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am Chee We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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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396/2019[2020] HKCFI 85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96/2019

[2020] HKCFI 8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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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FAM Chee Weng (第一被告人)
  TAN Sin Yee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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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20年4月28日下午12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巢景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永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振豪吳靄星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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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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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內含1,19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393克混合物,估計市面價值超過一百一十二萬港元。

案情指兩位被告在2018年9月29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停,在他們各自所穿的兩隻鞋裡起出相關的毒品,分別是第一被告人身上的601克純海洛英,而在第二被告人鞋裡起出的597克純海洛英。

在兩位被告的手提電話裡亦發現一些訊息,訊息顯示,第一被告是經第二被告介紹,同意以一個用腳底的方法運送毒品出馬來西亞,然後一位名字叫Kelvin的人士詢問過兩位被告的鞋的尺碼,之後提供相關的鞋給兩位被告。在訊息裡亦顯示兩人清楚知道需要運送的貨品是毒品,亦清楚知道兩人會共同運送相關的毒品。

雖然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蘇大律師提醒法庭,針對第二被告的案情所指,第二被告所牽涉的毒品只是相關毒品大概一半的份量,但控罪是共同販運,而證據上亦清楚顯示,整個行動是雙方都知道各自帶有毒品,所以在考慮判刑時,所適當考慮的毒品份量應該是整體的份量。

第一被告是馬來西亞人,現年31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在馬來西亞是一位在車房工作的員工。他已經離婚,有一位7歲的女兒,與前妻同住。

第二被告同樣是馬來西亞人,他23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在馬來西亞他是一名侍應,與媽媽同住。

兩位被告的大律師代表他們求情時提到,兩位被告都有協助胡神父,就著打擊毒品運動出力,但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因為他們的協助,而拘捕到任何販毒份子。

第一被告呈上了家人所寫的求情信,包括他自己、媽媽、兩位兄長及弟弟。而第二被告亦呈上了他自己、媽媽及阿姨的求情信,裡面提及第二被告有一個智力遲緩的妹妹,亦需要第二被告人照顧。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必然要面對一段長時期的監禁,監禁的刑期是要視乎所牽涉的毒品份量而定。上訴庭已經就不同種類毒品,以販運的數量定下判刑指引,原訟庭在作出判刑時,必須跟從上訴庭的指引。

本案相關的毒品是海洛英,份量是1198克,法庭應考慮上訴庭案例劉德明一案,亦需要考慮Abdallah一案,相關案件裡面所定下的判刑範圍是20至23年的監禁。本席認為以本案的份量,適合的判刑起點是22年的監禁。而因為本案牽涉跨境犯罪元素,根據Abdallah案和鍾炳焜一案,應該予以加刑。就這件案件,考慮到相關的份量,適合的加刑年期是兩年的監禁。

正如黃大律師所表達,最主要的減刑理由是坦白認罪,但就過往的上訴庭案例亦提出,有參與胡神父的運動,是可以獲得一個最高3個月的象徵式扣減,法庭亦會給予各被告3個月的扣減。

因此,法庭採納22年的判刑起點,因為跨境因素,加刑兩年,至24年。因為兩名被告在最早的時間坦白認罪,所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得出16年的監禁,而再扣減剛才我提及協助胡神父運動裡的參與,會減刑3個月,得出十五年零九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