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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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一被告人(下稱「被告」)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一),違反《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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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93/2019[2019] HKDC 17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3/2019

[2019] HKDC 17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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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永松SUNDY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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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出席人士: 陳愛倫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釗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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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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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第一被告人(下稱「被告」)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一),違反《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

2.根據被告人承認之案情,案發期間,罗智群(下稱「罗」)在長沙灣道259號1樓經營遊戲機中心,內有數部釣魚機。顧客需要購買遊戲卡來操作,遊戲卡內所儲積分結餘可兌換成現金。被告人是遊戲機中心常客,2019年4月初,罗指稱被告人「出千」。

3.4月11日,被告人再去遊戲機中玩樂時,罗強行搶去被告人的遊戲卡,不准他再玩,亦不准他兌換遊戲卡內所儲積分。

4.2019年4月12日正午左右,被告人獨自去到遊戲機中心,打算向罗追討未獲兌現積分。遊戲機中心女職員看見被告人揮動一件長約8吋的灰色手槍狀物體。由於罗不在遊戲機中心,被告人便離去。下午4時左右,遊戲機中心關門。

5.同日下午6時左右,遊戲機中心女職員代表罗去到深水埗大南街的一間遊戲機中心找被告人,希望化解事情,但在該處找不到被告人,只見到被告人的朋友,亦即本案的第二被告人。

6.同日晚上10時18分左右,罗在長沙灣道249號外見到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當時罗手持鐵管,被告人用手槍狀物體指向罗,罗叫被告人把物體拿開,被告有把手槍狀物體放回背囊。之後,二人發生爭執。期間,當二人相距約1米時,被告人用手槍狀物體射擊罗,罗因此右上臂流血。射擊之後,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離開現場。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時情況。

7.罗向明愛醫院求醫,他的右上臂發現有一處1.5厘米乘1厘米深度的射入傷口,從右肱骨的X光照所見,肱骨中段附近有多個不透射線的異物,醫生以手術從罗上臂傷口取出金屬碎片。此外,警方證實,罗上衣右邊袖子有兩個小孔,與右臂被射擊吻合。罗在翌日(即4月13日)出院。

8.被告人其後被拘捕,在警誡下,他承認因為罗用鐵管打他,所以他用石屎槍射了罗一槍。他是使用氣槍用的直徑6毫米金屬珠代替石屎釘作為射擊之用。

9.警方其後在被告家中搜出兩包用透明可再封膠袋的金屬珠,直徑6毫米。經化驗之後,證實罗傷口取出金屬碎屑和被告家中找到的金屬珠的物質吻合。

10.被告人現年35歲,他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次均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被判監禁。

11.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他說案發時,被告人任職拆卸工人,已婚,但已和太太分居。他是在2002年來港定居。本案事件起因,是因為被告人在罗某非法經營的釣魚機中心贏了約15,000元,但事主罗某卻指被告人出千而不肯兌現。被告人在案發前某一天,去到遊戲機中心想找罗某理論,但罗不在。被告反而被遊戲機中心的職員反鎖在室內,被告人要攀窗逃走。被告擔心自己的安全,為了保護自己,他從工作地點取了一支一般稱為「石屎槍」的工具,但他把這工具用的石屎釘換上俗稱「BB彈」的金屬珠,目的是用來發出巨響來嚇怕襲擊他的人。

12.大律師說,案發時,被告是正在因另一事情前往深水埗警署報到,但遇到罗某和他的五個手下襲擊,罗某更加用鐵管打被告,被告感到危險,為了自衛,才從背囊取出石屎槍射擊罗某。李大律師質疑,被告人是巧遇罗,還是被他埋伏襲擊。控方並不接納被告人是為了自衛才開槍。李大律師表示,辯方不會提出證據支持自衛說法,他亦接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是不合比例。

13.辯方呈交了一封被告本人所寫,及一名教會人員所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作出考慮。被告人在信中稱,他是恐怕石屎槍殺傷力過大,而改換上塑膠圓粒子彈,他是因為受到襲擊,才會拿來用作自衛。案發時,他是因為罗用鐵通打他,他才還擊一槍,他現在已經深感後悔。

判刑理由

14.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在案發時,是因為怕受到襲擊而帶備石屎槍,及因為自衛而射擊罗某。案發地點是位於遊戲機中心同一街道不遠之處,遊戲機中心是在長沙灣道259號1樓,案發地點則在長沙灣道249號。

15.辯方大律師稱,被告人是因為要去警署報到,而經過案發地點之說並不合情理,被告並沒有理由要把一把已經裝上金屬彈的石屎槍帶到警署報到。再者,被告人早在案發前一日已經去到遊戲機中心揮動手槍狀物體。從案發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亦可見,在螢幕上時間22:15:30時可見,兩名相信為罗一方的人跑向鏡頭之後,在22:15:43時,被告急步行向鏡頭方向,在差不多這時間,罗便背向鏡頭持鐵管出現。被告人見到罗某不單只不離開,反而把早已放在背囊的右手隨即抽出,並手持被告聲稱為石屎槍的物體指向罗某。雙方似有些對話之後,被告才把石屎槍放入背囊。

16.之後的錄像不太清晰,看不到雙方實質動件,但本席會接納李大律師所說,是罗某一方的人襲擊被告時,被告才開槍。本席不接納被告是為了自衛而帶石屎槍去到案發現場,他亦不是只是想用開槍的聲音來嚇人,他也不是自衛開槍,但本席可以接納是對方的人使用鐵管先打他,他才開槍還擊。

17.有意圖而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判刑是3年以上,但每宗案件情節不同,判刑不能夠一概而論,與其他先例比較案情的作用亦不大。

18.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駿達案([2013] 6 HKC 225),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並且說明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為:—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 襲擊的背後動機;

(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 使用的武器性質;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傷勢;

(9) 襲擊帶給受害人的影響。

19.上訴庭亦指出,對於某些暴力行為,例如牽涉三合會的團夥襲擊,法庭必須作出強烈譴責及施以更強的阻嚇性刑罰。

20.在本案,被告人使用的是石屎槍。辯方大律師同意,而從罗某手臂取得的金屬片亦可證實,被告使用是的金屬彈。本席可以接納被告所說,石屎槍發出金屬彈的殺傷力比發出石屎釘為低,而罗的傷勢亦不是非常嚴重,他經過手術從手臂取出金屬之後,在2019年4月13日便出院。

21.本席不相信被告人是偶然經過案發地點,他必然是帶同石屎槍去找罗某。罗某當然並非善類,他是早有準備在等候被告人,並帶齊人馬及預備了鐵管對付被告人。從閉路電視可見,罗某一方應該大約有五人,其中兩個(包括罗)手持鐵管。當被告人把石屎槍收回背囊之後,這幫人便攻擊被告。雖然被告不能夠算是自衛,但他是被先襲擊才反擊,他並不是先發動攻擊的人。

22.被告人犯案動機源於罗某不肯兌現被告人贏了的分數。被告的動機可以理解,但其行為絕對不能夠被接受。雖然被告與另一人同行,但閉路電視見不到另一人有任何參與,所以法庭只會當被告人是單獨行事。另一方面,本席不能夠忽略案發於鬧市行人路上,並且在巴士站旁,當時有不少等候巴士的乘客及行人在場。被告人用石屎槍指向罗某時,二人之間更加有一名途人,罗某見到被告人用槍指向他時,更加躲避在這途人身後。石屎槍是危險武器,容易誤傷途人。再者,被告人已經有兩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案底。考慮了案中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恰當判刑起點是三年半監禁。

23.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四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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