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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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他同意的案情,受害人是27歲的杨小姐,她是內地居民,來港探親。2018年12月19日,受害人在西貢一個晚膳聚會中首次與被告人見面,晚飯之後,被告人與受害人前往附近海濱長廊飲酒聊天。至翌日凌晨3時17分左右,受害人表示要離開,但被告人抓著她的手不讓她走,並拿起附近的磚頭打受害人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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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8/2019 [2020] HKDC 1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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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根據他同意的案情,受害人是27歲的杨小姐,她是內地居民,來港探親。2018年12月19日,受害人在西貢一個晚膳聚會中首次與被告人見面,晚飯之後,被告人與受害人前往附近海濱長廊飲酒聊天。至翌日凌晨3時17分左右,受害人表示要離開,但被告人抓著她的手不讓她走,並拿起附近的磚頭打受害人頭部。 3.控方第二證人是海濱長廊附近的居民,受害人叫“救命”聲音吵醒了他,證人目擊一名身穿灰色上衣(不爭議是被告人)的男子拉著受害人,阻止她離開。受害人高聲求救,被告人用硬物打受害人頭部數次,直至受害人暈倒。受害人暈倒之後,被告人繼續襲擊受害人的頭部,整個施襲過程大約一分鐘,而被告人總共施襲大約十至十五次。案發時,控方第二證人見到現場只有兩個人,即是受害人及被告人。 4.另外兩名證人亦是附近居民,他們也說見到一名男子用硬物打受害人頭部十次左右,現場只有兩個人。 受害人的傷勢 5.受害人其後緊急送院,電腦斷層掃瞄顯示受害人有包括以下傷勢:—
6.受害人再作檢驗下發現包括以下傷勢:—
7.受害人經過治療之後,在2019年1月5日出院,即是留院十六天。 拘捕及警誡陳述 8.被告人不久在附近被拘捕,他在現場經警誡之下說,受害人是被另一名男子襲擊,受害人後來不讓被告人離開,被告人於是隨手拾起地上物件打受害人頭部數次。 9.其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聲稱,他在2018年12月19日晚膳中首次與受害人見面,他們其後在附近海濱長廊聊天,喝了數罐啤酒。後來他們決定離開,另找地方進行性行為。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突然出現襲擊受害人,襲擊歷時約數十秒,被告人試圖離開,但受害人抓著他的衣服及頸部不讓他走,被告人於是拿起附近的硬物襲擊受害人頭部數次,目的是打暈對方。 10.警方進行調查,發現涉案的碎磚塊、被告人衣物及受害人衣物,並進行了科學鑑證,證實上述物件上的血跡DNA源自受害人。而附近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案發現場只有兩個人。 受害人現況 11.由於受害人被襲擊部位是頭部,這是人體脆弱地方,有可能對腦部或面部器官造成永久傷害,而且從控方呈交的相片可見,受害人的傷勢多在面部,面上的傷口既多且深,有可能留下永久疤痕。故此,本席押後案件讓控方可提交受害人的最新醫療報告,讓本席了解受害人復原情況及有否永久傷殘。 12.案件押後了三個星期之後再進行聆訊時,控方只呈交一張受害人手寫的一頁紙,內容是受害人要求的賠償明細。受害人提及受傷之後經常頭痛、頭暈,偶爾小便失禁,但並沒有醫療報告支持,而控方表示不要求押後呈交醫療報告。控方只是呈交了一張受害人即日拍下傳送給她母親手機的相片。 背景及求情 13.被告人現年24歲,被捕之前任職廚師,沒有刑事紀錄。他與妻子已經離婚,他們的兩歲女兒由妻子撫養及照顧。代表被告人的李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並且在庭上口頭複述及呈交被告人家人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人是單親家庭長大,由外婆照顧,所以與外婆感情甚深。外婆在今年3月離世,被告人無法見外婆最後一面,故此希望能盡快出獄,見到外婆下葬;而被告人母親亦患高血壓。 14.律師指出,在案發當晚,被告人與受害人及一些朋友共六、七人晚飯,飲酒狂歡之後,被告人與受害人在附近商店再買啤酒邊喝邊閒聊。在海濱長廊時,二人已經喝了很多酒,並且有親密行為,所以被告人以為受害人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但後來受害人改變主意,拒絕被告人。當被告人試圖親吻時,受害人突然大聲尖叫及咬被告人耳朵,在酒精影響之下和被告人正在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的困擾之下,被告人受到刺激,感到被背叛和拋棄,在憤怒下失去控制,撿起地上磚塊打受害人的頭以阻止她尖叫。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已深感歉疚和後悔。律師主動提出向受害人賠償20,000元以表歉意。 15.律師強調,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傷殘,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而是受酒精影響之下犯法。再者,被告人屬年輕罪犯,儘管犯了嚴重罪行,但25歲以下初犯者也經常被判入勞教中心,他認為本案有高度個人化的求情因素,而且被告人已經被還押16個月,所以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短暫而尖銳刑罰。辯方援引多宗判刑案例, 提出適當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 判刑理由 16.這是一宗兇殘的傷人案件,襲擊過程恐怖,被告人用一塊磚頭打向受害人的頭部數次,直至受害人暈倒。在暈倒之後,被告人仍然繼續襲擊受害人的頭部,施襲過程約一分鐘,向受害人總共施襲十至十五次,造成受害人面部多處創傷,包括多處骨折及裂傷,尤其是上唇有一個貫穿性傷口。受害人頭頂頭皮亦有兩處裂傷,並有創傷性左結膜下出血,受害人上門牙也斷裂。受害人進行手術之後需要住院十六天才能夠出院,可見傷勢甚為嚴重。受害人的傷勢詳述在三份不受爭議的醫療報告,分別是日期為2019年1月10日、1月31日及3月22日。 17.由受害人面部的傷勢可以推斷,被告人的襲擊目標部位主要是受害人的面部,這是加重刑罰因素。受害人沒有受到更嚴重傷害是不幸中之大幸,從控方呈交的相片冊可以見到,即使遲至2019年6月3日,受害人的面部疤痕仍然甚為明顯,尤其是上唇對上的新增組織疤痕。由控方在4月21日聆訊呈堂的受害人近照可見,受害人面部疤痕仍然明顯,特別是上唇以上的疤痕。 18.受害人在手寫文件表示,她受傷之後經常頭痛、頭暈,並偶爾小便失禁,但是控方並沒有呈交醫學證據支持,所以除了辯方不爭議受害人面部留有疤痕之外,本席不能夠單以受害人聲稱的頭痛、頭暈狀況去斷定受害人有任何永久性傷害。但雖然如此,這次襲擊必然會對受害人造成心理陰影,而面上疤痕如果不進行整形手術,亦很可能無法消除,使受害人無法釋懷。 19.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十分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刑罰是3至12年監禁。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駿達([2013] 6 HKC 225)一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在於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上訴庭列出一些法庭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
20.受害人與被告人剛剛相識,只因為拒絕被告人的性要求便遭被告人如此對待。受害人手無寸鐵,被告人竟在受害人倒地之後繼續向她襲擊。對此殘酷行為,法庭必須判處重刑,以補償受害人所受不幸,撫平其心靈創傷,及表達社會對被告人不齒行為的不滿,以起阻嚇作用。但另一方面,對被告人有利的是,他畢竟比較年輕,而且過往沒有犯事紀錄,太過嚴苛的刑罰可能會毀他一生。 21.本席亦接納他在案發之前喝了不少啤酒,他是在酒精影響之下犯案,他不是早有預謀。但是被告人只因受害人拒絕他的性要求,便向手無寸鐵的受害人施以毒手,仍是完全不能夠接受的行為。更加加重罪行嚴重性的是,當受害人倒地之後,被告人仍然用磚塊攻襲受害人,而頭、面都是人體的脆弱部分。被告人使用的武器是一塊磚頭,雖然沒有刀類武器那麼尖銳,但是在用以襲擊一個人的頭部時,卻是殺傷力甚強、容易致命的武器。雖然未有證據支持受害人有永久傷殘,但至少她的面部已被毀容,留下明顯疤痕。 22.李律師說,被告人是被受害人拒絕而感到被受害人背叛,這是毫無根據的說法。被告人與受害人只是剛剛相識,被告人因受害人拒絕性行為要求而感到被背叛之說是荒誕至極,不能夠以此為減低罪責的因素。 23.本席已經小心考慮辯方呈交的案例,辯方引用一宗年代久遠的R v Ho Kau案(CACC 524/1978)提出,法庭對沒有刑事紀錄的人不應施以阻嚇性刑罰,但這原則並不適用於犯了十分嚴重罪行的被告人。李律師援引其他傷人案例對法庭的幫助亦不大,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有異,而被告人的情況亦不大相同,把本案與這些案例直接比較案情,對判刑沒有太大幫助,而且這些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沒有實質相似之處。 24.雖然被告人是酒精影響之下犯案,但是在這嚴重罪行,亦只能夠略為減低罪責。考慮了此點及本案所有犯案情況,以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是四年九個月監禁。被告人屬於適時認罪,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辯方說,被告人在被捕時與警方合作,承認犯案。但是事實上,他當時謊稱有另一名男子先襲擊受害人。無論如何,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已包括了一名被告人對警方坦白招認的因素。 25.被告人主動及自願之下存入20,000元進入法庭戶口,用以轉交受害人表達歉意。正如本席在庭上向受害人的母親解釋,本席並非在本刑事案件評定被告人應對受害人作出多少賠償,本席亦不是作出賠償令,受害人仍然可以民事索償程序向被告人追討。但是被告人自願及盡快給予一些金錢賠償,某程度上對受害人有些幫助及可表達出被告人一些悔疚,所以本席可以給予一些刑期扣減。但這扣減亦不能夠太多,否則給人一個錯誤印象,誤會犯案者可以用金錢換取自由。而且,被告人在法律上根本就應該向受害人賠償,因此,本席只能夠就此點給予被告人1個星期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件已經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26.因以上理由,被告人被判監禁三年一個月零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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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