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煒彤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31/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pril 2020.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431/2019[2020] HKDC 2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31/2019

[2020] HKDC 2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3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煒彤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0年4月28日
出席人士: 梁照林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慶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衛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於2019年2月27日晚上,警方在九龍旺角區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同日晚上的8時32分,警員在旺角花園街171-173號附近遇到被告人,由於認為被告人形跡可疑,警員於是截停她,並要求她出示身份證。

3.調查期間,被告人表現緊張,並突然嘗試逃走,警員阻止被告人離開,雙方發生掙扎,期間發現被告人的右拳握着一張紙巾,於是警員用雙手捉着被告人的拳頭,以阻止她將手中物品丟棄。

4.最終警員在支援下成功將被告人制服,並在被告人右拳握着的紙巾中發現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32個可再封小膠袋,內有一些思疑是危險藥物的固體,於是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

5.被告人在現場被警誡,她對警員表示,因為欠下信用卡債項,為了賺取金錢幫補,所以販賣可卡因。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沒有回答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的問題。

6.政府化驗師其後檢驗在被告人身上檢取的物品,證實上述的膠袋內共載有5.05克固體,內含4.03克可卡因,巿值約港幣4,500元。

7.被告人現承認,在上述日期及地點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

8.被告人現年22歲,已婚,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三。被告人的父母多年前離異,被告人在16歲時已開始自己生活,過往曾從事餐飲、代購及殯儀工作,丈夫無業,在內地居住。

9.被告人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她曾於2015年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被定罪,當時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輕判請求

10.辯方求情指被告人自小缺乏家庭照顧,婚後與丈夫關係亦不太好,生活甚不如意。辯方說事發前被告人因為她的代購生意遭客人欠款,因而欠下信用卡債項,在經濟困難及別人誘使下愚蠢犯案,現在被告人已感到非常後悔,希望法庭可輕判被告人,讓她早日重新做人。

判刑考慮

11.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對販運不同種類危險藥物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本庭必須跟隨。

12.根據案例R v Lam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 及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的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為監禁2至5年。本案涉及4.03克可卡因,若以純結算的計算,判刑起點應為監禁36個月。

13.量刑時法庭有慎重考慮案中所有情節,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法庭有考慮被告人仍相當年輕,另一方面亦留意到被告人在5年前曾干犯相同控罪被判監禁。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控罪合適的判刑起點為監禁36個月,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因此被告人為判刑為監禁24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