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Juk Chuen 對 Manulife (International)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502/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November 2019.
1. 原告人於2019年1月8日申請簡易判決,麥國昌聆案官於2019年7月15日作出命令就原告人部份申索頒下簡易判決。被告人就這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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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502/2018 [2020] HKDC 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18年第55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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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理由書 --------------------- 1.原告人於2019年1月8日申請簡易判決,麥國昌聆案官於2019年7月15日作出命令就原告人部份申索頒下簡易判決。被告人就這命令提出上訴。 2.上訴於2019年11月8日於本席席前聆訊,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出席聆訊。 3.本席在庭上頒下以下命令:
4.本席在庭上表示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決理由書如下: 5.由於這是一宗對聆案官判決的上訴,本席可就簡易判決申請從頭審理。 6.被告人是一間保險公司,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客戶。 7.根據原告人的兩份誓章,原告人的案情是他參與被告人一個保險計劃,並支付了HK$1,376,795.80作為保險金,但之後嘗試根據保險合約的所謂 “冷靜期”21天內取消合約,並要求被告人將保險金退回,但被告人未有遵從,所以原告人提出訴訟。 8.根據被告人代表所作出的誓章,被告人的案情是這是一個串謀保險騙局,簡單而言,原告人串謀被告人一位經紀購買保險計劃,當保險經紀收取到大約HK$1.9M傭金及花紅之後,即時辭職及失去聯絡,而原告人就於 “冷靜期”內向被告人取消合約要求退款。一般而言,若客戶取消合約,經紀須向公司退回佣金及花紅,但因這位經紀提供虛假地址及一個不能聯絡的電話,被告人無法聯絡。 9.簡易判決程序的法律原則已為廣泛應用及接受(詳見Polykote Coatings Manufacturing Co Ltd v Grace Rehabilitation Centre Ltd [2016] 2HKC 29) 10.簡易判決的目的是不容許被告人延遲一個非常明顯的判決,雙方若在對案件重要的事實上有爭議,法庭不會批准申請。 11.在這案件中雙方顯然有重要事實上的爭議,例如保險合約是否在欺詐情況下達成,這案件是否有串謀欺詐保險公司的成份等等。 12.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一個可供爭辯的抗辯及反申索理據,而原告人的案情與被告人的抗辯及反申索都關鍵於有否欺詐的事實爭議,因此法庭是有需要以一般做法評估各方的證據及聽取證供進行聆訊,而不能以簡易判決或部份判決形式處理。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被告人:由其禮律師行轉聘趙俊威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