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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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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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0/2019 [2020] HKCFI 7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52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9 年第 122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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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本案是一宗後車碰撞前車的案件,控方共傳召三名控方證人。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黃先生駕駛其私家車在東區走廊以時速大概40至50公里向柴灣方向行駛。黃先生先在左線上行駛,其後他切向右線。切線時,黃先生先亮起右指揮燈,觀察右後方的交通情況,他看見上訴人所駕的車輛正在右線上行駛。當黃先生看見前方有足夠空間後,便開始轉線。轉線時,他看見右線前方另一車輛亮起了煞車燈並收慢車速,他亦隨即減慢車速。當黃先生所駕車輛與前車大概有一個車位時,前車突亮起了「死火燈」,他亦進一步收慢車速。及後,黃先生感到其車尾部分被後車撞上。下車後,他發現其車尾後「泵把」及上訴人所駕的車車頭位置損毀。 3.控方第二及三證人則是到場及其後調查意外的警員。控方亦呈上證物P.2及P.3,即當時兩車行車時所拍下的影像作證據。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表示當時他駕駛其私家車在右線上行駛,時速大概50至60公里。此時,黃先生突從左線以時速40至50公里切入其右線。上訴人因此收慢車速,讓黃先生切線,但因第一控方證人切線後隨即煞車,雖然他已踏盡煞車掣,但其車仍撞及第一控方證人的車尾。是次意外的成因是第一控方證人切線後,突然煞車而引起,他並沒有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據 5.上訴理據基本上是重複初審時的抗辯理由,即黃先生不應在切線後便立即煞車,實際上是黃先生不小心駕駛。 討論 6.這宗相撞意外發生的經過分別被裝在兩車車上的攝錄機拍攝下來。基本上,本案可以說並不需依賴任何一方證人的供詞。拍攝下來的影像捕捉了意外的成因及結果,既客觀又具有說服力。 7.在多次重複觀看兩車拍攝下來的影像後,本席同意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1及12段就事件的分析:
8.明顯地,這意外並非控方第一證人在切線後便立即煞車而引致兩車相撞,上訴人是有時間作出準備的。上訴人未能避免是次意外的發生,基本上只有兩個原因:一是當時他的車速太快;二是他未有專注當時路面上的情況。無論是任何其中一個因素又或兩個因素結合起來,上訴人當時都是不小心駕駛。 9.在考慮過這些客觀的證據後,裁判官表示若上訴人當時能具備適當的謹慎和專注,理應可以避免這次意外的發生。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結論。裁判官所作結論,既不構成任何不合邏輯的地方,也並非內含不可能性。 10.基於以上所述,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