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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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罪一和控罪二是「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控罪三是「管有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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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2019 [2020] HKDC 4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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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三。 2.控罪一和控罪二是「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控罪三是「管有虛假文書」。 案件簡介 控罪一 3.菲藉女傭Bantasan(PW1)在港工作。她想往英國就業,託在菲律賓的中介人Aina(音)及Ronnie(音)替她辦理。對方叫PW1在港聯絡被告人。在控罪一所指期間,被告人給PW1一些文件及叫她簽署文件,並在2016年4月1日帶她到英國領事館的簽証中心交文件,包括控罪一所指的六份虛假文件的副本(證物P2-P7)。 控罪二 4.另一菲藉女傭Par(PW3)亦在港工作,想往英國就業。她託在菲律賓的中介人Anna(音)及Rony(音)替她辦理。對方叫PW3在港聯絡被告人。在控罪二所指期間,被告人給PW3一些文件及叫她簽署文件,並在2016年5月30日帶她到英國領事館的簽証中心交文件,包括控罪二所指的五份虛假文件的副本(證物P8-P12)。 控罪三 5.警員在2016年8月9日拘捕被告人,在她家中找到一個虛假的大新銀行印章(證物P14)。 爭議 6.被告人稱她只負責帶PW1及PW3往英國領事館的簽証中心(“簽証中心”),沒給對方任何文件或叫她們簽署文件。 7.被告人說她家中那個印章(P14)是前夫Roland留下的物品,她不知道印章的內容。 控方案情 8.主控官傳召七名證人(PW1-PW7);呈遞的證物有P1-P22。 PW1 9.PW1Bantasan是一名菲律賓女士。她在2013年2月來港當家庭傭工。2015年2月起,她替PW2鄭頴琪女士當家傭。 10.PW1聽朋友說有介紹所可安排傭工往海外工作,她想往英國工作,朋友便給她在菲律賓的中介人‘Aina’(音)的電話。PW1在2015年8月用電話聯絡Aina。Aina找她的老闆‘Ronnie’(音)和PW1談,大家最後協議PW1分期支付費用,讓介紹所安排PW1往英國工作。 11.PW1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前後付了30萬披索(約5萬港元)給介紹所。Aina要PW1給她僱主的身份証和僱主兩個子女的護照。 12.PW1在2015年4月23日在馬尼拉和Aina及Ronnie會面。Ronnie託PW1帶一對鞋回香港給他的女兒。 13.PW1照Ronnie給她的香港電話號碼致電,見被告人前來取鞋。被告人介紹自己為‘Ms Chan’。PW1把鞋交給被告人。 14.2016年3月18日,PW1收到Aina的電話傳來訊息,說PW1要在2016年3月22日往香港的英國領事館,後來改為2016年4月1日。 15.2016年3月26日,PW1收到Aina傳來的訊息,叫PW1影印自己的護照、香港身份証和傭工合約,與及列印出Aina以電郵傳來的一封信(P3)。該信是僱主‘Cheng Wing Ki’給英國領事館,替PW1申請‘travel visa’陪僱主往英國十二天去照顧僱主的女兒。P3當時沒有僱主的簽名。Aina叫PW1把P3印出來交給被告人。 16.翌日,PW1在一食肆把自己的相片和上述文件交給被告人。不過,被告人稍後說不見了PW1給她的文件。 17.PW1在2016年3月31日把同樣的文件再交給被告人。 18.Aina安排PW1和被告人在2016年4月1日會面,被告人在一食店內叫PW1在一些文件上簽寫。[PW1於庭上在工作本P4A及P7A第7頁和第8頁用黃色螢光筆顯示她寫上的資料和簽名。] 19.當天,PW1見P3已被人簽了僱主的名字,又見P2那張澳新銀行帳戶結單上有很大的銀碼。她亦察覺文件中有僱主的澳洲護照,但她知道僱主其實是加拿大藉。PW1便向被告人說“How come this? It’s not”。被告人回答“Not to worry because the documents were prepared by Aina and Ronnie”。 20.PW1照Aina早前吩咐,把$1,000交給被告人作為對方在港處理文件的費用。她把簽寫好的文件交回被告人,被告人放入一個大信封。兩人跟著往銅鑼灣區的簽証中心。被告人和Ronnie通電,Ronnie在電話中教PW1一會兒在簽証中心怎樣說。 21.PW1 在簽証中心樓下把那個信封給PW1,PW1獨自上樓交文件。被告人在樓下等候。PW1說她當時知道文件是虛假的。 22.PW1不記得是自己想指證被告人,或是有人叫她這樣做。她起初說知道指證被告人可望減刑,稍後又說不知。在進一步的查問下,PW1承認渴望獲得減刑,但稱作供是為了公義,希望其他參與此事的人也遭檢控。她否認誣揑被告人。 PW3 23.PW3 Par在2010年來港當傭工。2012年起,她為PW4黃雲璣女士打工。 24.PW3的一對孿生妹妹Marilyn及Merlyn也是當傭工的。Merlyn比PW3更早來港工作;Marilyn則在2012年去了英國工作。 25.Merlyn也想到英國工作,便借錢找中介人辦理,付了30萬披索。不過,申請期間,Merlyn給僱主開除,不能繼續申請。中介人不肯退回Merlyn已付的費用,PW3便頂替Merlyn,由中介人為她申請往英國工作。 26.PW3在2016年4月左右開始接觸Anna(音)及Anna的上司Rony(音),對方所用的都是菲律賓電話號碼。Anna叫PW3傳送自己的護照、身份証和僱傭合約副本給她。稍後,Anna給PW3一個電話號碼,叫她聯絡‘Ms Chan’。Anna說Ms Chan是Rony的助手,會處理文件及協助PW3申請。Anna說她會把處理好的文件送給Ms Chan。 27.2016年5月第一個星期,PW3聯絡Ms Chan,對方在電話中確認收到文件,說稍後會找PW3簽署。 28.再過一星期,Ms Chan,約PW3在灣仔見面。被告人出現,兩人往一食肆,被告人拿出兩張紙,將上面一張摺下大約兩吋,叫PW3簽署,又叫PW3在被蓋着一半的下一張紙上簽署。PW3說她只見到兩處都打印着她的名字。她照被告人指示簽署,沒寫上其他。 29.PW3詢問被告人文件的內容,被告人叫她不用擔心,說只是用作她的申請,並叫她等候Anna的電話。 30.幾天後,Anna來電說已和Ms Chan確認文件妥當,叫PW3再等Ms Chan的電話。 31.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來電告訴PW3翌日要去辦簽証。 32.翌日,Rony來電叫PW3依被告人指示,說不會有問題的。 33.PW3和被告人於2016年5月30日在尖沙咀會合。被告人把一個信封交PW3,PW3想打開來看,但被告人催促她,說遲到了,又說一切妥當,叫PW3不用看,怕她攪亂文件次序。 34.兩人到了銅鑼灣區的簽証中心樓下,PW3自己上樓交文件。她從上述的信封拿出一叠文件,最上一頁是VFS Hong Kong Visa Application Centre的約見信(P19)。簽証中心職員核對文件時,PW3看到似是僱主黃女士的身份証,但相中人和僱主的容貌不像。PW3感到驚慌、擔心和混亂,但她繼續申請,沒向職員說出自己的疑惑。最後,她在職員的checklist上簽名確認遞交了甚麼文件。 35.PW3離開簽証中心,往附近會合被告人。她問被告人為何文件中有僱主的身份証。被告人好像不明白她說甚麼,但叫PW3不用擔心,等候Anna通知申請的結果。 36.PW3說她在簽証中心只是對僱主的身份証有懷疑,後來遭入境處人員拘捕,才肯定自己在2016年5月30日遞交了假文件。她當天在簽証中心有疑惑,但不懂即時終止申請。 37.PW3說不知道指證被告人可獲減刑,只是不想有人和她一樣受中介人欺騙。她否認誣揑被告人。 PW1和PW3在另案等待判刑 38.PW1及PW3分別是DCCC 236/2018一案的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她們各自面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指控和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二相同。[見DCCC 236/2018的控罪書副本MFI-1] 39.2018年6月7日,DCCC 236/2018一案初次在區域法院提訊,PW1和PW3向法庭表示會認罪。 40.其後,PW1表示願意向控方提供一份無損害利益的證人供詞。2018年8月5日,警方替PW1錄取一份無損害利益的證人供詞。 41.2018年10月5日,PW1和PW3在另一法官席前承認各自面對的「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法官將她們定罪。當日,PW3表示願意向控方提供一份無損害利益的證人供詞。法官押後PW1及PW3的判刑,待兩人在本案作供後才判處。 42.2018年10月19日,警方替PW3錄取了一份無損害利益的證人供詞。 PW2 43.PW2鄭女士是PW1 Bantasan的僱主。她從未見過或寫過或簽署過P2-P7那些文件。她沒有澳新銀行户口。她和女兒都沒有澳洲護照。 44.PW2沒打算往英國,並沒替PW1申請往英國的簽証。 PW4 45.PW4黃女士是PW3 Par的僱主。她從未見過或寫過或簽署過P8-P12那些文件。她沒有新西蘭護照,也沒有大新銀行戶口。 46.PW4沒打算往英國,並沒替PW3申請往英國的簽証。 大新銀行職員 47.PW5王小姐在2008年加入大新銀行為副經理,2015年升為營運部副經理,現為該部門經理。 48.PW5說P14那個印章較小,‘DAH SING BANK’後應有‘LIMITED’字樣,但不會刻上分行名稱,而且大新銀行也沒有‘Sau Mau Ping’分行。 49.PW6劉先生是大新銀行的監控部經理。他說P8那張大新銀行帳戶月結單的戶口號碼不應有‘857’,因為大新銀行沒有如此分行號碼;月結單右下角的銀行標誌的‘Dah Sing Bank’字樣自2010年起已全為大草;P8左邊的‘大’字圖像也欠立體感;文件上的分行印章寫‘SAU MAU PING’,但大新銀行沒此分行。 澳新銀行職員 50.PW7吳小姐是Head of Business, Risk, Assurance and Change。她說P2/P2A上的Account No. ‘000656-00087’及用戶名稱‘CHENG WING KI’並不存在;澳新銀行的帳單不叫‘Statement of account’,是叫‘Consolidate statement/綜合月結單’ ;帳單應是中英文並寫,不會只得英文;帳單亦不會有P2/P2A右邊的蓋印。 證物 51.P1、P1A和P1B是控辯雙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同意的事實。 52.P2是一份警方從簽証中心檢獲據稱為PW2鄭頴琪女士的澳新銀行戶口帳戶結單副本,是縮細本;放大本為P2A。 53.P3是一封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由鄭頴琪發給英國駐香港領事館的信件副本。 54.P4是一份日期為2016年4月1日由鄭頴琪發出的僱主證明書副本。 55.P5是一本持有人姓名為鄭頴琪的澳洲護照副本。 56.P6是一本持有姓名為吳譪悠Charmaine的澳洲護照副本。 57.P7是一份由鄭頴琪與PW1訂立日期為2016年4月1日的海外家庭傭工合約副本。 58.P8是一份日期為2016年5月5日的黃雲璣Winnie的大新銀行帳戶結單副本。 59.P9是一封日期為2016年5月28日由黃雲璣Winnie發給英國駐香港領事館的信件副本,是縮細本;放大本為P9A。 60.P10是一份日期為2016年5月30日由黃雲璣Winnie發出的僱主證明書副本。 61.P11是一本持有人姓名為黃雲璣Winnie的新西蘭護照副本,是縮細本;放大本為P11A。 62.P12是一份由黃雲璣Winnie與PW3訂立日期為2016年5月30日的海外家庭傭工合約副本。 63.P13是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撿獲的一部手提電腦。 64.P14是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撿獲的一個大新銀行印章。 65.P15是被告人給警方的自願錄映口供的光碟。 66.P16是上述口供的謄本。 67.P17(1-23)是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拍攝的照片。 68.P18是被告人家的簡圖。 69.P19是被告人的手提電腦(P13)內儲存的一頁,關於 PW3和簽證中心的預約會面。 70.P20是警方將P14蓋印出來的圖樣。 71.P21-P22是被告人的出入境記錄(只證明被告人一些出入香港的日子,對本案沒幫助)。 被告人給警方的口供 72.在這份2016年8月9日的口供(光碟P15/謄本P16),調查員問及於被告人家中找到的一些文件和P14那個印章。被告人說那些都是她替前夫搬屋時拿過來,放在自己家中。 73.被告人說她的前夫叫Prince Adegoke Roland Plumptre。兩人在十年前已經離異。被告人照顧女兒。前夫住在菲律賓,和被告人有電話聯絡。 74.被告人說她以前和前夫經營僱傭介紹公司,後來停止業務。前夫在離婚後仍有做生意,但她不知情況。 75.被告人說前夫和另一女子也育有一名孩子,該孩子和傭人住在尖沙咀一個租來的地方,後來前夫欠租,人又在外地,被告人便替前夫搬屋,把他家裏的一些東西執拾過來,她沒細究內容。被告人說前夫有很多物品,包括一些印章。她認為那些是前夫舊公司的物品,怕前夫仍會用,便搬過來放在家中一處。被告人說她沒有檢查過P14,所以不知那是調查員所指的大新銀行印章。她不知道前夫為何有此印章。 76.調查員問及一些搜到的文件和一些涉案的文件,被告人表示沒有印象。 77.調查員向被告人說出一些外藉人士的名字,包括PW1和PW3的全名,被告人說不認識那些人。 78.調查員問及被告人的手提電腦內的P19那封信,被告人說那是前夫傳送過來,叫他列印出來給信中那個人,但被告人不懂列印出來,所以沒有辦好。 79.被告人說她不知道前夫正在做甚麼,大家也沒見面,只靠電話聯絡。 中段決定 80.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律師沒有陳詞。本席裁定控罪一至控罪三的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案情 81.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證物有D1及D2,都是控方的 “unused materials”。[“D1”是PW1和PW2之間的僱傭合約;“D2”是PW3和PW4的僱傭合約。] 82.被告人說他和前夫Roland 於1999年結婚,但在2007年離異。兩人有一女兒,已經20歲,一直和被告人同住。 83.被告人說前夫在2014/2015年去了菲律賓,大家沒再見面,但有電話聯絡。前夫有時在港,有時在國內,有時在菲律賓,有時則不知所終。 84.被告人說前夫也叫Rony。她不認識叫Anna或Aina的人。 85.被告人說前夫已不在港時,PW1打電話給她,說有一袋衣物和鞋是前夫給Neni的。Neni當時五、六歲,是前夫和另一女子所生,在港另一處居住,由傭人照顧。 86.被告人在2016年初從PW1那裏拿了那袋物品,但一直沒空交給Neni。 87.前夫後來給被告人電話,叫她帶他的朋友(即PW1)往英國領事館的簽證中心。 88.PW1在2016年3月27日把一袋文件交給被告人,說要放在被告人那處,因她不想僱主見到。不過,被告人把文件遺失了。PW1知道後,說會再給被告人文件擺放,但被告人今次沒應承,怕再度遺失。 89.兩人在2016年4月1日於尖沙咀會面,被告人按前夫吩咐帶PW1去簽證中心,然後離開。 90.被告人否認給過PW1任何文件或叫PW1簽署文件,也否認收了對方$1,000。 91.2016年5月,前夫叫被告人帶他另一位朋友(即PW3)去簽證中心。被告人問前夫為何自己不帶PW3去,前夫在電話上說未能回來,自己若能回來,便不用被告人幫忙。 92.後來,PW3致電被告人,大家約好在2016年5月30日見面。當天,被告人在尖沙咀會合PW3,然後帶對方到簽證中心樓下,自己便離開。她從沒叫PW3簽署文件或給對方任何文件。 93.被告人說她的電腦內那份簽證中心約見PW3的文件(P19),是前夫用電郵傳來給她,叫她列印出來,她起初不懂列印,後來女兒幫忙,終於印了出來。不過,前夫在電話上說已把文件給了PW3,不用被告人列印了。 94.被告人說她和前夫曾做僱傭中介人,但自己在2002年左右幹了一兩年便停止。 95.被告人說她只是受前夫所託,帶PW1和PW3去簽證中心,不知前夫和二人的實際關係。 96.被告人說警方在她家中找到的印章P14,可能是她在2016年的農曆年前替前夫搬家時,連衣物一併檢取回來,亦可能是前夫以前留在她家中的。被告人說她沒有打開印蓋看過,不知印章內容。她說前夫以前做生意,公司有很多印章。她沒棄掉前夫的物品,怕對方仍需要。她把前夫的文件和物品放在家中一處,沒有查看。 最後陳詞 控方 97.主控官指所有控方證人都誠實可靠。大新銀行及澳新銀行的職員分別證實了控罪一和控罪二有關的銀行文件及控罪三所指的印章,都屬虛假。 98.主控官指控罪一的主要證人PW1和控罪三的主要證人PW3都詳盡說出真相,證實被告人分別和她們串謀行使控罪一和控罪二的虛假文件副本(P2-P7;P8-P12)。 99.主控官說若法庭確定被告人在控罪一和控罪二有罪,亦可肯定她管有控罪三那個印章(P14)是有意圖使用該文書為真文書,誘使別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刑事罪行條例》s.75(1)]。 100.主控官指即使法庭不能確定被告人干犯了控罪一和控罪二,也可從被告人保管那個印章在家已有一段時間,去推論被告人知道那是個假印,那麼被告人亦是犯了管有虛假文書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s.75(2)]。 101.主控官指被告人向警方說的和在庭上的作供不一致,含糊混亂,並不可信。 辯方 102.律師指PW1及PW3根本說不清交了什麼文件到簽證中心。控方沒傳召簽證中心的職員上庭作供,未能證明當時PW1及PW3呈交的是甚麽文件,是虛假文書的副本或偽造正本。 103.律師說被告人給了警方口供,也在庭上作証。她說的未因主控官的强烈盤問而動揺。 104.律師指PW1及PW3在相關的案件承認了串謀使用虛假文件副本,等待判刑,她們為控方指證被告人是博取減刑,說的未必盡實可靠。律師叫法庭裁定被告人的控罪一和控罪二不成立。 105.律師指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人知道P14是大新銀行印章,遑論知它虛假及有意圖使用該印章。律師說控罪三在s. 75(1) 或s. 75 (2)所指的情況都不成立。 討論 虛假 106.根據PW2、PW4-PW7的證供,P2-P12那些文件所載的內容均屬虛假,P14那個大新銀行印章也是假的。 107.辯方律師在庭上確認對上述事實並無爭議。 虛假文書的副本或偽造正本 108.使用虛假文書和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是不同罪行 [見《刑事罪行條例》第73及74條] 。因此,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和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也是不同罪行。 109.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110.控罪一所指的虛假文書副本是P2-P7(見上文第52-57 段);控罪二所指的虛假文書副本是P8-P12(見上文第58-62段)。 111.控方的立塲是P2-P7及P8-P12就是PW1和PW3分別交到簽證中心的文件,本身是副本。 112.主控官在同意案情P1指警方從簽證中心檢獲P2-P7和P8-P12。 113.沒有警員上庭說如何從簽證中心檢獲P2-P7和P8-P12。 114.主控官在陳詞時解釋控方為何不傳召簽證中心職員,是因為他們不願意上庭作供及覺得他們可能有外交豁免權。 115.主控官說即使沒有簽證中心職員作供,PW1及PW3在庭上也證明了她們分別把P2-P7和P8-P12交到簽證中心。 116.PW1和PW3在主控官分別向她們查問P2-P7和P8-P12時,只是對文件的內容作出回應。她們沒確切說明交到簽證中心有多少份文件,是副本還是正本,或兩樣一併交上,某些文件是否只交縮細本/放大本,或兩樣都交上。 P2-P7 117.控方稱PW1交到簽証中心的,就是現在呈堂的P2-P7,當時已是副本。 118.以文件性質及內容來看, P5及P6是護照,PW1交副本,看來合理;P7是僱傭合約,PW1交副本亦不出奇;P2是銀行文件,PW1交副本屬合理,但為何會有縮細本(P2)及放大本(P2A)? 究竟PW1只交縮細本或放大本,或兩樣一併交上? 抑或兩者只是簽證中心職員從存檔文件影印出來給警方,所以有縮細本及放大本? 若P2/P2A真的如此得來,那麼其他檢獲文件是否同樣由簽證中心職員從存檔文件影印出來? 119.另一方面,P3是PW1的僱主給領事館的信,簽証中心沒理由收副本;P4是僱主要PW1陪她往英國的宣稱,簽証中心更沒理由收副本。 P8-P12 120.控方稱PW3交到簽証中心的,就是現在呈堂的P8-P12,當時已是副本。 121.以文件性質及內容去看, P8是銀行帳戶單及P12是僱傭合約,PW3交副本屬合理;P11是僱主的護照,PW3交副本也合理,但為何會有縮細本(P11)及放大本(P11A)? 究竟PW3只交縮細本或放大本,或兩樣一併交上? 抑或兩者只是簽證中心職員從存檔文件影印出來,所以有縮細本及放大本? 若P11/P11A真的如此得來,那麼其他的檢獲文件是否同樣由簽證中心職員從存檔文件影印出來? 122.P9是PW3的僱主給領事館的信,簽証中心沒理由收副本。再者,P9 是縮細本,又有放大本P9A,情況令人費解。 123.P10是僱主要PW3陪她往英國的宣稱,簽証中心更沒理由收副本。 124.呈堂的P2-P7 及P8-P12都為副本(某些同時有縮細本及放大本),它們是否就是PW1及PW3交到簽證中心的文件,抑或只是簽証中心職員從檔案記錄翻印出來給警方檢走,以致有時出現縮細/放大情況?究竟PW1及PW3交的全是副本,抑或有些是正本(例如P3和P4;P9和P10)?控方在這方面不能證明清楚。 125.如上文所說,PW1交到簽證中心的P2、P5、P6和 P7都應是偽造副本。不過,本席不能肯定PW1當時交的P3和P4也是偽造副本,較可能為虛假文書的偽造正本。 126.PW3交到簽證中心的P8、P11和 P12都應是偽造副本。不過,本席不能肯定PW3當時交的P9和P10也是偽造副本,較可能為虛假文書的偽造正本。 127.不過,只要P2-P7其中一份是虛假文書的副本,控罪一也不㑹因為控罪部份錯題而完全失效。 128.同樣地,只要P8-P12其中一份是虛假文書的副本,控罪二也不㑹完全無效。 控罪一 129.指控被告人干犯控罪一的是PW1,她說得一切由菲律賓的中介人及在港的被告人安排,自己不是一早知道申請涉及虛假文書。 130.PW1稱自己在2016年4月1日將要往簽證中心,才有機會發覺文件有異。她向被告人提出疑問,被告人叫她安心。PW1說自己知道文件有虛假的情況,仍收下被告人給她的一袋文件,交到簽證中心。 131.PW1在港工作,透過菲律賓中介人申請往英國工作,付對方30萬披索(約5萬港元)。這個數目不少,PW1的申請表面上已非比尋常。不過,她說得自己遲在2016年4月1日才驟然驚覺申請渉及虛假文書。 132.PW1在2016年3月26日列印出Aina電傳來的P3,後交予被告人。PW1是懂英文的,定可看出那封信是僱主鄭女士支持她申請往英國替鄭女士工作十二天,內容顯然失實。即是說,PW1最遲在2016年3月26日便知申請渉及虛假安排,不會如她在庭上所說,於2016年4月1日才驟然驚覺。她說得令人感覺她是騎虎難下,只好到簽證中心呈交那些虛假文件去繼續申請。她說當時知道遞交的文件是假的,另一方面卻稱相信Aina、Ronnie及被告人。 133.PW1說給了被告人$1,000。這重要指稱未出現在她給警方的口供。PW1在庭上說已告訴了調查員,想解䆁為對方缺寫供詞,並非自己當時不提。本席認為調查員不太可能缺寫如此重要資料。 134.在盤問下,PW1一時說知道指證被告人可望減刑,一時說不知,稱為公義作證。最後,她同意自己渴望減刑。 135.被告人作供,否認PW1的指稱,說只是應前夫在越洋電話中的請求,帶PW1往簽證中心,並不知悉箇中內情。被告人的証供未因主控官的猛烈盤問而動搖。 136.沒証據顯示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和P2-P7相關的虛假文書的副本或偽造正本。 137.本席不能肯定PW1在庭上的說的有多真,有沒有為自身的判刑利益或減責而作出失實指控。 138.控方沒其他證據針對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一,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罪。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 139.指控被告人干犯控罪二的是PW3,她說得一切由菲律賓的中介人及在港的被告人安排,自己不是一早知道申請涉及虛假文書。 140.PW3的姐妹Merlyn付了30萬披索給菲律賓的中介人,但不能繼續申請往英國工作,PW3便補上。這個數目不少,PW3的申請表面上已非比尋常。 141.PW3說她在2016年5月30日把文件交到簽證中心,見職員從信封拿出來的文件有問題,才懷疑申請有假,但自己驚惶混亂,沒向職員表白疑慮,她說不知當時可中止申請。PW3說後來遭入境處人員拘捕,才肯定自己當日向簽證中心遞交了虛假文件。 142.PW3不似無知的人,不會不懂得向簽證中心職員說出自己的疑慮,反而繼續申請及確認遞交了什麼文件。她說的不合理。 143.PW3說當天只是懷疑申請有假,後來被捕時才確定自己交了虛假文件,這不能符合她在DCCC 236/2018一案的認罪。 144.PW3說指證被告人是不想有人和她一樣受騙。她稱不知可獲減刑。 145.PW3明顯地把自己的罪責說輕。本席不能肯定她對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屬實,有沒有為自身的判刑利益說謊或為減責而作出失實指控。 146.被告人作供,否認PW3的指稱,說只是應前夫在越洋電話中的請求,帶PW3往簽證中心,並不知悉箇中內情。被告人的証供未因主控官的猛烈盤問而動搖。 147.沒証據顯示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和P8-P12相關的虛假文書的副本或偽造正本。 148.文件P8有虛假的大新銀行蓋印。警方在被告人的居所內找到P14那個虛假的大新銀行印章。不過,控方只能說兩印相像,但不是一樣。控方沒証據指被告人蓋印,然後造成P8那副本。控方也未能証明被告人知道P14是虛假的大新銀行印章。[見下文控罪三] 149.控方沒其他證據針對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二,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罪。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控罪三 150.警方在被告人的居所內找到一些物品,包括P14那個虛假的大新銀行印章。 151.被告人家中放置了很多物品。P14放在一個架上,那處還有其他東西,包括一些文件 [見相片P17(17)] 。 152.被告人向警方說她替身在外地的前夫搬屋時,執拾了一些物品回來。她不知前夫為何有P14。她對印章的內容不知情。被告人在庭上也是同樣說,但搬屋的時間出現差異。她解釋自己「斷估」搬屋的時間,又澄清該印章可能是她替前夫搬家時連衣物一併檢回來,或是前夫以前留在她家中。 153.被告人給警方口供及在庭上作証表現情緒化,有時晦氣急躁回答,表達紊亂。被告人可能真是弄不清替前夫搬屋的日子及P14幾時首先出現在她家中。若她要說謊,大可把說法固定,不須改動。 154.被告人對警方說她不知P14的印章內容,在庭上也同樣說。 155.P14那個印章是有蓋的。沒證據顯示被告人曾開蓋看過,得悉那是銀行印章,更知是假;也沒證據顯示被告人使用過此印章。 156.控方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三。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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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