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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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0.31克固體含18.87克可卡因及6.88克固體含5.59氯胺酮。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3/2020[2020] HKDC 35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2020

[2020] HKDC 3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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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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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5月7日上午10時44分
出席人士: 陳偉彥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雅媛小姐,由譚潘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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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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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0.31克固體含18.87克可卡因及6.88克固體含5.59氯胺酮。

案情

2.2019年9月14日午夜,海關人員在上環信德中心港澳碼頭離境大堂截停被告,在他內褲內找到:

(a) 七十小包及一較大包的可卡因,共為20.31克固體含18.87克可卡因;

(b) 一包氯胺酮,為6.88克固體含5.59克氯胺酮。

3.控方估計上述可卡因及氯胺酮毒品市值分別是兩萬一千多元及三千四百多元。

4.在警誡下,被告對執法人員說有人給他4,000元酬勞,將那些可卡因及氯胺酮帶到澳門。

5.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他在信德中心3樓接收涉案的毒品,他走進廁所,把毒品放入自己的內褲。

案底

6.被告現年22歲,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7.被告犯案時是二十一歲半,現時已過了二十二歲。

8.辯方律師說被告的父母在他十多歲的時候先後離世。被告讀至中二,輟學後做過多份工作,但收入微薄,月入只得二三千元。他在案發時和兩名兄長同住。

9.律師說被告誤交損友,轉折認識今次叫他販毒的人,對方說事後會給他4,000元酬勞。被告曾經對販毒事情感到猶疑,不想幹下去,但對方威脅他說會到他家中找他,給他麻煩,最後被告在案發日收下毒品,打算替人帶毒品到澳門。

10.律師說被告現在深感後悔,他知道所做的不對,答允不會再犯,她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11.律師呈上被告及他兄長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達悔意,兄長則望法庭對被告作出輕判,讓被告早日重新做人。

12.本案涉及兩種毒品,以純量計,分別為18.87克可卡因及5.59克氯胺酮。辯方律師正確指出販運可卡因及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可卡因,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販運超過1克至10克氯胺酮,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

13.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將涉案的毒品分別考慮,販運18.87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是大約五年八個月監禁,而販運5.59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則為大約3年監禁。

14.辯方律師叫法庭不要用individual approach去判刑,她說用combined approach會較為適合。

15.辯方律師亦按absurdity test、conversion test及ratio test計算出可參考的判刑起點。

16.若將全部24.46克毒品(純量計)當作毒性較強及判刑較重的可卡因,判刑起點應為大約六年一個月監禁,這是absurdity test。

17.若把那5.59克氯胺酮換算為可卡因,案中全部毒品可被視為大約22克可卡因,判刑起點是大約五年十一個月監禁,這是conversion test。

18.以ratio test去考慮,案中的18.87克可卡因佔全部24.46克毒品的77.15%,而那5.59克氯胺酮則佔全部毒品的22.85%。若24.46克毒品都為可卡因,判刑起點是六年一個月監禁,乘以77.15 %便是四年八個月監禁。若24.46克毒品都為氯胺酮,判刑起點是四年九個月監禁,乘以22.85%便是一年一個月監禁。因此,在ratio test的考慮下,案中全部毒品的總判刑起點應為五年九個月監禁。

19.辯方律師同意被告把毒品帶出境是加重刑責因素,她提及一些案例,包括Chung Ping Kun案(CACC 85/2014)及Choi Chun Wo案(CACC 273/2017)。律師說案中的毒品不算大量,加刑不應超過3個月監禁。

判刑

20.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販運多過一種危險藥物及把危險藥物帶出境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21.辯方律師說被告曾經對犯罪感到猶疑,考慮不幹下去,但叫他販毒的人恐嚇他,說會到他家中找他,給他麻煩。即使被告所說是真,也不構成特別的求情理由,因為被告在那情況下可報警求助。

22.被告犯案時已超過二十一歲,不算特別年青。不過,他沒有案底。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律師的求情,決定以五年九個月監禁為基本判刑起點,這已包括被告販運的毒品不止一種,而是兩種,但這五年九個月的基本判刑起點,未包括被告將那兩種毒品帶出境的加重刑責因素。

23.帶運毒品出境是嚴重的罪行,因毒品會影響鄰地。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在案中打算帶出境的毒品不算很大量。本席認為被告帶運那二十四多克可卡因及氯胺酮(以純量計)出境,應加刑3個月,即最後的判刑起點為6年監禁。

24.被告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入獄4年。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