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敬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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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根據他同意的案情,2019年8月26日晚上,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海關關員截停及搜查被告,在被告的底褲內發現有一張紙巾包住一個透明膠袋,膠袋內有163個透明可再封密實膠袋,載有共32.3克固體,內含29.1克可卡因,這些毒品零售價約為港幣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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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4/2019 [2020] HKDC 2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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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根據他同意的案情,2019年8月26日晚上,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海關關員截停及搜查被告,在被告的底褲內發現有一張紙巾包住一個透明膠袋,膠袋內有163個透明可再封密實膠袋,載有共32.3克固體,內含29.1克可卡因,這些毒品零售價約為港幣34,000元。 2.根據被告的出入境紀錄,被告在拘捕前一天18:33時,經港澳碼頭抵達香港。被告人承認,他管有上述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案發時他準備把毒品由香港販運至澳門。 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是台灣居民,他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代表被告人的朱大律師說,被告人29歲,已經離婚,婚姻中有一名女兒。被告人在被捕之前與祖母和父親同住台北新北市,女兒則跟隨前妻生活。被告人被捕之前同時任職電腦監控器安裝員及兼職運輸工人,月入大約港幣12,700元,但是被告每月要支付贍養費大約港幣3,900元給前妻,亦要給母親供養費大約港幣1,300元,因此他的財政緊絀。 4.在沉重經濟壓力之下,被告人被利誘去販毒,來賺取在香港免費旅遊,藉此散心。毒販更加對被告人說,如果他事發被捕,因為他是台灣人,只會被遞解出境。被告人最終在貪念之下,為了免費旅遊而干犯本案。大律師確認,案中毒品沒有任何部分是自用。 量刑考慮 5.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對販運可卡因毒品已作出判刑指引。根據女皇訴劉德明案及AGvRojas案,販運10至50克淨重量的可卡因者,判監5至8年。被告人不是本地居民,他是被僱用來港販毒,被捕時他是意圖把身上毒品跨境由香港販運到澳門,所以案件有國際元素,這是加刑因素。朱大律師公道地指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鍾柄焜案(CACC 85/2014),上訴法庭認為,當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的涉案毒品份量少於250克時,以跨境因素調高量刑基準幅度是六個月。 6.本席同意朱大律師計算出的量刑起點,本案涉及毒品是29.1克的可卡因,以算術方式計算,可以得出的量刑起點,是六年五個月監禁。被告人把毒品帶去澳門,涉及跨境販毒的加刑因素,量刑應該調高四個月。 7.在減刑方面,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辯方聲稱被告人是被毒販欺騙,即使他被捕也只會被遞解離境,本席不信納被告人會有這種信念。販運危險藥物在舉世都會被視為十分嚴重罪行,被告人是成年人,不可能幼稚到相信毒販之說,無論如何也不能夠構成減刑理由。 8.大律師又指被告人是外地人,在港服刑會比本地人更為困難。這個因素並不是減刑理由,被告人是故意來港犯法,而且是販運毒品,事發被捕必然會被判監。被告人是自取其咎,與人無尤。 9.除了剛才所述的認罪扣減之外,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判刑 10.被告人被判監禁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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