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斯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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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是上水金錢路天光莆92號單層寮屋(涉案處所),該屋分間為5個套房。被告、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分別住在其中3個獨立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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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6/2019 [2020] HKDC 3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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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是上水金錢路天光莆92號單層寮屋(涉案處所),該屋分間為5個套房。被告、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分別住在其中3個獨立套房。 3.2019年7月27日晚上約11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因為門鎖被膠水堵住,與被告發生爭執。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報警,指有人刑事毀壞。當控方第一證人前去會合警員時,被告在涉案處所走近控方第一證人,用刀斬控方第一證人的左右前臂兩下。被告拿著菜刀逃去。不久,被告返回涉案處所,當時兩手空空。警員將被告拘捕。 4.控方第一證人送往醫院治理。醫生證實控方第一證人左前臂深層裂傷,右前臂裂傷,尺骨部位麻痺。控方第一證人左前臂需要接受手術,右前臂傷口需要縫合數針。 5.2019年7月29日,警員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的姐姐作為合適成人在場。被告在警誡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0歲,在內地出生,初中程度,2008年來港定居。被告被捕前因為皮膚病的困擾而阻礙工作。被告在2013年12月因為一項輕微罪行而被罰款$2,400元。辯方說被告深感後悔,而被告在現場和警方合作,亦在法庭承認控罪。辯方說被告是一時氣憤,加上酒精影響(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在案發前飲了數罐啤酒)。被告用菜刀斬傷受害人,辯方說被告是沒有計劃地犯案,但同意被告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預謀犯事。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給予被告全數的刑期扣減。 7.辯方在其書面求情陳詞亦提及一些上訴庭案例,包括特區訴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作為法庭參考。 判刑 8.30歲的被告在2013年12月因為一項涉及《進出口條例》的罪行而被判罰款$2,400元。本席不會因此加重被告干犯本案的刑責。 9.辯方說被告在2014年有抑鬱症,但在2019年年初便沒有覆診,亦沒有繼續食藥。被告斬傷受害人是有一定程度上的預謀。被告和受害人有爭執、口角,在他人相勸分隔後外出買酒飲用,返回涉案處所和受害人相遇,之後才返回家中拿菜刀。他把菜刀藏在上衣內,再行近受害人,把他斬傷。這當然涉及一定程度上的預謀。但是,本席同意被告犯案並沒有複雜的策劃或部署。 10.從受害人傷勢的相片冊(MFI-1)可見,受害人手臂有深層刀傷,差不多見骨。在法庭查問下,控方並沒有受害人最新的傷勢報告,只能夠提供受害人在2019年10月9日的醫生報告。因此,本席不能夠說受害人有永久創傷。控方亦沒有受害人及其家人因事件所受影響的證供或資料。 11.被告最實際的求情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質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12.被告單獨行事,在犯案前曾經飲酒,被告亦曾經逃離現場,但被告的姐姐能勸說被告返回現場。這是變相自首。幸運地,被告的行為並沒有導致受害人生命受到嚴重的傷害。 13.在考慮各項因素,這包括被告的預謀程度、被告受酒精影響的程度、被告使用的武器、使用武力的程度,以及受害人的傷勢,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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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