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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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陳家聲 面對一項「刑事恐嚇」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及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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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3/2019 [2020] HKDC 2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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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陳家聲面對一項「刑事恐嚇」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及27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0日期間在香港,威脅X會使她的名譽遭受損害,以圖使X受驚。被告人今天在本席前承認控罪,並且同意經修訂的案情撮要。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案情 3.根據經修訂的案情撮要透露,本案的受害人X是一名29歲女子,她與被告人是業務合夥人。被告人是一名已婚男士,他與X二人約自2015年11月起發展婚外情,期間有自願進行性行為。其中一次,被告人在進行性行為期間,在X同意下拍攝了她的裸照及錄像,當中不乏展示X的私處及全身裸露的影像。 4.2018年7月,X對被告人表示想退出業務,令被告人不滿。2018年7月尾至8月初期間左右,被告人向X展示他們之間性行為的錄像及照片,並且威脅X如果她真的會退出業務,則會將該些相片和錄像全部向她的家人發佈和展示。X聽到之後感到害怕,因為被告人知道她自己親姊的聯絡電話號碼。 5.被告人後來在警誡之下承認當時對X說過以上的說話,並解釋他當時這樣說只是想確保X不會退出公司,但他並沒有發送出那些照片和錄像給予任何人士。 6.X在遭受到威脅之下,沒有退出公司,繼續與被告人經營業務。至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經微信再向她發送了一段雙方性行為的錄像,並且威脅X會將該段性行為錄像發送給X的前度男朋友。X於是感到害怕,並繼續經營業務。其後,直至2018年12月17日,X又對被告人表示想退出業務,兩人因此展開了激烈爭吵。當日稍後,X收到被告人的WhatsApp及微信信息,當中X發現被告人將她母親加入其WhatsApp的聯絡人之中,而在微信中有一段由被告人電話所發送之錄音內容說「唔知(X的母親)有冇興趣知多啲?」。事實上,X深怕母親知道自己與被告人曾經有婚外情一事。 7.其後,被告人又將自己加入X的家人WhatsApp群組之內,而該群組中的成員包括X的父母親、姐夫及一名女性朋友。第二天(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又用其手提電話向該WhatsApp群組發出一段信息,內容表明自己的身分,大意內容是不滿X一直逃避與他聯絡,並表示若果她不肯面對交代就會採取行動,否則「保證你哋將會有排煩,(任何方面… …包括法律、收數、警察、面子等等各方面)」,並且說如果X選擇逃避,他將會進一步公開更多的事。當X收到以上信息之後,就即時向警方報案。 8.警方拘捕被告人後,根據法庭搜令將被告人兩部手機檢驗,其後發現手機內有大量顯示X上身和私處的照片及以上的信息內容。 9.2018 年12月20日,被告人被警方拘捕調查。同日獲得警方准予擔保候查。然而,被告人並沒有因此而有所收斂,並且於2018 年12月26日至2019 年1月14日在警方保釋期間,向X繼續發送共十二封的電郵。當中,在1月14日的電郵之中,被告人表明不滿X逃避聯絡,並且恐嚇X會親自上門找她以及她的朋友、家人,甚至表示會到幼稚園。當時X的一名年幼的姨甥女正是一名幼稚園學生。 10.X在2019年1月18日再次因此報警求助,但在1月20日,被告人就向X發送另一封電郵,向X繼續施壓,逼她現身,並表明否則的話,將來在庭上於盤問期間將會將他們之間情況向公眾披露。 被告人的背景及犯罪紀錄 11.被告人現年46歲,他在香港出生,中四教育程度,任職商人。從1987年至2015年期間,他曾經先後六次被帶上庭,涉及共十項不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性質都與本案不同,但始終都獲法庭寬大處理,分別處以罰款,感化令以及緩刑令不等。他對上一次被判罰是在2015年9月,因為一項「阻差辦公」及另外一項「襲警」罪,被法庭輕判12個月感化。被告人先後有兩段婚姻,他與現時的妻子有一名只有幾歲的兒子。 減刑陳詞 12.求情時,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今次是即時認罪,反映被告人有充分悔意。雖然被告人曾經多番作出恐嚇行為,但始終沒有將恐嚇付諸實行,亦從來沒有向第三者發佈上述照片以及錄像。辯方亦稱,被告人的家人及朋友亦沒有受到實質的滋擾。 13.辯方解釋被告人今次主要是由於他並不希望結束與X一起經營多年的業務,加上2018年12月左右,公司業務正在走下坡,需要現金周轉,支付租金及僱員的工資。由於X負責管理公司的財政,公司戶口亦需要X簽署發出支票,但被告人卻多次聯絡X不果。其後,他甚至發現X原來已經有具體退出公司的計劃。因此,他向X發出上述那些威脅信息,目的只純粹希望逼使X與自己聯絡。後來,公司最後遭到員工向勞資審裁處入稟,被告人亦要獨自承擔責任,支付欠薪,因此被逼向家人借貸。為要求X回應,因此,他才逼於無奈多次向X作出恐嚇性的信息,逼她現身。 14.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現時非常後悔,亦明白自己一切所作所為是極不負責任。但他的動機完全並非出於私人感情,只是因為公司的生意和業務受到嚴重影響,所以希望X現身去分擔她應該承擔的責任。被告人明白自己為了達到目的用了不當的手段,他現時絕對同意承擔法律後果,亦接受法庭任何的判刑。辯方表示,X在案發時當然受到莫大威脅,但指出現時亦無證據顯示X的身心是受到長遠重大的影響。 15.最後,辯方亦倚賴被告人過往多年來一向熱心社會公益。他本身加入民安隊已經二十五年,2019年更獲頒發長期服務獎章。2003年沙士肺炎肆虐期間,被告人亦曾經積極參與民安隊抗炎工作,並且獲得嘉許。2005年南亞海嘯,他亦曾經自願加入到當地救援,雖然最終有關的救援工作並未成行,但他仍然得到當局的嘉許,讚揚他救急扶危。2019年,被告人亦於一次攀山救援行動之中腳部受傷,至今仍然未能夠完全康復。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承諾以後必定奉公守法,希望法庭給予機會,盡量輕判。 量刑考慮 16.本案的被告人及X的關係亦公亦私。公事上,兩人是生意上的拍檔,而私底下亦有一段婚外情。但由於被告人本身已經結婚,加上X初時亦有男朋友,案發時雖然已經分手,但始終是一段不可告人的秘密及關係。家人和朋友亦對X與被告人此一段不倫關係毫不知情。被告人因為公事上與X的一些瓜葛產生紛爭,為逼使X現身去處理公事,被告人竟然將兩個人曾經在私密下所進行的性行為所拍下之錄像照片向X展示,威脅公諸於世。 17.雖然本席接納被告人無實際將有關照片發放,但由於這些照片和錄像的存在,以及被告人的威嚇行動,實際上可以理解到一旦公開,勢必會對X造成心理上及情緒上莫大的困擾和傷害,亦可以預計將令至她在至親朋友面前難以自處,無地自容。所以即使本案沒有涉及偷拍的情況,但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亦提及那些照片及錄像在拍攝之前,X雖是同意但基礎只是會作他們二人私人用途,而非會用來公諸於世,向外人披露。 18.判刑前,本席有機會觀看過有關的照片,照片之中其實X大部分時間是以一個口罩蒙面掩蓋自己的面容。由此可見,X亦不願意將自己身分公開,但其實仍然有部分照片可以拍攝得到X的面容。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今次因為私人的原因,無論X沒有現身去處理公事於理不合也好,但被告人用此手法去逼使X現身,實際上至為卑劣。被告人的行為令到X受到威脅之下惶恐不可終日,因此,被告人應該為此行為受到較重的懲罰。 19.本席必須指出,今次涉案控罪的恐嚇行為不只是單單一次,涉及恐嚇期間歷時超過六個月,而恐嚇次數亦有六至七次,當中的恐嚇方式除了有提及威嚇會公開以上照片及錄像之外,更加有涉及威脅會上門滋擾X的父母親、朋友,甚至乎一度暗示會去幼稚園騷擾X年幼的姨甥女。其中向X家人的WhatsApp群組所發出的信息,內容更加涉及直接恐嚇,並謂會對他們帶來麻煩,當中有包括法律、警察、收數,與及「面子」等等。 20.雖然這些威脅中均無具體行動的內容,但只憑以上的話語,肯定已對於收信息的X作出了實質及直接的恐嚇,令到X受到莫大威脅,並且亦解釋到為何她於當日已即時選擇報警。而在最後一個電郵,根據案情揭露,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更加威脅在庭上,在盤問期間公開兩人之間的事。當然,雖然電郵之中被告人沒有明言,但那顯然會涉及二人的婚外情和兩人之間不倫的關係。 21.總結以上所有情況、作出恐嚇的時間、恐嚇次數等等,本席認為情節嚴重,因此本案控罪的刑期應該不少於兩年零三個月。加上被告人在被捕之後雖然獲警方保釋候查,但被告人並沒有因此知所顧忌,仍然繼續向X發送更多電郵,並且在剛才提及最後一封的電郵裡,威脅在法庭公開雙方關係等等。被告人在保釋期間仍然肆無忌憚再三不斷地對X進行威嚇,是一個公然挑戰法律的舉動。為此,亦加重了本案的嚴重性,本席認為需要將有關刑期上調,上調幅度為3個月,直至30個月。 22.今次被告人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是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會給予被告人足三分一的量刑折扣,由30個月刑期扣減三分一至20個月。至於被告人過往服務社會的公益,則由於本控罪並不是被告人初犯,而他多年來多次犯案,實際上已獲法庭寬大處理沒有判監,所以本席不打算在今次再給予被告人任何進一步的減刑。 2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最後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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