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毓桓 對 懲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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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一名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他於2018年2 月1日就他在懲教所的待遇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但為本法庭所拒絕,並於2019年8月9日頒下判案書(「裁決」)。他現向本法庭申請逾期上訴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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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48/2018 [2020] HKCFI 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8年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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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是一名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他於2018年2 月1日就他在懲教所的待遇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但為本法庭所拒絕,並於2019年8月9日頒下判案書(「裁決」)。他現向本法庭申請逾期上訴的許可。 案情 2.申請人在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中,就懲教署署長對他的紀律檢控、工作及工資的安排、囚室的編配及其他他聲稱的不合理和不人道的待遇,要求本法庭頒布移審令。有關的細節和本法庭裁決的理由已在判案書中詳述,在此不贅。 逾期申請 3.基於裁決中涉及申請人於超出法律所定下的時限所提出的濟助項目,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條及《實務指示4.1》第5及18段的規定,申請人可在裁決發出後的14天內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本案的裁決於2019年8 月9日頒下,申請人可在8月23日前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他於2019年11月19日,才向本法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上訴延誤的解釋 4.申請人在誓章中指他在收到判案書後,就決定要上訴,並要求懲教署的福利主任協助。當他知道是要在法庭作出裁決之後14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他便在2019年8月13 日寫信給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及要求給予他法律指導。他之後在8月20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繳付有關的費用港幣$1,045。 5.根據法庭的檔案,他是存檔了就裁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傳票。申請人根據司法常務官於2019年8月27日及上訴庭於2019年11月8日所給予的指示,於2019年11月19 日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解釋是因為他不諳法律而造成延誤。他指出他有充足的上訴理據,因此要求法庭批准他的申請。 討論 6.有很多的案例,例如Chee Fei Ming v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 Hygiene [2015] 4 HKC 134及Wong Yuk Man v Ng Leung Sing & Anor [2016] HKCU157都指出,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一個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時,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7.申請人欲就裁決提出上訴的意向,非常的明顯,並且於收到判案書後立即付諸實行,只是沒有遵照法律程序處理,導致他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才正式向本法庭提出申請。雖然,本席並不同意他有充分的上訴理據,但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給予他逾期上訴的許可,是不公義的做法,並且會令到申請人心存憤慨,對法律失去信心。 總結 8.在考慮了上述的因素和申請人的特殊情況之後,本席給予申請人逾期上訴的許可。為免生疑問,這個許可涵括裁決中所駁回的濟助項目,包括逾期作出申請的「終止交往」這一個濟助項目。 9.申請人須於本判詞頒下的14天內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及存檔有關的理據和誓章。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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