Kong Hon Kui Thomas and Kong Hon Quan Marius (Administrators of the Estate of Kong So Ngo, Deceased) 對 Wu Yuk Chun Judy 及另一人

Case No.CACV 190/2019[2020] HKCA 3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90/2019

[2020] HKCA 3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90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3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KONG HON KUI THOMAS and KONG HON QUAN MARIUS (Administrators of the Estate of
Kong So Ngo, Deceased)
 
  與  
第一被告人 WU YUK CHUN JUDY  
第二被告人 ALL PERSONS IN
OCCUPATION OF
2ndFLOOR,
BOTANICAL COURT,
NO. 5 CAINE ROAD,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 2020年5月13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1本庭在2019 年11月28日駁回第一被告人的上訴。本案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2019年12月19日頒布的判案理由書詳細說明,故此不再複述。

1.2第一被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就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II. 原則

2.1《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2.2第一被告人在動議通知書提出以下她認為本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

1)  原審法官認為死者江素娥女士(「鍾太」)除了重複提及死後要把所有遺產留給第一被告人的承諾(「該承諾」)外,沒有其他行為顯示她真有意願死後要把所有遺產留給第一被告人。然而在法律上,作出承諾者是否需要輔以其他行為顯示她有作出該承諾的意願該承諾才生效?

2)  法庭應以何種方式就現有證據正確評估「擁有人不容反悔」(proprietary estoppel)是否成立?

3)  原審法官認為第一被告人選擇不傳召她丈夫冼先生的理由不能令人滿意,並由此推論冼先生的證供可能對第一被告人案情不利。然而,在法律上,法官能否單單因為某一證人不被傳召而對作出不利的推論?

4)  原審法官認為鍾太於作出該承諾時用字空泛,然而,在法律上,用字空泛與否應基於受者當事人角度還是第三者?

2.3本庭不同意本案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議題。本庭確認原審法官的事實判決,故此除非第一被告人能成功推翻有關事實的裁決,否則她所擬的法律問題根本是無立足之處。另外,她在第4段所擬的法律問題從未在原審或本上訴時提出。本庭不認為她現時仍可提出這點。

2.4第一被告人另外在其動議通知書第5至17段列出她稱本案具有「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處理。本庭認為她提出的13個理由只是重複有關事實判決的爭議。本庭不認同這些論點符合給予許可的要求。

2.5本庭駁回第一被告人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她須於本判決書發出的七天內,存檔和送遞對方律師她對原告人的簡易程序評估訟費陳述書的回覆。

(張澤祐) (袁家寧)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法官 法官

原告人: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轉聘吳家彰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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