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其穎 對 胡馬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0/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une 2020.

1. 被告人胡馬文違反聆案官在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除非命令,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在2019年3月1日聆聽各方陳詞後,作出判決,判原告人勝訴,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7,065,000及利息與訟費。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0/2020[2020] HKCA 43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0/2020

[2020] HKCA 4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0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6年第25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楊其穎
(YANG KERWIN CATHERINE)
 
被告人 胡馬文
(WOO MA M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20年6月9日

判 案 書

1.被告人胡馬文違反聆案官在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除非命令,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在2019年3月1日聆聽各方陳詞後,作出判決,判原告人勝訴,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7,065,000及利息與訟費。

2.被告人在2019年10月28日,就上述命令及判決向原訟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申請延展上訴時限。他其後在2019年11月19日存檔傳票,要求寬免因沒有遵從除非命令而施加的懲罰。2019年12月19日,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撤銷被告人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及其申請寬免的傳票[1]。被告人當時有律師代表。

3.被告人其後親自行事,在2020年1月7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吳法官2019年12月19日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4.2020年1月17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歐陽浩榮作出指示,清楚向被告人指出吳法官的判決屬非正審判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1)條,要先獲得許可,方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被告人,須在2020年2月6日下午4時前,在原訟法庭存檔及送達傳票申請上訴許可,或向上訴法庭呈交書面陳詞,闡明爲何本案不需要上訴許可。

5.其後司法機構基於公共衞生考慮,宣布自2020年1月29日起,將法庭程序一般延期並暫時關閉高等法院登記處。2020年4月8日,司法常務官又再作出指示,將申請上訴許可或呈交書面陳詞的期限,延展至2020年5月4日下午4時。

6.然而,在法院登記處2020年5月6日重開後,被告人仍沒有作出上訴許可申請或呈交書面陳詞。因此,司法常務官在2020年5月14日作出除非命令:除非被告人於2020年5月27日下午4時前遵從法庭早前作出的命令,否則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書會交給上訴法庭考慮,法庭可能會命令剔除其上訴通知書而不另行通知。

7.被告人沒有在除非命令訂下的限期前,在原訟法庭作出上訴許可申請,或向上訴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8.被告人違反除非命令,加上其上訴在沒有獲得上訴許可的情況下提出,本席現命令剔除被告人在2020年1月7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並撤銷本上訴。由於原告人毋須就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書作出回應,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答辯人):   由何啟德、黃淑霞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