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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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中、港兩地“假結婚”的串謀詐騙案件。參與本案“假結婚”有9名香港人(周永祥、梁錦寬、賴詠儀、黃兆匡、李旖雯、李鴻傑、陳珮宜、林妙玲及霍佩珊)(香港人)。他們為了取得金錢報酬,同意被安排分別和9名內地人假結婚,以便該些內地人能取得香港入境簽證。

Case No.[2020] HKCA 314
Court
Date28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74/2018

[2020] HKCA 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7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884A號及10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陸永基
  (LUK WING KE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20年4月28日
判案日期: 2020年4月28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年5月14日

判案理由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本案是一宗中、港兩地“假結婚”的串謀詐騙案件。參與本案“假結婚”有9名香港人(周永祥、梁錦寬、賴詠儀、黃兆匡、李旖雯、李鴻傑、陳珮宜、林妙玲及霍佩珊)(香港人)。他們為了取得金錢報酬,同意被安排分別和9名內地人假結婚,以便該些內地人能取得香港入境簽證。

2.控方指申請人(陸永基)、王長賢和方慧欣是“假結婚”的中介人,他們個別或一起參與安排上述9宗中、港兩地“假結婚”的勾當,故以9項串謀詐騙罪檢控他們。針對申請人的控罪有8項(第1、2、3、4、5、6、8和9項);針對王長賢的控罪有3項(第1、5和7項);而針對方慧欣的控罪則有3項(第2、3和9項)。

3.申請人、王長賢和方慧欣都否認全部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4.2018年8月24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第6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其餘7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亦裁定分別針對王長賢和方慧欣的3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5.就上述定罪,申請人被判處入獄共3年6個月,而王長賢和方慧欣則分別被判處入獄共2年6個月。

6.申請人、王長賢和方慧欣都不服定罪,並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2019年10月3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拒絕他們的申請。該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同時警告申請人、王長賢和方慧欣,如他們不接受裁決,在重新提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失敗時,會面對“減時”的風險。

7.王長賢及方慧欣接受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的裁決,但申請人仍然不服,並在2019年10月11日重新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在等候上訴許可申請及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期間,申請人分別在2019年8月23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5日及2020年3月31日,四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申請全部被駁回。

8.申請人針對定罪的重新申請在2019年12月9日排期在2020年4月28日進行聆訊,而法庭在2019年12月10日發出聆訊通知書知會申請人上述聆訊日期。在知悉上訴聆訊日期後,申請人仍兩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9.申請人是在上訴聆訊前約3星期,即2020年4月3日才知會法庭取消其上訴,原因是“沒有律師代表”。申請人的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亦因此被撤銷。

10.本庭認為申請人處理案件的手法,嚴重浪費法庭資源及時間,故本庭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賦予本庭行使“減時”的命令的權力。

11.本庭下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申請期間已服的刑期中的兩個月不計算在他應服的刑期內。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