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麗敏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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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牽涉物業拍賣時造假—有買家串通拍賣人在公開競投時把物業以一早內定的價錢售予內定買家。本案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共同面對的串謀詐騙控罪 [1] 罪成。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252/2019[2020] HKDC 2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52/2019

[2020] HKDC 2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52年第2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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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麗敏  (第一被告)
  孫立基  (第二被告)
  曾傑俊  (第三被告)
  戎文碧  (第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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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0年4月17日
出席人士: 鍾偉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李頌然先生,由丘煥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陳永豪先生,由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
顧佩芳女士,由姚逸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
控罪: 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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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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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牽涉物業拍賣時造假—有買家串通拍賣人在公開競投時把物業以一早內定的價錢售予內定買家。本案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共同面對的串謀詐騙控罪[1]罪成。

罪行詳情

2.黃麗敏、孫立基、曾傑俊及戎文碧於2017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某些為買賣新界西貢大埔仔村214號2樓連天台物業[2](大埔仔物業)而會出席舉行拍賣會的人(有興趣買家),即不誠實地:

(i)- 向該些有興趣買家虛假地表示他們購買該物業的要約價未符底價;及/或

(ii)- 誘使該些有興趣買家放棄競投該物業,目的是致使該物業以港幣400萬元的價格售予該黃麗敏。

3.牽涉的物業是一間銀主盤,原先業主李先生向及時雨信貸有限公司(及時雨)取得樓宇按揭,期間身故而未能依時供款(尚欠約300萬元款項),及時雨逐把物業收回然後推出市場拍賣。及時雨委托環亞物業拍賣有限公司(環亞)負責是次拍賣。

4.案情透露代表及時雨時任經理的第二被告與環亞老闆(第三被告)簽定拍賣協議,協議定明物業出售底價是400萬元。拍賣會訂於2017年2月15日下午3時在九龍一間酒店內舉行[3],拍賣人是第三被告(他是環亞唯一董事兼股東),出席競投的人包括第二被告的未婚妻(第一被告)和第四被告; 另外,還有其他公眾人士參與其中包括居於該村屋隔鄰的劉女士。

5.劉女士一行三人到拍賣會打算競投該村屋,不知是否居於隔鄰,劉女士表示對該村屋情有獨鍾,還說不惜支付500萬也要投得該村屋。當她們到達拍賣會不久,已有拍賣行的職員向她們查詢所感興趣的物業,當了解到是該村屋的時候,該女職員向她們表示該村屋的屋契有問題,可能做不成按揭。

6.開始拍賣的第一間物業就是該村屋,開價380萬,每口價叫價5萬,經一輪競投之後,當叫價去到劉女士出價的405萬時,拍賣人指「未到價」然後把物業收回。在競投期間,第一被告和第四被告分別與第二被告(當時不在場)以WhatsApp聯絡,互通拍賣消息。

7.物業收回後,劉女士班人茫茫然不知所措,於是向在場一名及時雨的職員查詢,獲告知她們沒什麼可做,劉女士班人於是便離開。

8.當她們離開拍賣會後,該村屋卻是再次拿出來拍賣,最後由在及時雨任職文員的第一被告以400萬投得。事後,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兩人一起搬進該村屋居住。

詐騙手法

9.代表及時雨簽訂拍賣協議的第二被告,固然得悉公司出售該村屋的底價為400萬元,無疑這是對第二被告作為買家最有利的價格,而拍賣人也清楚明白,這是可出售物業的最低要達到的價錢,因而出現400萬元的內定價格。

10.第二被告透過其未婚妻(第一被告)在場參與競投,為了確保他們能以400萬元的內定價格投得該物業,當有人出價超出這價錢時,拍賣人便會把拍賣叫停,托辭「未到價」而把物業收回,然後伺機再次把物業推出拍賣,最終以400萬元內定價錢售予第一被告。

求情

11.案中所有被告過往均沒有刑事紀錄。

第一被告

12.她現年34歲,未婚,與第二被告同居6年。案發時,她於及時雨工作9年任職貸款部文員,月薪$24,000 ;由於需要應對本案官司,她於2019年10月辭去工作。家中有一哥一弟,而每月她還會給母親$4000作生活費。

13.律師指第一被告熱心公益,每月捐款$500給世界自然基金,亦參與惜食堂每星期的義工工作及奧比斯的賣旗籌款活動等等。其朋友蔡虹,在其信中指出基於被告人多年來為社會服務和貢獻,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4.律師強調第一被告扮演一個次要角色,對串謀一事所知有限,她主要是聽從第二被告的安排,包括銀行開戶及轉賬40萬元作為準備支付物業的訂金,及同意當天去拍賣會場作出競投,聽從安排以400萬元出價競投。

15.律師續說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第一被告在拍賣當日之前,她曾經和其他人士(包括各被告)作出安排物業會在競投中途以405萬元收回再作拍賣; 亦沒有證據顯示她在拍賣當日之前曾經以WhatsApp通訊或從照片中得知物業的實際情況。另外,律師也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實際的得益又或者他人實際經濟上損失之金額。

16.最後,律師建議法庭考慮給予第一被告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代替即時監禁的刑罰。

第二被告

17.他現年50歲,早於一、兩歲的時候被親生父母送走,寄人籬下,直至長大成人才找回親生父母。養父母於十多年前不幸離世,縱使第二被告有這樣成長的背景和經歷,其親母及兄弟與他現在的關係是要好的。

18.第二被告在及時雨工作了十多年,月薪3萬元。由於本案的關係,他於2019年下旬離開及時雨,依靠散工過活,待官司完結後再作打算。

19.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未婚妻,兩人原先打算購入物業後在2018年年底共諧連理。由於本案的出現,他們兩人只好把婚期押後。從拘捕至今已超過兩年,律師指出兩人雖飽受壓力,但關係仍沒有改變,兩口子服刑後會努力重建家庭和展開新的一頁。

20.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來自家人,朋友和前僱主等人,信中主要指出第二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及熱心助人的事蹟。辯方懇請法庭接納第二被告是個樂於貢獻社會和服務社會的人,他在被拘捕前和後持續貢獻和服務社會,是個具有正面良好品格的人。他干犯控罪是與其原有的品格並不相符。

21.律師又指出第二被告的抗辯方式承認了大部份控方案情,並只是對控方證人作出澄清的盤問,有效地善用時間。

22.律師續說第二被告明瞭控罪有一定的嚴重性,但懇請法庭接納並體諒,被告人不是直接騙取別人的財產。相反,被告人是利用一些程序製造機會,從而以較低的價錢得到物業。本案的詐騙嚴重性比以虛假文件或陳述或騙局來騙取受害人的財產為低。

第三被告

23.他現年56歲,已婚,育有一名仍在中學求學的兒子。律師指出第三被告中學畢業後,便投身社會,當了四年警察之後,於1992年加入物業拍賣的行業,七年後成立自己的拍賣公司(環亞),並擔當拍賣人至今。

24.第三被告出身低下階層,家境並不富裕。他相繼失去因癌病離開的母親和長姊,二姊也是長期病患者,大哥及嫂子亦因經濟出現問題而破產,他成為家中經濟支柱,並須負責照料因家人先後離去而變得鬱鬱寡歡的父親。

25.律師續說第三被告因是次案件深受打擊,不但精神受到嚴重困擾,公司業務亦受牽連。由於第三被告被起訴,銀行及財務公司均需停止與環亞合作。鑒於公司營運收入大部份來自銀主盤,在缺少銀行委托拍賣的情況下,公司在2019年4月至12月的業績相比2018年同期下跌接近一半。公司面臨倒閉,第三被告亦不能再從事拍賣人的工作, 20年心血就此付諸東流。律師續說被告人已把公司無條件給予他人繼續經營。

26.辯方亦呈上多封來自不同人的求情信包括家人,昔日警察同袍,工作夥伴與及環亞的員工。在家人眼中,他是一位稱職的丈夫,也是一位難得的慈父; 昔日的警察同袍認為他是一個有情有義的人,以真誠態度對待每一位朋友亦能互相尊重及諒解;至於工作夥伴則認為他是一個忠誠老實的地產從業員; 環亞員工認為第三被告是一名為人重情重義,對員工關懷備至的僱主。

27.最後,律師強調是次事件為單一案件,第三被告的重犯機會微,也沒有在事件中得到任何利益。

第四被告

28.她現年45歲,已婚,是一名家庭主婦。與現職銀行的丈夫育有一名患有自閉症的10歲兒子,丈夫是家中的經濟支柱,由於工作繁忙,照顧兒子及家庭則由第四被告一力承擔,但律師指出第四被告需要照顧一名患有自閉症的兒子實在令其心力交瘁, 最終自己也患上抑鬱症。

29.與家人商量後,第四被告為了分散注意力,調節心理及紓緩壓力,最終決定出來工作(在及時雨工作兩年)並由第四被告家人暫時協助照顧兒子,但天意弄人,第四被告的父親確診患癌及腦退化,第四被告只好放棄工作專心全職照顧家人(丈夫、兒子和老父)。律師強調第四被告在照顧家人所承受的壓力真不足為外人道。

30.辯方亦呈上多張金獎義工證書顯示第四被告自2016年開始每年都有參加義工服務,獲得金獎必須最少達到每年300小時的義工服務。另外,她也樂善好施,向多個團體作出捐獻包括保良局,郭都德欽中心,香港紅十字會,奧比斯,循道衛理中心,佛教無量壽精舍,婦女動力基金,兒童發展配對基金,長者安居協會,香港公益金,愛護動物協會等等。律師說第四被告平均每月作出一萬元的捐獻。

31.從其家人及朋友的求情信中可見,各人對第四被告有高度評價,認為她是一位善良、有愛心、樂於助人的好人;第四被告是為兒子及家庭付出一切的好母親及好太太;第四被告是孝順父母的好女兒。

32.最後,律師強調第四被告兒子的情況極須第四被告的照顧,基於她已被還押一段日子及過往幾年對社會的貢獻,其家庭的特殊情況,要求法庭額外開恩,給予緩刑。

理由

33.本案罪行有其嚴重之處,辯方也沒有否認,在他們的陳詞當中有人指出其嚴重的地方包括本案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夥同他人一起作案; 案中也涉及一定程度事前的部署和計劃。這樣的犯罪行為,或許足以令法庭考慮即時監禁的刑罰;再者,從證據來看,參與者明顯不止本案四名被告,至少也包括一些來自環亞的職員。

34.拍賣是商業社會其中一項相當普遍的商業活動。以本案為例,環亞在案發當日除拍賣本案所牽涉的物業外,同場推出拍賣的物業不少於20個單位。當貨品或物業面對多於一人的需求時,透過公開競投的拍賣方式,把貨品或物業售予出價最高的人,既令人心悅誠服,又能體現公平公正的遊戲規則 - 這本就是拍賣的宗旨。

35.香港作為一個文明社會是不會接受這種不公道的行為,一旦有人破壞這個公平公正的遊戲規則,不但令人對拍賣這種商業活動失去信心,而且會使香港與文明社會越走越遠。在量刑時,這點亦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公眾利益。

36.在求情時,各位辯方律師力陳各被告的良好背景,是次判罪把他們多年來努力得來的成果頓成泡影,他們身陷囹圄也令家人陷於水深火熱之中。

37.以第三被告為例,他中學畢業後便出來社會工作,當了四年警察後便轉行投身拍賣行業,最終擁有自己的公司並當上拍賣人多年。今次在自己主持的拍賣會中做假,可說是誠信蕩然無存,他日要再在這行業立足也有一定的困難 - 須知道,誠信不可能一朝一夕便建立,要摧毁它郤只需一刻便可以了。

38.又例如第四被告,她沒有工作,在家照顧患有自閉症的兒子與罹患癌症兼腦退化的老父,辯方形容其心力交瘁,飽受壓力,苦不堪言。另一方面,老父、兒子頓時失去依靠,使他們的生活陷入窘境。

39.或許有人會提出,這些都是他們在犯案之前可預見的後果; 他們選擇了犯法,得到這樣的後果,是咎由自取,與人無尤。這說法有其道理,但也要與其犯下的罪行相對而論才有意思。

40.詐騙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眾所周知,詐騙行為可說是層出不窮,變化多端,所牽涉計劃的周密程度與及罪行所帶來的後果都可有很大的差異;或許是基於這個緣故,上訴庭沒有就這類罪行作出判刑指引。

41.詐騙罪行之令人討厭,其原因除了沒有人喜歡給人欺騙之外,很多時受騙者都會蒙上巨額金錢損失;而干犯這類罪行的人, 十居奇九都是那些從一開始就立心不良,心計狡詐的傢伙,嚴懲這些犯事者相信沒有多大異議; 但對於本案的被告們,是否又可以相提並論?

42.本席較早前已提及本案有其嚴重之處,但若從其計劃的精密程度又或者其所導致的後果來考慮,其嚴重程度似乎偏向較輕的那一端。

43.在本案,第二被告只需搭通拍賣人(第三被告)與他達成內定協議,當叫價超出內定價格(四百萬元)時,訛稱「未到價」便把物業收回,伺機再次推出。當中沒有涉及複雜精妙的安排,也沒有使用虛假文書之類的詐騙工具。

44.至於所引致的後果這方面而言,或許該村屋位於毗鄰,對受害人(劉女士)來説有其獨特之處,但客觀情況劉女士確實沒有即時被騙去金錢,她所失去的是一個獲得「筍盤[4]」的機會。這情況與一些騙徒把受害人一生的積蓄騙走相比,後者無疑嚴重得多,更屬可恨。

45.本案被告們,從求情時所提供的資料可見,各人看來不像壞人,本性也是純良的。第三被告作為拍賣人之所以參與其中,本席相信或許他為了保持與及時雨的生意夥伴關係,又或者盛情難卻而出手相助第二被告,並非是一些貪婪成性的騙子所為。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從中獲得金錢利益,相反他更不收取買家四萬元的佣金,本席相信當中並沒有涉及貪污成份。

46.若把本案與「打假波」的足球比賽相比,後者似乎也較嚴重,因為參與「打假波」的人包括球員很多時都是收了錢而行事,但本案並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47.綜合以上所說,本席認為本案確實存有情有可原的情況,加上被告們在判刑前已被羈押兩個多月,本席相信他們已得到教訓,現階段以社會服務令作為判刑的考慮,應可達致「寬嚴並濟,恩威兼施」的效果。

判罰

48.各被告清楚明白社會服務是無償的工作,並須於一年內完成;若他們不幹又或者未能完成所指定的時數,會被視為違反有關命令,在這情況下,法庭有權根據原先控罪重新再判刑。

49.基於他們的同意,本席判刑如下:

各被告做社會服務240小時。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 C條予以懲處

[2] 該村屋

[3] 九龍尖沙咀彌敦道222號恆豐酒樓2字樓宴會廳

[4] 物業估價處評估該村屋的市值為450萬元,若拍賣人沒有把物業收回,劉女士應可以405萬元投得該村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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