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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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每項控罪被罰款港幣 5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駁回的理由。

Case No.HCMA 581/2019[2020] HKCFI 91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81/2019

[2020] HKCFI 9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8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0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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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20年5月21日
判案日期:2020年5月21日
頒下判案理由書日期:2020年5月27日

判 案 理 由 書


控罪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每項控罪被罰款港幣 5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駁回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案發時,UNIQLO的保安員看見上訴人拿了一件藍色男裝外套,把外套捲起,然後將背着的背包移到自己胸前,把外套放入背包內。保安員在近距離觀察上訴人,約10 分鐘後,上訴人離開店鋪後,沿一道扶手電梯快步往下層走去。保安員在L1樓層截停上訴人,向她指出她背包內的一件藍色外套尚未付款。上訴人稱她忘記付款,打開背包,把藍色外套拿出來。保安員此時看見背包內還有另一件屬於涉案店鋪的物品,即一條短褲。

3.上訴人被帶到職員休息室,保安員報警。涉案物品總值為港幣328 元。

4.警員到場調查,發現上訴人袋內除了UNIQLO的物品外,還有一把附有另一家店鋪LOG-ON的價錢牌的雨傘。警員把雨傘帶到LOG-ON調查,該店確認該雨傘是該店鋪出售的物品,但翻查記錄後,發現並沒有出售該把雨傘的記錄。經理再翻查閉路電視記錄,確認上訴人在同日下午較早時間,從LOG-ON的貨架取出雨傘,打開雨傘檢視,而約十分鐘後她離開LOG-ON時手中沒有雨傘。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她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她稱是一名家庭主婦,在2006 年確診有抑鬱症,每三個月覆診一次,她按照醫生的指示服食藥物,及多乘搭車輛,好讓自己多與人接觸。

6.她指當日已按醫生的指示服藥,但記不起曾到LOG-ON,她堅稱該雨傘是早前在尖沙咀購買的。她承認拿取了UNIQLO的貨品,但堅持自己只是忘記了付款,當被保安員截停時,才記起還未為貨品付款一事。她堅稱沒有意圖盜竊。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不斷重申,她只是一時忘記付款,並沒有偷竊UNIQLO物件的意圖。她又堅稱雨傘是她較早前購買,而非從LOG-ON未有付款而取走的。她續指,LOG-ON的閉路電視片段中的人並不是她。就着判罰上訴,她認為既然她沒有偷竊,便不應被判罰款港幣 1,000 元。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回應指,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斷,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裁判官有權憑藉保安員的證供,和LOG-ON店鋪的閉路電視記錄,作出定罪的裁決。有關的定罪裁決並無不穩妥之處。

討論

9.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本案的議題是:上訴人曾否在LOG-ON把雨傘拿走,以及她拿走兩項控罪涉及的物品時是否意圖盜竊或是一時忘記的無心之失。

10.原審裁判官全盤接納保安員的證供,包括上訴人取去外套後,有意識地捲好放入背包、上訴人是「急步」離開UNIQLO後走落扶手電梯、被截停時表現驚慌等。裁判官有權作出上訴人具有偷竊的意圖,而她向保安員所稱忘記付款並非實情。

11.至於上訴人背包中的LOG-ON價錢牌的雨傘,自然是該店出售的物品,警員是憑藉這個綫索到LOG-ON進行調查,而該店鋪的閉路電視,正正可以拍攝到上訴人較早前在店鋪內的行徑,這亦與上訴人所稱雨傘是她早前在尖沙咀購買的完全不符。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堅稱自己並非在該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到之人。本席特意在庭上觀看當中的片段,本席同意,裁判官所指該記錄清晰顯示上訴人的容貌、衣着和案發時的動態的觀察準確。而該記錄顯示上訴人的衣着與UNIQLO保安員觀察以致截停她時她的一身衣着無異。本席亦留意到,在有關片段播放的時段,上訴人均低着頭,正眼也沒有望過屏幕。

12.裁判官亦有權裁定控方提供的閉路電視記錄所顯示在LOG-ON中取雨傘的人是上訴人,而其行為無異常人,從而考慮她該日在短時間內接連從兩間店鋪未有付款而取走貨品的行徑,最後否定她所稱在UNIQLO僅忘記付款的說法。

判刑理由

13.裁判官在判刑前獲取了上訴人的精神科專家報告、醫學報告和感化官報告。考慮了報告的內容及上訴人過往並無刑事紀錄,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各罰款港幣 500 元,合共港幣 1,000 元,是寬大處理,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上犯錯。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