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鼎禮 對 鄧玉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4/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une 2020.
1.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吳焯軍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9年12月5日頒令(“該判決”),申索人勝訴,被告人須支付HK$55,000予申索人,審裁官同時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被告人不服,於2019年12月19日遞交表格9,就著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審裁官於2020年1月14日,頒下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說明該判決的理由。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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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4/2019 [2020] HKCFI 13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4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1180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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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吳焯軍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9年12月5日頒令(“該判決”),申索人勝訴,被告人須支付HK$55,000予申索人,審裁官同時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被告人不服,於2019年12月19日遞交表格9,就著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審裁官於2020年1月14日,頒下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說明該判決的理由。 2.審裁官在該理由書的開首,說明了案件的背景: “1. 申索人是新界荃灣青山道187號荃勝大廈22樓A室的業主,而被告人是該單位的前租客。申索人與被告人曾簽署一份日期為2018年1月28日的租約,租用期為一年,從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每月租金為港幣12,500元(“該租約”)。
3.審裁官作出了以下的事實裁決:
“18. 就被告人的反申索,根據租約第13條,即是證物C6,租約下列明冷氣維修是被告(即是租客)的責任。在租約第10條亦有列明,被告人要負上維修單位內水喉的責任。雖然被告人說,申索人曾承諾過被告人的地產經紀,會退回6,500元按金給被告人方面,但被告人並沒有傳召被告人的地產經紀出庭作供,而申索人向本審裁處表示,申索人從來沒有承諾過地產經紀要退回任何按金給被告。本審裁處認為申索人證供可信。申索人在被告人欠兩個月租金的情況下,仍要退回6,500元按金給告的說法並不合理。因此,被告人就6,500元按金舉證不成功,被告人的反申索敗訴。” 4.被告人在表格9中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本人擬提出上訴的理由是:
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該條例”)第29(2) 條規定:
6.該條例第29(2)(b)(i)條規定,原訟法庭不可以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這項限制,並非絶對,在特別情況下,原訟法庭仍有權力干預審裁處所作事實裁定,該等特別情況如下[4]:
7.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均沒有可以爭論的空間。
8.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鑑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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