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邢滿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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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違反《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她被判處15個月的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有關的決定,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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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5/2019 [2020] HKCFI 7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595 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430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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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違反《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她被判處15個月的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有關的決定,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2019年12月2日,入境處人員到達一位於上環的素食館進行執法行動。上訴人被發現戴著膠手套、穿上工作鞋及圍裙在廚房內洗碗。 3.調查顯示上訴人實為逾期居留的內地訪客。上訴人於2019年3月11日從內地到港及獲批准以訪客身份逗留7天,期間她不可接受任何有薪或無薪工作。上訴人並沒有於指定時間或之前離開香港。 4.素食館的經理亦向入境處人員出示上訴人受僱時的資料,即一張上訴人以李桂紅為名作上班登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副本紀錄。 5.上訴人及後向入境處人員表示,她為尋找工作,以港幣$2,000取得上述的偽造身份證。她於2019年11月20日前往素食館見工時,曾使用有關的偽造身分證作求職之用。面試成功後,上訴人亦開始於該素食館內工作,任職洗碗工人,日薪為港幣$600。至被截獲時,她已於素食館內工作了10天。 6.裁判官表示就「使用偽造身分證」一罪,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一案已訂下量刑指引:使用偽造身分證意圖隱瞞真正身分而非法工作,或非法延長居港期,在認罪下,其量刑起點為15個月。 7.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隱約指出,她遭代表律師誤導,故才承認控罪。就此,本席在上訴聆訊時,向上訴人確認她是否確曾出示一張買回來涉案的偽造身分證,從而取得此洗碗工作,上訴人表示確有其事。換言之,代表她的律師並沒有如上訴人所述誤導她又或誘使她承認控罪。 8.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進一步指出,其他一同當天在裁判法院被判刑的逾期居留人士,只是被判處數個月的即時監禁,而她卻被判處15個月的即時監禁,這對從內地來港的中國公民而言,明顯不公。 9.其他一同被捕逾期居留在香港的人士,若他們所只面對的只是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裁判官僅判處數個月的即時監禁,並無不妥。但是,上訴人除面對「違反逗留條件」罪外,還被控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兩者之間,後者的刑責更為嚴重,因此她需為此而負上更長的服刑時間是不足為奇的。 10.就此項控罪,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庭已在李長利一案中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上訴庭表示:
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對下級法庭具有指導作用及約束力。在沒有特別的情況下,裁判官理應跟隨。實際上,本案亦不存有任何特別的情況。 11.基於以上所述,裁判官並沒有犯下任何判刑上的錯誤。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宇傑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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