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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0/2019
[2020] HKDC 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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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岑頴欣女士,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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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慧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藹宜黃汝仲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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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頓聆訊的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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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但在求情時指出,兩包涉案毒品,即係內含19.91克可卡因的23.43克固體全是供自用。她承認販運的基礎是,案發時,她已完成離境手續,正前往登船區,乘船離開香港,而涉案毒品是藏在她身穿的胸圍右邊。簡而言之,她當時攜帶涉案毒品離境。
2.獲承認的案情主要顯示,2019年1月23日約2254時,被告人在香港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剛完成離境手續,正前往登船區,被海關關員截停。她的個人行李經快速毒品測試後,結果呈陽性反應。其後,海關關員向她進行搜身,並在她身穿的胸圍右邊,發現由一張紙巾包裹著兩包涉案毒品。查問下,被告人表示,兩包涉案毒品是「可樂」,供自己食用。
3.被告人被拘捕及警誡下表示,她在旺角以10,000元向一名三十多歲男子購買該兩包「可樂」,但無該男子的聯絡方法;該兩包「可樂」是可卡因,她把該兩包毒品放在胸圍內;她貪得意購買該些毒品,“買返嚟俾自己試吓食”。她被捕時,身上有現金1,151元、手提電話、三張電話卡及船票。
4.涉案的可卡因案發時總市值約為25,796.43元。
5.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涉案之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6.控方不接受辯方提出涉案可卡因全部自用的求情。辯方提出證據支持此全部自用求情的說法。因此,本席舉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來決定這個議題,作為判刑的事實基礎。
7.控方傳召一名專家證人鄧偉光醫生,並依賴他對可卡因的專業知識,包括可卡因藥物成癮,對人體的傷害及服用劑量,向法庭提供一般性的意見。
8.鄧醫生的報告內容及庭上證言主要顯示,可卡因吸食劑量在不同濫藥者之間的差異可以很大。可卡因吸食劑量的數據來自濫藥者自行呈報或說出來。一個有關收集了共31位本港男性及女性可卡因濫藥者(他們使用可卡因年期由少於1年至超過10年)之數據的研究[即Appendix 6香港可卡因濫用研究:向香港保安局禁毒處提交的報告;2008年11月份;由3位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的三位博士提交給禁毒處的報告]顯示,他們平均花費在可卡因的金錢約每個月400至35,000元,平均數為7,034元。此研究於2008年完成。根據禁毒處的資料,2007年1月至9月期間,可卡因市價約為每克784元。以此平均數推算,他們每月使用可卡因份量約為9克。以此每月使用量來推算本案涉及的19.91克可卡因,及假設每天吸食可卡因約為0.3克的情況下,足以供濫藥者使用2.2個月的份量。 不過,不一定是每位可卡因濫藥者都會每日吸食可卡因。
9.濫藥1.4克可卡因屬高劑量,此些濫藥者上癮的程度較嚴重,使用可卡因年期較長及頻率也會較高,一般會是吸食了可卡因最少3年或以上及每月吸食10次或以上,屬於嚴重濫藥者。吸食劑量越高,引致身體及精神的健康問題之機會越大,例如:心臟血管方面的高血壓、心跳快、心悸、心口痛、甚至心臓病發;腦部癲癇(即中風);精神方面則是產生幻覺、妄想、焦慮,以致自殺傾向等。
10.「間唔中」的使用者吸食可卡因的年期,可以是幾個月至1年甚至2年不等,出現上述身體精神健康問題的機會相對低很多,吸食的劑量通常是靠近0.3克。
11.鄧醫生也供稱,最新近情況顯示,可卡因濫藥者的吸食劑量仍是0.3克至1.4克。
12.被告人的證供主要顯示:—
(i) 她現年28歲,與父親及兄長同住。母親早在她10歲那年因乳癌去世。2009年,她與前度男友誕下一子。她受到該前度男友影響而吸毒,並於2011年首次犯案涉及兩項販毒罪,被判處合共48個月監禁,直至2014年4月服刑完畢;
(ii) 被告人出獄後,無與該前度男友復合,亦無再接觸毒品。她曾從事各類散工,包括侍應、文職、地盤等等,每月賺取不多於20,000元收入。兒子一向由該前度男友的母親(被告以「奶奶」稱呼她)照顧。被告人每月會探訪兒子兩次,每次會給予奶奶1,000元家用;
(iii) 2018年5月,奶奶致電被告人,表示該前度男友失了蹤,問被告人會否方便(即在金錢上幫忙)。被告人於是從積蓄中先取了2,000元給奶奶作應急之用,稍後再多給了她4,000元。2018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多做了散工,把給予奶奶的家用增加至每月6,000元,亦因此在經濟上感到吃力。在庭上作供前的數個月,被告人從朋友得悉該前度男友正在內地服監禁刑罰,但不知何時能獲釋;
(iv) 2018年9月,被告人在酒店做兼職侍應,一位女同事知道被告人「等錢使」,於是介紹一位叫Simon的援交中介人給被告人認識。被告人便開始在香港做援交工作;
(v) 每次援交交易,都由Simon安排客人,及被告人在酒店房間內進行援交交易。每次交易被告人收取2,500元。除了提供性服務外,被告人還需要陪同客人吸食冰毒。而吸食的冰毒全是由Simon以收費形式向客人提供,被告人則可免費吸食。被告人因援交交易,而再次吸食毒品;
(vi) 被告人吸食冰毒後,是神智很清醒,也很精神。由於她不想面對援交的過程,便向Simon提及服食冰毒後的狀態。Simon便提議被告人可吸食可卡因,可卡因可使神智迷糊些,但被告人需自行付款購買。被告人接受了Simon的提議;
(vii) Simon在之後的每次交易前,以500至700元賣給被告人1克固體可卡因。被告人把1克固體弄碎,分別捲進13至14支香煙中吸食。她每次工作便會把1克可卡因全部吸食完。扣除購買可卡因的支出,被告人每次交易實收1,800至2,000元,賺取約每月20,000多元。因此,她能把每月給奶奶和兒子的金錢增至8,000元;
(viii) 2018年12月,Simon告訴被告人可安排她到澳門做援交,工作性質一樣,但收入以日計算,被告人能賺取每日4,500元葡幣。為了多賺錢,被告人於是在2019年1月初到澳門工作了一星期。在澳門期間,被告人住在一間酒店房間,由澳門的中介「光頭仔」給她安排客人。被告人也有向光頭仔購買可卡因,但須付每克1,000元葡幣。由於賺多了錢,被告人完成7日工作回港後,便馬上給奶奶10,000元家用;
(ix) 其後,Simon稱可再安排被告人到澳門工作3星期。被告人向Simon提及,澳門可卡因的價錢很貴。Simon答應賣可卡因給被告人,讓她帶到澳門開工吸食;
(x) 2019年1月23日晚上約9時,被告人約了Simon在旺角地鐵站B出口見面交收可卡因。被告人給了Simon 10,000元,Simon便把包裹在一張紙巾內涉案的毒品交給了被告人。之後,被告人在地鐵站內的公廁廁格內打開紙巾,看過一眼涉案毒品見到是可卡因,便收起放入其胸圍內。接著,她便乘地鐵到港澳碼頭準備乘船到澳門開工,但在過關時被海關截停、拘捕。
(xi) 被告人同意警誡下說是因為「貪得意」「買返嚟俾自己試下食」,但解釋,她被捕時很害怕海關人員問她為何會有涉案毒品,及不敢回答海關人員她打算去澳門做援交,才說出不真實的回應。至於紙巾內的另一小包可卡因(即內含0.11克可卡因的0.13克固體),被告人是在被捕後從海關人員得知它的存在;
(xii) 被告人在1月23日被拘捕,懲教人員在1月26日拿取她的尿液作化驗。化驗報告顯示,她對冰毒的測試呈陽性反應,但不涉及可卡因。被告人說1月23日之前的數天,她在香港也有「開工」,吸食冰毒及可卡因,故此測試冰毒呈陽性,但可卡因未能被測試到,可能與懲教人員在她被捕後數天才提取尿液樣本有關;
(xiii) 所有涉案的可卡因都是,她自己購買,供她本人在澳門援交時吸食。
證據之分析、衡量
13.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證據及陳詞。
14.辯方爭議,鄧醫生的專家資格,有關吸食可卡因的劑量。
15.鄧醫生是一位進行毒癮研究的精神科醫生。基於他庭上證言與專家報告,他的專業資格及對藥物成癮的專業知識可被概括為如下:—
- 1997年,他已是皇家精神科學會的成員。他現任中文大學精神科學系的教授,也是一份有關藥物成癮醫學期刊的編輯小組成員。在香港精神科學院內,他分別是藥物濫用及成癮精神科小組和法理精神科小組的成員。他曾擔任過18個藥物成癮醫學期刊的評審員。2010年至2018年期間,發佈過43份有關藥物成癮的著作;
- 自2008年,他已開始進行有關藥物成癮的研究,也從香港政府禁毒處取得數項主要的研究資助。最新近的資助研究於2019年8月開始,其中一項是有關大麻濫藥。他也獲禁毒處批資助,於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進行有關可卡因引起的精神病研究。此研究的理念來自他本人,仍在進行中,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要分析1965年至2018年期間有關可卡因引起的精神病之文獻並撰寫報告;第二部份則是有關本地可卡因濫藥者出現精神病的情況,當中包括與260名可卡因濫藥者面談、評估他們的精神狀態、了解他們吸食可卡因的資料、背景、歷史及收集他們每月或每天的吸食份量之數據。若該研究報告被禁毒處基金研究小組的評審委員接受後,便會被載上網頁供人參閱;
- 截至2018年11月為止,他準備過100份以上與毒品罪行有關的專家報告,當中包括有10份關於可卡因;
- 他曾分別出席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以專家身份作證約20至30次。他出席法庭就可卡因給予的專家證供,主要是兩個範疇,分別是每日吸食劑量及可卡因對身體的傷害。
16.雖然鄧醫生盤問下同意,他並非一個專門研究可卡因吸食劑量的專家,但本席認為,整體而言,他的證供顯示,他進行的研究涉及不同種類的藥物,不是單一可卡因,以及研究的題目不單只是每日吸食劑量,故此他作出該同意的回應是合理及可以理解。這並不是否定他就可卡因作出一般性意見包括每日吸食劑量的專家身份。
17.辯方盤問指出,他的報告所採用的可卡因市價及吸毒者買可卡因的支出是基於一份並非由他撰寫的研究報告[即Appendix 6],故此就這兩方面的數據,他並無第一手的資料,他回應表示同意。覆問下,他供稱會直接詢問病人他們使用藥物的劑量,即多少克、單位,但不會查詢藥物的市價及吸食者買入藥物的支出,而且也視乎研究題目、方法。他所進行的可卡因研究,其中一部份是文獻回顧,故此完全無須第一手資料。本席認為,既然Appendix 6的報告並非由他撰寫,他固然無當時該些可卡因市價及吸毒者買可卡因支出的第一手資料;但他的證供清楚顯示,他直接從病人得知服用藥物的劑量,無疑是第一手資料,明顯是對藥物吸食劑量有認知及研究,故辯方就他對吸食劑量的資格之質疑並不成立 。
18.辯方亦指出,鄧醫生正進行的可卡因研究尚未完成,而他確認從研究所得的資料是不可被使用,故此鄧醫生不符合以可卡因吸食劑量的專家資格作供。本席認為,就算他不能使用該研究所得的資料,而參考他人報告的數據作意見的基礎,這點與是否就他的意見給予多少比重的課題有關,並非否定他對可卡因包括吸食劑量的專業知識、資格。
19.本席認為,辯方對鄧醫生的專家資格所作出的質疑,無一成立。本席滿意,鄧醫生對可卡因的專業知識,包括吸食劑量,並接納他以專家身份作供。
20.小心考慮過鄧醫生的證供,本席認為,他已如實、中肯地交代了其專家意見。
21.不過,本席留意到,鄧醫生計算每月吸食9克可卡因的份量是建基於10年多前的數據。就算最新近情況顯示,可卡因濫藥者的吸食劑量仍是0.3克至1.4克,此些數據是於日常同事直接問病人而得來的,無經過價格計算。若有價格改變,他不知道會否仍是每月份量是9克。根據病人提供的資料,當毒品價格是貴時,他們因無那麼多錢,便會吸食少些毒品。再者,盤問下,他同意其報告內所指的可卡因價格每克784元與2019年1月的市價每克1,295元有別,故此現今可卡因濫藥者每個月用於可卡因的金錢可能有大的分別。
22.從上述證供可見,毒品價格明顯影響可卡因濫藥者吸食劑量,本席認為,鄧醫生意見有關可卡因吸食劑量之基礎有欠全面,不可予以倚賴。
23.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於2011年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48個月的監禁。雖然如此,本席不會對她有任何不利揣測。
24.小心考慮過被告人的證供,本席不認為可信、可靠。舉例來說:—
- 本席留意到,控方盤問,有關她首次在澳門七天的援交工作,光頭仔賣可卡因給她的情況,她本是說,光頭仔每次上酒店房出糧給她時,她都會要求光頭仔帶可卡因給她。控方提問,光頭仔是否每晚出糧給她時,她便買第二天使用的可卡因,她回應表示,她當晚援交工作完後,會與光頭仔溝通,光頭仔才上酒店房出糧給她。至於光頭仔何時給她可卡因,她稱光頭仔到酒店房找她前,他們會以微信溝通,她會告訴光頭仔。她需要可卡因,故此他到酒店房找她時,會帶可卡因給她。他們每晚都有此些微信溝通。換言之,這些證供顯示,她不只一次確認每晚與光頭仔有可卡因的交易。但在較後的盤問階段,控方問她,是否第二日就會用光之前一晚買的可卡因,她回答表示同意。控方進一步提問,她是否買了7次共7克合共7,000元的可卡因,她卻說應該是5至6次左右。追問下,她才提到,她第一晚一定無買到、記得無買過,更解釋無與光頭仔做開交易,故不夠膽開聲問他。她還提及,她不肯定,最後那天有否問光頭仔拿到可卡因。此些說法明顯與該每晚交易說法不符;
- 既然被告人因為無與光頭仔做開交易,而不夠膽在第一天開聲問他買可卡因,那麼為何於第二日她只是第二次見光頭仔,會夠膽開聲問他呢?控方向她提出質疑,指出在第二天是第二次見光頭仔,她不會突然很勇敢地問他買可卡因,她回應表示不同意。本席認為,她明顯是狡辯,不是真話;
- 光頭仔不會事先告知她未來21天客人的資料,而她每晚接收電話或WeChat才知有否客人的事情也非她可控制的範圍之內。既然如此,本席看不出任何理由,她憑甚麼基礎不同意,控方提問指,光頭仔有機會不讓她開足那麼多天的工作;
- 被告人到澳門從事援交,是為了賺更多的金錢,給奶奶和兒子過好的生活。她也知道攜帶涉案可卡因過關是很危險。本席認為,她理應知道、意識到攜帶涉案的可卡因在港澳兩地可招致的法律責任及被困牢獄之風險。但當控方提問,有關若她在澳門被揭發、拘捕則需留在澳門,她會見不到兒子,也不知道何時回港見家人,她的回應顯示,她無想到這一步,無想得這麼遠。本席認為,此些說法不合常理;
- 進一步的盤問,有關她攜帶毒品到澳門進行援交工作,應有想過被人截停的風險,她回答表示,除了1月23日那次,她無被海關截查過。本席認為,此回答明顯是迴避問題。追問下,她才同意,她雖無被海關截停,但被截停風險是存在。既然她知道被截停的風險是存在,本席認為,她自然會想到被人截停的可能性。但控方提問,有關她拿著毒品就算成功通過香港海關也未必能成功通過澳門海關,她卻表示無想過會被人截停,亦無想過她會通過到第一處海關而過不到第二處海關。本席認為,這回答是不可信;
- 再者,若她真的是奶奶及兒子的唯一家庭支柱,賺更多的金錢,是為了他們過更好的生活,本席認為,她必然會想到、知道確保自己自由、可繼續工作之重要性,故此該些無想過會被人截停、拘捕、過不到第二關及出於壓力、為勢所迫而無想得那麼遠的回答是託辭,全不可信;
- 她供稱,於2019年1月7日第一次到澳門援交工作共8天7晚,從光頭仔收到31,500元的酬勞,扣除了向光頭仔購買可卡因6,000元、三套來回港澳的船票共1,200元、給奶奶的10,000元,那麼她應還剩下14,300元供自己生活。她也表示在2019年1月頭至月中的經濟情況,無甚麼積蓄,還有10,000多元。就算她曾在案發當日前的數天做過援交,收入應約為數千元,扣除從澳門回來後約1月中至1月23日生活費約1,000多元,她應還有14,300元以上至20,000元左右。若援交交易的說法是真的,扣除了向Simon買涉案可卡因的10,000元,她應還有最少數千至約10,000元在身上,但這與她身上搜出1,151元不符;
- 再者,她吸食可卡因,只是在援交工作時麻醉自己,並非無可卡因不可。正如較早前的分析,既然她知道攜帶涉案可卡因過關是很危險及被截停的風險是存在,也必然會想到被人截停的可能性,那麼她豈不是自然會想到把手上所有或大部份的金錢留給奶奶,即使她被捕失去自由,奶奶仍可有多些金錢維持生計及照顧兒子。她不單無這樣做,反而把對她來說大額的10,000元花在可有可無的可卡因,此舉與她稱為了奶奶及兒子而做不情願的援交來賺多些金錢的說法是背道而馳;
- 被告人稱不想奶奶和兒子知道她到澳門做援交工作,故此無告訴他們此事。如果她第二次成功到澳門援交工作三星期,打算每三、四天便回港一次探望兒子。若自用的說法是真的,本席認為,她大可每次回港時向Simon購買未來數天所需的數克可卡因,無須一次過向Simon買如此多份量的可卡因。雖然此舉涉及她攜帶毒品過關的次數較多,但就算她被海關發現截停,涉及可卡因的份量較少,她的刑責及失去自由的時間相比攜帶大量毒品過關也大大降低及短得多,減輕對奶奶及兒子的影響,明顯是利多於弊。本席認為,她聲稱為了自用向Simon買如此多份量的可卡因冒險帶涉案可卡因過關之說法,是不合情理、不可信;
- 若援交工作是真有其事,Simon安排被告人在港澳兩地進行援交工作,被告人又是他的毒品買家,而又如被告人所想、理解,Simon會向光頭仔收取費用,她無疑是Simon在三方面的生財工具,本席認為,難以置信,Simon竟會提供涉案那麼量多的毒品給被告人,供她帶到澳門工作,冒著她被港澳兩地執法人員發現及拘捕和長時間被困牢獄的風險,不單只導致Simon有機會損失被告人此生財工具,還有機會影響他與光頭仔之間的合作、交易,以及相關的金錢利益。本席認為,這是不合邏輯;
- 正如較早前分析,若被告人是奶奶及兒子的唯一家庭支柱,她很自然會想到確保自己自由,可繼續工作賺取金錢,供養他們之重要性。因此,本席認為,就算她認為向光頭仔買可卡因的價錢是太昂貴,在她明知自己是Simon會「生蛋」的雞,Simon安排她到澳門做援交工作,會向光頭仔收取金錢,她對Simon及光頭仔來說,無疑是有價值的生財工具。她理應想到問Simon能否與光頭仔協商以較相宜或Simon的價錢在澳門供可卡因給她,以避免她帶著危險藥物過關而被捕的風險;
- 就第二次到澳門援交工作三星期,她打算每三、四天回港一次探望兒子時把未食完的涉案毒品留在酒店房間內。由此看來,她第一次回港時會剩下約19至20克(即以每天吸食1克來計)的涉案毒品,以向Simon買入價值來計,也值8,000多元,並非小數目。既然該房間是由中介人的名義訂房及支付房費,不屬於她可獨家使用的房間,操控權在中介人的手中,她理應知道、理解中介人可隨時取得房間鎖匙進入房間。若如她所說,她回港前須通知中介人,但無須通知中介人返回澳門的時間,她更應知道或預期,中介人於她不在時自行進出、使用該房間及/或安排該房間給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存在,以致在該些情況下,剩餘的毒品可能被人發現或拿走。她稱未試過與其他女士共用一個房間,會把請勿打擾的標記掛在房門外,及無想得那麼遠有關剩餘的毒品可能被人發現或拿走之說法明顯是砌詞狡辯;
- 再者,若她真的到澳門做援交工作,並每晚獲安排一位客人,光頭仔理應關注她何時返到澳門,以確保她能適時在澳門接待援交客人,她說無須通知中介人返回澳門的時間,是有違常理;
- 本案毒品固體共重23.43克,若以被告人平常以500至700元1克的價錢向Simon買入,理應支付11,715至16,401元來購買此份量的毒品。不過,被告人只支付了10,000元給Simon買涉案毒品。另一方面,她稱與Simon除了援交工作以外並無其他關係、交往。就算Simon真的一向以500至700元低過市價的價錢賣可卡因給被告人,本席看不出任何理由,Simon會無緣無故給被告人達至約15%至40%的毒品價格折扣優惠。此外,Simon知道被告人每次向他購買1克可卡因作為進行援交工作時之用。因此,他只須安排21克可卡因的固體給被告人,便足夠供她在澳門三星期使用,無須多送她2.3克(單以大包來看)。從生意角度來說,此舉亦使Simon虧蝕約1,170至1,638元。這是有違常理。再者,單就是大包毒品的重量已是23.3克固體,已超過被告人要求三星期的份量,Simon根本無理由亦無需要另外再給被告人該細小包毒品。 還有,既然Simon知道所有毒品都是供被告人吸食,大可把所有毒品放在同一袋內,根本無須多此一舉把毒品分開為一大包及一小包。本席認為,被告人並非實話實說,也不相信她向Simon買涉案毒品、支付10,000元涉案毒品的說法;
- 被告人聲稱無留意該小包毒品的存在,只是被海關人員拘捕時才見到。本席留意到,根據她的說法,案發當晚約9時,她稱與Simon在旺角地鐵站旁邊一條小巷交收涉案毒品。由於她相信Simon,故此在交收毒品時,並無即時打開包裹查看內容。不過,她之後在地鐵洗手間內一個廁格內曾打開過,望過一眼是可卡因,便收起它,放入自己的胸圍內。本席認為,若然她真的如盤問下所說是那麼信任Simon,她為甚麼要把該包毒品打開來看內裡的東西?控方追問指,她在廁格內可細心查看紙巾內的毒品,她表示進入廁格的目的不是為了查看紙巾內的毒品,而是為了把它放進胸圍內。本席認為,既然她是獨自在廁格內,又已打開了包裹著毒品的紙巾去看內裡的毒品,大可看清楚內容;況且,10,000元對她來說並非小數目,她自然也關注是否她需要的毒品;她聲稱只是望一眼、「係咁易」的方式看紙巾內的毒品、為了放毒品入胸圍才入廁格、不知道為何Simon會分開兩包毒品給她,只是堆砌出來的藉口,來合理化她的說法;
- 獲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她在警誡下表示,“貪得意”購買涉案毒品及“買返嚟俾自己試吓食”。她庭上證言表示,該些說法不正確,並解釋被捕時她感到害怕及不敢告訴海關她到澳門進行援交工作。就算如她所說,她不想告訴海關她到澳門進行援交工作的事情,本席認為,她大可選擇保持緘默,無須作出該些貪得意、買來試食的說法。控方盤問質疑,她在警誡下表示無該提供毒品男子的聯絡方法是不正確,她回應表示,若告訴海關Simon的聯絡方法,這與告知海關她到澳門開工有甚麼分別。本席認為,她同樣可以選擇保持緘默,而不須提供該不正確的說法,該些提供Simon的聯絡方法等同於告知海關她到澳門工作是無異的說法只是她的託辭,不是真話;
- 2019年1月26日的尿液樣本測試顯示,被告人對冰毒呈陽性反應,其他四類毒品包括可卡因則屬陰性(negative)。她解釋,這可能是因被捕日子與抽取尿液樣本日子相隔數天,以致測試不到可卡因。本席留意到,她聲稱自2014年4月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服刑完畢出獄後,便無接觸毒品;直至被捕前若四個月的9月份開始,她因援交才再接觸毒品,而援交工作開始不久,Simon便賣可卡因給她在工作時麻醉自己;她被捕前的數天,在港也進行過援交工作,而工作期間她吸食冰毒及可卡因。按這些說法,直至被捕當天,她吸食冰毒及可卡因持續了的時間應是相若。本席認為,這些說法使她的解釋指有關尿液測試測不到可卡因的原因站不住腳。該尿液測試結果與她是可卡因使用者的說法不符,本席不相信,她是可卡因使用者。
25.基於剛才的分析,本席不相信,亦不接受被告人人的證供,亦都可以完全排除涉案可卡因是供被告人自用說法之可能性。
26.本席認為,唯一結論是,案發時,海關人員從被告人人身穿的胸圍搜出的兩包涉案毒品,即內含19.91克可卡因的23.43克固體,全數是作販運之用,她打算賣給其他人。進一步來說,涉案可卡因是,量多及市價屬高,也吻合本席認為她打算賣全部涉案可卡因給其他人、涉案可卡因全數是作販運之用的結論。
27.本席滿意,在無合理疑點水平,涉案毒品內含19.91克可卡因的23.43克固體,全部是作販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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