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杜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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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兩項控罪成立,分別是「在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罪和「沒有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罪 [1] 。裁判官鄧少雄判他分別罰款$1,000和$1,500,他不服定罪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02/2019[2020] HKCFI 107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2/2019

[2020] HKCFI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0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9年第3435-3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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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 杜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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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20年5月19日
判案日期: 2020年5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年6月15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被裁定兩項控罪成立,分別是「在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罪和「沒有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罪[1]。裁判官鄧少雄判他分別罰款$1,000和$1,500,他不服定罪上訴。

2.案發於2018年12月13日晚近7時半,一名港鐵職員在上水站往羅湖方向月台當值,期間月台重複廣播勸諭一名女子將物品放回黃線內,但該女子沒有理會,職員於是前往提供協助。此時,上訴人行近跟職員理論,又表示女子不懂廣東話,期間更多次用粗口指罵該職員。當職員表示要檢控上訴人時,他拒絕出示身份證和提供個人資料,後來須警員到場處理。

3.本上訴原定於2020年3月19日聆訊,上訴人缺席,法庭另訂聆訊日期。雖然掛號郵遞文件未能派遞,但平郵寄出的文件則沒有退回。

4.案件再訂於2020年5月19日聆訊,上訴人再缺席。根據法庭記錄,掛號寄出的聆訊通知書已成功派遞到上訴人的住址。平郵寄出的文件也沒有退回。

5.本席認為通知書應已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沒有認真處理上訴。其實本案案情簡單,由案發至今已年半,不應再拖延。其次,本席閱讀過判詞,裁判官沒有犯錯,所以撤消上訴。

6.香港鐵路公司申請兩次聆訊的訟費,本席審閱過訟費陳述書,本席認為合理,所以判上訴人支付兩次聆訊的訟費共$52,228。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文禮律師行轉聘黃浩嵐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1]  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28H(1)(a) 條和第42(1)及(1A)(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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