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 對 Wyh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137/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ne 2020 before District Court Judge 謝沈智慧.

Divorce - Ancillary Relief - Stock Account - Beneficial Ownership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17 - Intervener - Credibility - Asset Transfer - Intervener ordered to deposit funds -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Ownership of stock funds · Ownership of proceeds · Burden of proof

Outcome: Intervener ordered to deposit funds;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7137/2013[2020] HKFC 11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Jun 2020
JudgeDistrict Court Judge 謝沈智慧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137 / 2013

[2020] HKFC 1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713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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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F 呈請人

  WYH 答辯人

  介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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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內庭審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7年11月1日、2018年3月9日、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5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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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初步爭論點審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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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審訊中,呈請人(妻子)承認於2014年4月將其股票戶口內的總值三百二十多萬元的股票轉賬予介入人。答辯人指妻子是意圖令他的經濟給養申索失敗而將上述股票轉賬予介入人。因此要求法庭於考慮家庭資產分配時,將該三百二十多萬納入考慮之列。妻子則指上述股票其實由介入人出資,因此股票由此至終也屬於介入人,不應納入家庭資產的計算之內。丈夫沒有法律代表及考慮到爭議的性質,最後決定由介入人加入訴訟,及以初部審訊的形式先解決股票誰屬的爭議。

背景及證供

2.妻子於1972年於內地出生,現年47歲。她於1984年隨母親來港定居。為了幫補家計,妻子中五開始任職電子廠文員,並於1992年完成夜間商科及會計證書課程。丈夫於1965年於內地出生,現年54歲。他於80年代獨自來港定居。當時他居於親友家中,完成小學後便上製衣學徒。他向社工表示,後來他的姊姊亦來港定居,與他獲發小販牌照。他們於是一直一起經營售賣時裝生意至今。丈夫亦稱曾於90年代與朋友合資大排檔生意,亦有從事其他投資生意〔見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第3-4段〕。

3.1994年,妻子任職船務文員,夜間兼職啤酒推銷員,在工作地點認識經營大排檔的丈夫。當時丈夫已婚,但正計劃離婚。不久之後,雙方開始約會。1997年,兩人開始於一間租住單位同居。當時丈夫已結束大排檔生意。1997年9月妻子誕下長女。當時丈夫除經營時裝生意,亦兼職其他短期工作。妻子原是家庭主婦,負責照顧長女。1998年,妻子開始於朋友的公司中作文員,家庭經濟環境亦逐漸得以改善,一家三口遷往帝堡城居住。1999年2月妻子誕下次女。當時夫婦兩人關係良好,共同分擔照顧兩名女兒的責任。2000年2月2日,兩人在香港結成夫婦。同時,丈夫開始晚上於賭船工作,主要負責找尋及陪同客人到賭船上消遣(俗稱疊碼),從中賺取佣金。婚後,雙方聘請一名外籍傭工協助照顧兩名女兒,而妻子則轉職為保險經紀。當時夫婦同心合力賺錢養家;丈夫負責支付居所的按揭而妻子則負責生活費用,婚姻關係融洽。2003年,妻子跟從丈夫到賭船上工作。同年,一家四口遷往前婚姻居所,雖然夫婦晚上需於賭船工作,但妻子仍無微不至地照顧兩名女兒。她趁女兒們上學時休息,女兒們放學後會陪她們做功課及温習。儘管工作十分忙錄,夫婦兩人仍維持每週末為「家庭日」,放下工作陪伴女兒們到不同的地方遊玩。妻子亦堅持出席學校活動如家長日及學校旅行等,丈夫亦有間中參與學校的活動。2006年8月,兩人誕下幼子,自幼子出生後,兩人停止在賭船工作,轉職往澳門賭場,亦聘請了多一名外傭協助照顧三名家庭子女〔見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第5-7段〕。

4.2009年下旬,夫婦兩人轉為從事投資工作,以妻子之名於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金利豐)開設股票戶口。當時妻子認為夫婦關係十分良好,加上家庭經濟富裕,又有兒有女,是人生中最快樂的時間。可是丈夫則認為當時與妻子的相處十分不愉快,他表示一直深愛及信任妻子,因此將所有的物業、儲蓄及投資項目均歸納在妻子一人名下。後來丈夫感到妻子常常過度控制他理財的方式及太著重投資的結果,反之,當妻子投資失利時,他從不過問,令他感到失去自主。他向社工表示,因此他開始以賭博作宣洩自己對妻子的負面情緒,更承認欠下一筆賭債。他指他並沒主動要求妻子協助,只是希望取回部份資金以賺取金錢抵債。妻子表示她一直知道丈夫有賭博習慣,亦估計他可能將投資的資金用作賭博或抵價,但她並沒干預。可是因她認為不值將辛苦賺取的金錢輸掉,夫婦兩人經常爭執,婚姻關係亦變得惡劣。妻子稱自2010年3月始,間中兩至三天無法聯絡丈夫。2010年7月至9月,丈夫稱出外做生意後,她亦與丈夫失聯。2010年11月,丈夫更遷離前婚姻居所。妻子指從丈夫的手提電話聯絡到一名女士,該女士稱與丈夫有婚外情,令妻子感到十分失望。之後,丈夫間中仍有返回前婚姻居所,但每次夫婦兩人都是不歡而散〔見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第7段〕。

5.2011年農曆新年的某一天,丈夫返回前婚姻居所,與妻子再次發生爭執。妻子情緒激動,衝進廚房拿了一把刀,丈夫馬上上前制止,捉著妻子雙手,將其按於地上,妻子咬傷丈夫的雙臂。兩人經一輪爭持後才平靜下來。這件事之後,丈夫害怕再次觸發妻子情緒失控而發生家庭慘劇,禍及三名家庭子女的安危,因此再沒返回前婚姻居所。妻子的情緒亦變得十分低落,除了照顧子女,她經常躲藏在家中。幸好她一直信奉佛教,得到教友的支持及疏導。半年後,妻子終於重新投入工作,並開展她的中草藥生意〔見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第8段〕。

6.2011年6月22日,妻子經其於金利豐的戶口以「MARGIN」形式以每股1.87元購入200萬股「德普科技」的股票,作價3,753,53.50元。

7.2012年10月,妻子從友人口中聽說丈夫與另一名女士一起,並已誕下孩子,於是妻子便決定提出離婚呈請。丈夫否認2011年有婚外情,並指稱當年離家後一直獨居。妻子一直與3名家庭子女居於前婚姻居所。自2012年始,妻子指除了打理原有的投資生意外,還有經營中草藥生意。丈夫稱自2010年11月,他一直居於屬姊姊的五房村屋。他指通常早上十一時到其時裝店開舖,晚上關門後便回家。他續指收入不定,不時需要姊姊和朋友的援助。

8.2013年5月23日,妻子存檔本案的呈請書。同年7月26日,妻子存檔誓章指稱無法與丈夫聯絡,申請以廣告作替代派送。2013年8月1日,法庭就妻子的誓章作質詢。2013年9月9日,丈夫已知悉有關訴訟。同日,妻子金利豐戶口內的200股「德普科技」股票,每股價值3.53元,共值7,034,442.80元。2013年9月10日丈夫就前婚姻居所及車位的財產分配存檔經濟給養申索通知書。同日,妻子從金利豐戶口提取326萬元。2013年10月10日,有300萬元存入妻子的金利豐戶口,同日購入共31萬股「凱升控股」的股票,共3,134,368.43元。2014年3月3日,社工存檔其調查報告。2014年3月18日,在雙方同意下,兩人獲共同管養,妻子獲照顧管束權,丈夫獲合理探視。

9.2014年4月11日及16日,妻子將其金利豐戶口中的10萬股「凱升控股」及4,192,000股「環球能源資源」股票轉賬予介入人同月於金利豐開設的股票戶口。

10.夫婦兩人分別於2014年5月13及15日存檔其經濟狀況陳述書︰

(1) 於其濟狀況陳述書內,妻子指擁有價值60萬元的股票,但沒按表格的要求提供任何股票戶口的月結單。她亦表示她是一間貿易發展公司(公司A)的獨營東主及於另一間私人公司(公司B)擁有一股股權,但沒按要求提供任何財務報表或估值依據文件。妻子指稱有共6百萬元的欠債,包括其母親(80萬),其大家姐(300萬),兩名妹妹(共190萬)及信用卡欠款(30萬)。妻子指她每月平均收入為$51,000,但沒按要求提供其收入證明。她亦沒披露於過去的36個月內,她持有的資產有任何改變。

(2) 丈夫的情況更嚴重。除了個人資料,指稱失業日期,住址及每月支出以外,對其他的問題均沒有作答,亦沒提供任何附件。

11.於是雙方律師均發出問卷要求對方提交進一步資料。丈夫於回覆書內稱︰

(1) 他從未與姊姊獲發小販牌照;

(2) 他從沒經營售賣時裝的生意;

(3) 他過往作為疊碼的月入大概30萬元,均以妻子的戶口收取;

(4) 他拒絕披露分居後的工作、收入及收入來源,亦拒絕提供表格規定的銀行記錄、糧單、強積金等;

(5) 他否認曾參與賭博或欠下賭債;

(6) 他拒絕披露何時與妻子開始參與投資,有否因此負債,負債數目及有否清還欠債等;

(7) 他否認曾要求妻子向家人借貸;

(8) 他否認有任何非婚生子女。

12.妻子於2015年2月13日的回覆書內︰

(1) 指她在金利豐內沒擁有任何股票買賣戶口,因此拒絕提供有關戶口過去一年的月結單,亦指因此沒有於2013年9月從該戶口提取超過300萬港元或披露其下落;

(2) 妻子承認她是公司B的股東及董事。丈夫要求她提供該公司的年報及過往2年的損益表。妻子完全沒有回答問題只指該公司沒有稅務文件;

(3) 妻子否認擁有一中藥貿易有限公司的股份,指稱她只是該公司的直銷員,並提供2012至2014年的收入證明;

(4) 妻子提供其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作為直銷員的收入證明。文件顯示她的月入由數百元至萬多元,每年收入約8萬多元。

13.2015年3月12日,妻子獲准修訂其呈請書。2015年3月18日,丈夫存檔送達認收書,表示不抗辯離婚及重覆要求物業解決辦法或轉讓。

14.2015年3月13日,妻子獲准就金利豐證券公司作出進一步披露,並須以屬實申述形式確認。2015年3月27日,丈夫根據法庭的命令再發出問卷,再次要求妻子披露是否擁有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的股票買賣戶口,提供該戶口過去一年的結單副本及確認曾否於2013年9月從該戶口中提取一筆超過300萬的金額。丈夫亦要求妻子披露是否擁有另一間投資公司(公司C)的股份及提供股值,從公司所獲的收益,公司年報及過往兩年的損益表。

15.2015年5月26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命令。

16.2015年6月9日,妻子存檔回覆書,首次承認於金利豐設有股票戶口,但稱該戶口內的股票並不屬她所有,而是屬於一位中國大陸,名叫李春吉的朋友。妻子指於2013年9月從該戶口中提取一筆超過300萬港元的金額用作退還給李春吉小姐之後,該戶口便沒有運作,因此沒有過去一年的結單副本。另外,妻子首次承認擁有公司C的一股股份。她指該公司的股份只值一元,因公司從2013年12月27日成立一直沒有運作,亦沒開設任何銀行戶口,故此沒有任何收益,年報或損益表。她亦否認持有位於上水華山北段的土地業權。

17.2015年6月9日,妻子存檔其第2份誓章,提供有關其債務文件,該些文件是銀行存摺及轉賬收據。文件顯示妻子母親曾轉賬金額予妻子。妻子沒有指出姊妹存摺內那一項交易與指稱的債務有關。

18.2015年6月12日,法庭准許妻子存檔一份李春芝女士的誓章連同證明,解釋妻子與李春吉通過「金利豐」的股票戶口,由2011年5月至6月開始直到2013年9月期間的歷年投資安排及金錢轉向。

19.2015年7月8日,一名叫李春芝的女士(介入人)指稱跟據上述命令存檔誓章。她指2011年初,她與妻子於中國深圳市認識,兩人是朋友,約於2011年5月至6月,她獲悉妻子經常使用她在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的個人股票買賣戶口買賣香港上市股票,於是要求妻子讓她通過妻子的戶口買賣股票。當時她打算購入上市編號3823「德普科技」(Tech Pro)的股票。於是妻子協助介入人利用俗稱「Margin」的合法「保證金融資」方法增加持股量。當初介入人將200萬港幣的現金交予妻子購入約200萬股的「德普科技」股票。除此之外,介入人並沒買賣其他上市證券。她亦於誓章展示一份妻子股票戶口由2012年1月1 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交易記錄。介入人指稱該證券公司無法提供2012年1月1日之前的紀錄。2013年9月初,介入人決定出售所有「德普科技」的股票,於是在2013年9月9日正式賣出,作價每股3.53元。之後,妻子將所得的300萬元以現金交還給介入人,餘下的收益,即290,972.95元則送給妻子作為使用其股票戶口的代價。

20.2015年7月10日,丈夫存檔其證人,馬女士的誓章。馬女士指約於2009年年底,其男朋友盧先生和丈夫共同購入香港上水華北山的土地,盧先生和丈夫佔業權6成,而餘下4成由其他人士擁有。因盧先生和丈夫均不願以自己名義持有土地,於是分別由馬女士及妻子持有。馬女士提供土地註冊處的查冊作證明。馬女士指於2014年3月20日將其名下投資公司的2400股轉讓予公司C。公司登記處2014年的週年申報表顯示,妻子為公司C的唯一股東及董事。該週年申報表亦由妻子簽署。馬女士指其中一片土地於2014年3月11日已賣給一名廖先生,作價$563,500,另一地段亦於同日售給另一名廖先生,作價100萬元。她提供土地登記冊作證。

21.同日,丈夫亦存檔馬女士男朋友盧先生的誓章,內容及證物與馬女士相同。

22.2015年9月1日,妻子存檔第3份誓章,展示馬女士及盧先生所提及的投資公司由馬女士持有6成股份,另外4成股份由一名陳先生持有。

23.2015年9月23日,法庭下令妻子存檔誓章及文件證明,解釋由2008年至2010年期間由妻子向家人借款予丈夫的情況。雙方亦須送達所有最近銀行及財務結單,包括股票戶口。

24.2015年10月28日,丈夫存檔誓章,指稱由2011年中開始已沒有任何銀行或股票戶口。

25.2016年1月6日,妻子根據法庭命令存檔誓章提供其銀行及於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2015年9月的結單副本。結單顯示當時還有$280,980.01的仍待交收。

26.2016年1月7日,妻子存檔其妹的誓章。妻子妹妹表示很久之前曾借過7萬元給妻子,但因妻子很久後才還款,她一直都不大願意再借款。2010年,妻子再要求借貸70萬元作週轉,並保證支付每月2厘的利息。有一次,丈夫開口要求妹妹借款30萬,以作他週轉之用。亦保證有2厘月息,及借貸不超過3個月。於是2010年7月26日,妹妹透過網上理財將2筆分別40萬和10萬元由其戶口轉賬予妻子。之後於2010年10月5日,妹妹再透過同一戶口提取10萬元給妻子。她肯定共借了70萬給夫妻兩人。

27.同日,妻子亦存檔另一名妹妹的誓章。該妹妹指她在學期間,夫婦已不時向她借款。當時她的儲蓄不多,因此借款的金額亦不太多,夫婦兩人不但有借有還,賭博後贏錢的話還有500至1,000元打賞。妹妹只有大約10萬元儲蓄,當夫婦需要週轉時會支付1.5至2厘利息(即每月約1,500至2,000元)。妹妹的朋友范小姐亦曾借款予夫婦兩人。當丈夫離開妻子時,兩人約欠妹妹及范小姐30萬元。丈夫離家後,妹妹要買樓,因此妻子已清還所欠的10萬元。妻子亦獨力歸還10萬元予范小姐,餘下10萬由妹妹先代為清還。因此夫婦現仍欠妹妹10萬元。

28.2016年1月21日,法庭再下命令,指示妻子存檔有關欠母親及姊姊款項的誓章及按經濟陳述書的要求作披露。法庭亦批准丈夫回應妻子或其證人的誓章及指示丈夫披露其戶口由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的紀錄,及披露轉按所得的100萬元的使用及轉向。

29.2016年5月4日,丈夫存檔誓章指轉按的100萬由妻子處理,他對其使用及去向並不知情。

30.2016年5月11日,妻子存檔第5份誓章,提供入息證明及保單。文件顯示妻子於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的月入由千多元至萬多元,該12個月的總收入為8萬1千多元。

31.2016年7月20日,丈夫存檔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他指現任散工小販助理。除了與前妻們所生的子女,現還有一名於2015年出生的女兒。可是,後來他又指與女友及2名女兒同住,2名女兒分別於2011及2015年出生。他的月入約5,000元,欠債約210萬元,每月支出約39,000元。他的女友沒有工作、收入或資產。他希望法庭下令出售前婚姻居所及獲得一筆過的付款。

32.2016年8月19日,丈夫存檔第3份誓章。他指1992至2010年職業為賭博中介人,負責介紹客人到賭場賭博,從中收取佣金。當時市道蓬勃,他的月入由30至超過100萬不等。1994至1995年,妻子日間當文員,晚間兼職啤酒推廣員,當時丈夫經營食肆,因妻子在食肆推廣啤酒認識,發展成為情侶,約於1995年,兩人開始同居,其後妻子誕下3名子女。丈夫稱,由於沒有開設銀行戶口,佣金亦以現金支付,大部份收入會交由妻子保管及用以支付每月的家庭開支。他亦會送贈名貴禮物予妻子,包括名錶、首飾、金條和汽車等。家中的投資亦交由妻子處理。當時他們僱有2名外傭。妻子亦不時跟隨他到澳門賭場或賭船,從而認識他的朋友、職員、生意伙伴及客人等。約2000年,妻子開始從事保險業,曾替丈夫及子女購買多份保險,並表示保險和基金足夠子女完成大學課程。後來他發現以他為受保人的保單已於2012至2013年被終止,所得的25萬元由妻子獨佔。直至2010年,丈夫指月入可觀,並累積了多年的財富,於是兩人投資物業。因丈夫長期在外工作,所有投資物業均以妻子之名持有,每次物業買賣都有過百萬盈利,所有款項由妻子保管。另外,他指在友人協助下,在金利豐證券公司開設股票戶口,並由朋友介紹下投資,因此縱使妻子對股票一竅不通,每次買賣均可賺取利潤,而妻子一直拒絕交出金利豐和農業銀行證券帳戶資料。丈夫不相信介入人出資利用妻子戶口買賣股票,亦指妻子的說法全無證據。他指妻子奪去300多萬,要求法庭將款項視為家庭資產。丈夫稱2014年無法再忍受妻子的暴力和無理取鬧,於是遷出前婚姻居所。離家前,把現金121萬元給予妻子,指示她用其中20萬清還中國銀行信用卡欠款,餘下的100萬則作為家庭開支。可是妻子一直沒有清還信用卡欠款。他指亦要求妻子向客戶收取25萬元作家庭開支。他亦透過朋友,將80萬現金交給妻子作為家庭開支。該3筆付款共超過200萬。他深信2011年時,妻子坐擁不少於3,000萬,足夠支付所有家庭所需及供養子女直至完成學業。分居後,澳門賭業不景,而妻子又拒絕交回部份資產,令他無法週轉,收入大不如前,現只能依靠朋友借款過活。2013年妻子提出離婚呈請,但沒通知丈夫。丈夫是從姊姊口中得知有訴訟,而家庭資產險被妻子賣掉。他從地產代理口中得知,妻子已將前婚姻居所發售。他到法庭查詢才確認妻子提出訴訟。他不打算追究公司C的資產,只要求獲得分配前婚姻居所及2個車位、股票,妻子取走329萬元及有記念價值的限量版名錶。

33.妻子於2016年9月28日存檔第6份誓章,指兩人並非1995年,而是1997年才開始正式同居。1998年,妻子以個人名義申請首次置業貸款計劃,購買沙田的單位及車位的樓花。2000年2月,兩人遷進該單位。當時妻子是用從國內經營女性內衣生意的積蓄供款,每月還款約12,000元,該生意因妻子懷孕而終止。她否認丈夫1995年開始從事賭業。1996年丈夫結束大排檔之後,直到2000年都沒有固定職業或收入,只以賭博過活。2000年丈夫才加入賭業,但初時的收入亦不穩定。丈夫沒有恆常支付按揭,導致經常被銀行罰款。因此妻子於2000年報考保險從業員牌照,收入加佣金每月約2萬元維持家計。她承認丈夫曾送贈名錶,但指那些都是客人斷當的二手物品,金條亦只有一條,共值3至4萬。除了保險退款的116,291.70元外,她從沒收到任何款項。金利豐的股票戶口現只淨1,187元。她一直居於前婚因居所及使用同一電話號碼。丈夫從沒與她聯絡,只曾收過財務公司向丈夫追討還款的電話。

34.2016年9月29日,妻子存檔其更新經濟狀況陳述書。她說是自僱人士,經營中藥保健食品。她住於前婚姻居所,與3名分別22、20及13歲的子女同住。她原有3個銀戶口,現只剩下兩個,欠債共超過625萬元,包括母親(2008年開始,共80萬)、姊姊(2009至2010年共300萬)、妹妹(2009至2010年共100萬)、妹妹及其友人(2009年共90萬)、信用卡欠款(10.8萬)、朋友欠款(45萬),月入25,000元,每月支出86,000多元,根據兩份日期分別為2016年3月20日及2016年8月19日的付件,兩名友人的欠款已於2017年3月21日及2017年1月全數清還。

35.2016年10月13日,丈夫存檔第4份誓章,否決妻子於其第6份誓章的說法。他指由1992年至2010年期間,除了從事博彩中介人外,還於1994年開設食肆。當時妻子在他的食肆當啤酒推廣員而與他認識。妻子指兩人並非於1995年,而是1997年才同居。丈夫指出,妻子於2015年6月9日存檔的第2份誓章內附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第5.5項聲稱“雙方早於1996年開始同居” ,因此妻子的證供自相矛盾。丈夫亦否認以賭博維生、沒有穩定收入、沒有準時繳交按揭供款及依賴妻子的收入等。他指出就算根據妻子的證供,她當時的月入只是2萬元。可是婚姻居所約1,500尺,每月管理費3千元,聘用2名家傭,加上子女們的學費,興趣班、妻子昂貴的醫學美容療程、平治房車代步等,妻子的收入根本無法支付。另外,他亦透過妻子購入不同物業作投資,例如︰荃灣的萬景峰。2006年,他指以妻子名義擁有公司B,以465萬元購入該物業,並於2008年以538萬元售出。約200萬元的利潤全由妻子收取。丈夫又指2003年購入前婚姻居所時需支付150萬首期,就算妻子的月入是2萬元,也無法同時支付每月14,000元的按揭供款,家庭開支、醫療、保險及教育基金及150萬首期。丈夫續稱他離家後不但與妻子保持聯絡,還一直支付妻子和子女的生活費用。直至2013年,他週轉有困難,妻子又拒絕歸還任何資產,他便無法再從事博彩中介人,收入大不如前,須靠借貸過活。妻子指無力再代丈夫支付保險金額才退款。但丈夫指出,按妻子提供的文件,當時妻子有600至800萬於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丈夫亦指妻子一直拒絕提供金利豐和農業銀行證券股票帳戶的資料,唯金利豐證券戶口內的金額竟由800萬跌至虧損50多萬。

36.2016年10月14日,法庭下令妻子提交所有關乎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的文件。

37.2016年11月25日,妻子存檔第7份誓章,稱於2009年於金利豐證券有限公司開設戶口,當時投資為100萬。後來她開設一個俗稱「MARGIN」的戶口,將其投資額以倍數擴大,可是由於以借貸方式投資,她亦須償還利息。她指介入人2011年5月至6月支付200萬元投資「德普科技」股票。2013年9月9日,妻子稱將介入人的股票出售後獲得3,290,972.95元,其中300萬元還給介入人,餘下的29萬多是介入人送給妻子的禮物。妻子指2013年7月已開始購買「凱升控股」的股票。2013年10月,介入人亦有意投資,提出將300萬交給妻子代為購買。後來介入人於金利豐開設了戶口,於是2014年3月4日妻子將市值約300萬的「凱升控股」股票轉賬予介入人戶口。她向法庭呈上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的月結單〔見YFF20〕。2015年5月,妻子將餘下的「凱升控股」股票出售,用所得資金完全投資CASABLANCA股票。2015年12月,因股票市場下跌,妻子將所有股票放售,結欠下金利豐34萬元。因此向一名譚先生借款34萬清還欠款,減免利息。

38.2017年5月25日,妻子經大律師向法庭承諾申請李春芝/李春吉女士作為介入人。可是妻子沒有遵守承諾,作出有關申請。換句話說,李女士根本並非介入人。可是,妻子卻於2017年5月31日發出傳票,申請存檔「介入人」的誓章,該傳票亦沒有誓章支持,最終於2017年6月13日被徹銷。妻子繼續違反承諾,於2017年6月22日再次申請存檔「介入人」的誓章,並存檔一份「第7份誓章」(其實應是第8份誓章)作支持。這誓章附有李女士兩份誓章(一份手寫及一份打印)。

39.終於在2017年6月29日,妻子發出傳票,要求法庭批准她逾期申請李春芝/李春吉作為介入人,並存檔其第8份誓章(其實應是第9份誓章)。2019年8月9日,妻子修訂其傳票,正式申請李女士成為介入人,並以介入人第2份誓章作支持。於該誓章內,介入人指已從內地移居香港,並取得香港身份證,但較多時間居於深圳。2011年約1月,她經朋友認識妻子。兩人十分投契,成為好友。間中會到妻子家中探訪。介入人得悉妻子有買賣股票,因妻子居住環境不錯,認為妻子從股票市場獲利,於是要求妻子協助投資。2011年5月至6月,介入人稱將存放在家中的200萬現金交給妻子,由妻子全權投資股票。她絕對信任妻子,因此沒筆錄。介入人提供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銀行月結單,顯示她提取共210萬元現金。2011年6月下旬,妻子向介入人披露金利豐股票戶口的密碼,並表示戶口內的「德普科技」股票屬於介入人。戶口結單顯示妻子於2011年6月22日以每股1.87元購入200萬股,即3,753,538.80元。2013年9月,妻子出售上述股票,而介入人獲得326萬多元。因當時仍未決定再購買什麼股票,介入人要求妻子用她的名義購買一張300萬的銀行本票作存放,而餘下的26萬多元則送給妻子作禮物。2013年約10月,介入人要求妻子用300萬購買「凱升控股」及「環球能源資源」的股票。於是妻子將300萬本票存入金利豐股票戶口內。2014年初,介入人獲悉夫妻兩人正辦理離婚,怕訴訟影響她的權益,於是在2014年4月開設股票戶口,並要求妻子將股票轉入介入人的戶口。

40.2017年8月24日,丈夫向介入人發出問卷。於其回覆書中,介入人指現經營建築裝修生意。她移居香港已有16-17年,但在香港並無銀行戶口。她指於內地持有物業。但拒絕透露香港或內地的地址。她解釋每次提款後於深圳黃貝岭一帶小店兌換成港元,沒有收據或記錄。她指稱因過關時使用香港身份證和回鄉卡,於是沒有出入境紀錄。她續指將以百萬計的現金放在家中是她的習慣。她銀行戶口裡的大額存款大都是客戶轉賬找數,但拒絕提供任何有關生意的證明。她指是一名叫晁晨,於深圳開美容院的朋友介紹她認識妻子。認識妻子後,介入人稱經常妻子家裡作客,有時會在妻子家裡留宿,她亦目睹妻子買賣股票,看見妻子賺錢。她沒有回答曾否從妻子獲得300萬元,只稱獲得300股票。2013年尾,介入人與夫婦兩人一起吃糖水,聽見他們爭論離婚問題。介入人拒絕回答有否在香港或內地繳交稅款。

41.丈夫曾指出妻子購入200萬股「德普科技」當日,每股作價1.87元,因此,介入人根本沒可能以200萬元購入200萬股。於是2017年9月5日,介入人存檔第3份誓章,澄清當時只是以196萬購入105萬股「德普科技」股票。她亦解釋之後如何引致虧損。

論點

42.本案各方沒有爭議的是妻子於金利豐設有股票買賣戶口。2011年6月,當妻子購入200萬「德普科技」股票時,沒有任何金額存入金利豐的戶口內,而是以「MARGIN」形式購買。妻子與介入人稱購買該200萬股票的其中200萬元來自介入人,因此其中105萬股及後來出售股票所得的320多萬元亦屬介入人。之後,介入人再將其中300萬作投資,但知悉夫婦兩人離婚後,要求歸還資金,於是妻子便將其戶口內,價值320多萬元的股票轉賬予介入人的戶口。丈夫不接受該說法,並指妻子故意轉移資產,阻礙他就財產分配的申索。

43.換言之,本案論點是︰

(1) 介入人曾否將200萬交給妻子作投資?

(2) 妻子購入的200萬股「德普科技」股票的其中105萬股及之後售出股份後的320多萬元是否屬於介入人?

(3) 後來用作再投資的300萬元是否屬於介入人?

44.法庭於本審訊須裁決的,只是上述資產的業權,而妻子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所提及的魯莽支出(wanton spending)、分居後的財產(Post separation assets)等問題均是法庭於附屬濟助的審訊(Ancillary Relief Trial)才作考慮,與本審訊全無關係,本席亦不會作處理。

適用的法律原則

45.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訂明︰ -

“廢止意圖令某些申索失敗的交易

(1) 如根據本條例的任何有關條文提出的要求濟助(本條稱為經濟給養)的法律程序,是由一人(本條稱為申請人)針對任何其他人(本條稱為另一方)而提出的,法庭可在接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時採取以下行動 ——

(a) 如法庭信納另一方意圖令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而即將作出任何財產處置,或即將轉移任何財產離開法庭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或即將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財產,則法庭可作出其認為是適當的命令,以制止另一方作出上述行為,又或可作出其他命令以保護有關申索;

(b) 如法庭信納另一方已在懷有上述意圖的情況下作出本段適用的財產處置,並且若撤銷該項財產處置,申請人是會獲批予經濟給養或不同的經濟給養的,則法庭可作出撤銷該項財產處置的命令,以及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相應指示(包括規定作出任何付款或處置任何財產的指示),以使該項命令得以實施;…

(3) 如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與提出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作出的財產處置有關,或與即將作出的財產處置或其他財產處理有關,而法庭又信納 ——

(a) 在屬於第(1)(a)或(b)款所指的個案中,該項財產處置或其他財產處理(若無本條的規定),會令申請人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或

(b) 在屬於第(1)(c)款所指的個案中,該項財產處置已令申請人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

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須推定另一方在懷有上述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財產予以處置,或推定另一方即將在懷有 該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財產予以處置或處理。

(4) 在本條中 ——

…財產處置 (disposition)不包括任何列載在遺囑或遺囑更改附件的條文,但除此之外,則包括任何類型的財產轉讓、讓與或贈與,而不論其是否以文書或其他形式作出者;而凡提述令申請人要求經濟給養的申索失敗,即為提述阻止將經濟給養批予申請人,或阻止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將經濟給養批予申請人,或削減任何可能如此批予的經濟給養的款額,或破壞或阻礙執行任何應申請人的請求而根據本條例的有關條文可能作出或已經作出的命令。”

46.沒有爭議的是,妻子於本案開始後才從金利豐股票戶口提取320多萬元,期後妻子稱其中300萬元購入的股票轉讓予介入人,在這情況下,根據上述法例,法庭須推定妻子在懷有意圖令丈夫的經濟給養申索失敗而處置該320多萬元。妻子大律師亦承證,推翻此定論的舉證責任在於妻子。

47.妻子的抗辯理由是用作投資的200萬元本自介入人,因此被處置的320多萬元亦屬於介入人。

48.於英案例,TL v ML and others (ancillary relief: claim against assets of extended family) [2006] 1 FCR 465 ,當時為暫委高等法院法官的Mostyn 御用大律師指︰

“33. 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a dispute between a spouse and a third party as to 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property can be adjudicated in ancillary relief proceedings: see Tebbutt v Haynes [1981] 2 All ER 238, per Lord Denning MR:

‘It seems to me that, under s.24 of the 1973 Act, if an intervenor comes in making a claim for the property, then it i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Judge to decide on the validity of the intervenor’s claim. The Judge ought to decide what ar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 of all the parties, not only of the intervenor, but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respectively in the property. He can only make an order for transfer to the wife, of property which is the husband’s property. He cannot make an order for the transfer to the wife of someone else’s interest. '

34. It is to be emphasised, however, that the task of the Judge determining a dispute as to ownership between a spouse and a third party is of course completely different in nature to the familiar discretionary exercise between spouses. A dispute with a third party must be approached on exactly the same legal basis as if it were being determined in the Chancery Division. …

THE LAW REFERABLE TO THIS CLAIM

38. A transfer of the legal title carries with it, prima facie, the absolute beneficial interest in the property conveyed.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legal owner who asserts that he is the beneficial owner will need to establish a basis on which equity will intervene on his behalf. The only recognised basis is by way of a trust of land under which the legal owner holds his legal interest on trust for the beneficial owner.

39.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on the person asserting the existence of a trust of land. … ”

49.香港的上訴法院亦於LWYA v KYW (CACV 151/2013 & CACV 152/2013)採納以上原則。

50.各方不爭議的是妻子是用其金利豐股票「MARGIN」戶口購入200股的「德普科技」股票。資產在何人名下,法律便推定這人是資產的實質擁有人(Equity follows legal title)。因此,如妻子及/或介入人稱上述320萬屬於介入人,她們便負上舉證責任,說服法庭接納她們的說法。

證供的分析

51.各方均同意,本案內沒有任何直接的證供證明介入人將200萬元交予妻子作投資。除了介入人提供的銀行月結單顯示她曾提取210萬元現金外,其餘的說法均依賴妻子和介入人的誓章及口述證供。因此,關鍵在於法庭是否接納兩人的證供。

52.妻子大律師指考慮到整件案的背景及證供,妻子和介入人的說法比較可信。事實並非如此。於本案內,妻子共存檔9份誓章,兩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兩份問卷的回覆書及3名證人的誓章。介入人則存檔共3份誓章及1份問卷的回覆書。除此之外,法庭亦曾傳閱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妻子於其存檔文件內的說法出現嚴重的自相矛盾,其證供與她向社工提及的家庭背景亦有分歧,她的證供亦明顯地不盡不實。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顯的例子如下︰

(1) 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妻子表示1994年,她夜間兼職啤酒推銷員,於工作地點認識經營大排檔的丈夫。當時丈夫已婚,但正計劃離婚。可是後來妻子於其第6份誓章則指稱當時不知悉丈夫已婚〔見第3(a)段〕;

(2) 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妻子稱為幫補家計,中五開始任職電子廠文員,並於1992年完成夜間商科及會計證書課程。1994年,她則任職船務文員,夜間兼職啤酒推銷員。1997年9月妻子誕下長女,妻子為家庭主婦,負責照顧女兒。1998年才開始在朋友的公司當文員,家庭經濟環境亦逐漸得以改善。妻子從沒提及於國內經營內衣生意。可是於其第6份誓章內,妻子卻指1998年,用內衣生意的積蓄支付前婚姻居所的供款〔見第3(b)段〕;

(3) 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妻子表示丈夫結束大排檔後,除了經營時裝生意,還兼職其他短期工作。於其第6份誓章內,妻子則指1996至2000年間,丈夫並沒固定工作或收入,只以賭博過活〔見第3(1)段〕;

(4) 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妻子指婚後夫婦兩人同心合力賺錢養家,丈夫負責支付居所的按揭,而妻子則負責生活費用。可是於其第6份誓章,妻子則指丈夫沒有恆常準時支付按揭;

(5) 於其第6份誓章,妻子指她基本上獨自支付居所按揭及生活費。當時她的月入2萬,按揭已每月12,000,另有生活費開支、子女學費及家傭月薪等。妻子的月入根本沒有可能足夠支付所有開支;

(6) 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妻子指2009年下旬,夫婦兩人為從事投資工作。妻子表示當時夫婦關係十分良好,家庭經濟富裕,是人生最快樂的時間,可是於後來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多份誓章內,她又指自2009年始丈夫有週轉困難,需向妻子的家人借貸數百萬元;

(7) 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2011年農曆新年的某一天,夫婦兩人發生衝突,之後丈夫便離開前婚姻居所。妻子稱當時情緒十分低落,除了照顧子女,她經常躲藏在家中。可是根據妻子及介入人,兩人正正是妻子指稱穩居的時段成為好友,介入人稱經常探訪,甚至在妻子家裡渡宿。兩人均指當時情同姊妹,無所不談。縱使如此,介入人卻沒留意丈夫不在妻子家中居住對夫婦兩人之間的問題毫不知情。這方面的證供自相矛盾;

(8) 2013年5月23日,妻子作出離婚呈請。同年7月26日,妻子存檔誓章指稱無法與丈夫聯絡。她只能與丈夫的姊姊聯絡,但姊姊亦不知丈夫的去向。可是妻子沒爭議,其實丈夫一直居於其姊的物業內。2013年9月9日,丈夫的律師存檔代表通知書。同日,妻子將金利豐戶口內的200萬股「德普科技」售出。2013年9月10日丈夫存檔經濟給養申索書。同日,妻子從金利豐戶口提取326萬多元。2014年1月11及16日,妻子將金利豐戶口內的10萬股「凱升控股」及4,192,000股「環球能源資源」股票轉賬予介入人的股票戶口。2014年5月13日,妻子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但對金利豐戶口隻字不提,亦沒有提交任何股票戶口的結單。丈夫於是發出問卷。於2015年2月13日存檔的回覆書內,妻子竟然稱她在金利豐沒有任何股票戶口,拒絕提供月結單,亦不認2013年9月曾從金利豐戶口提取超過300萬。2015年3月13日,妻子始首次表示願意披露與金利豐戶口有關事宜。丈夫再次發出問卷。於2015年6月9日的回覆書內,妻子承認於金利豐設有戶口,但指該戶口內的股票並不屬她所有,而是屬於一名叫李春吉的國內朋友。她續指2013年9月從該戶口中提取300萬用作還款給李女士後,該戶口便沒有運作,因此沒有月結單。於後來的誓章內,妻子又承認一直繼續運作該戶口。顯而易見,妻子一直以來的證供(尤其是關乎金利豐戶口)均不盡不實,自相矛盾;

(9) 妻子與介入人稱兩人情同姊妹,但於2015年6月9日的回覆書內,妻子連介入人的確實姓名也不清楚;

(10) 妻子於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承認是公司A和B的股東及公司B的董事,但對公司C則隻口不提。2015年3月27日,丈夫發出問卷,詢問妻子是否公司C的股東。於2015年6月9日的回覆書,妻子才首次承認她於公司C擁有一股股權 。她指該股只值一元,但沒有提供任何文件。她亦否認持有上水華山北段的土地業權。後來丈夫的兩名證人馬女士及盧先生指2009年年底,丈夫、盧先生及友人購入上水華山北段的土地,丈夫以妻子名義持有該物業。另外馬女士指於2014年3月20日將其名下投資公司中的2,400股轉讓予公司C,而妻子是公司C唯一股東及董事。馬女士及盧先生的證供有公司及土地註冊處的文件支持。妻子的證供明顯不盡不實;

(11) 於她的經濟陳述書內,妻子指2008至2009年間,她為了丈夫的週轉困難向家人借下巨款,即母親80萬元,姊姊300萬元,兩名妹妹分別100萬及90萬元。可是根據兩名妹妹指其中20萬已歸還,因此只仍欠10萬元。妻子與2名妹妹的誓章,她倆只曾分別借出70萬及30萬,借出30萬的妹妹指其中20萬已歸還,因此仍欠10萬元。妻子與2名妹妹的誓章已有明顯分歧。妻子不但沒有解釋,還於其2016年9月29日存檔的更新經濟陳述書內繼續指稱分別欠兩名妹妹100萬及90萬;

(12) 妻子於經濟狀況陳書指欠債共600萬元,除了30萬信用卡欠款,其餘均是上述欠家人的債項。妻子指2017年5至6月收獲介入人200萬元現金作投資。她承認沒有將該筆現金存入金利豐戶口或銀行戶口。她解釋該筆現金用作清還欠債。可是不但連一張清還欠款的收據也欠奉,家人的欠款全沒歸還,而欠債卻增至625萬元;

(13) 於2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妻子稱月入分別為5萬元及2萬多元。她指其名下的公司均沒有運作,拒絕提供任何文件。可是根據她提供的收入證明她的月入每月從數百至萬多元,全年收入約8萬元。這方面的證供亦自相矛盾。若妻子作推銷員的月入只有平均6至7千元,餘下的收入便從其公司所得。可是妻子又稱所有公司均沒有運作。她的證供自相矛盾;

(14) 妻子稱無法提供2011年6月之前的金利豐戶口結單。丈夫於2015年3月已發出問卷。香港的有限公司受到《公司條例》規管,必須保留7年的文件及紀錄,金利豐是證券公司,受到的規管更嚴厲。妻子的說法並不可信;

(15) 丈夫指妻子還有一個農業銀行的股票戶口,〔見丈夫第4份誓章〕,妻子一直沒有回應(包括沒有否認),亦沒作任何披露。

53.妻子一次又一次地向法庭撒謊,尤其顯然故意隱瞞金利豐戶口。本席對妻子的誠信有極大的保留,拒納其證供。

54.介入人的證供亦不遑多讓︰

(1) 介入人指2011年約1月認識妻子,至2011年5至6月期間成為好友,無所不談,情同姊妹。可是根據妻子向社工所述,當時她情緒極度低落,生活如隱居。介入人稱經常到訪妻子居所,甚至留宿,但竟沒察覺夫婦兩人並同住,兩人無所不談,但又偏偏沒提及婚姻問題;

(2) 介入人指已移民香港16至17年,還打算在香港置業,但因沒有時間排隊,所以從沒開設銀行戶口,她的誓章沒有提及在香港有任何工作,她有時間做訪妻子,看妻子的股票戶口,但十數年來沒有時間開設銀行戶口。該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3) 介入人承認在香港沒有物業,指來港時寄居於家人的居所,但拒絕透露住址。她的女兒及女婿均居於香港,應設有銀行戶口。介入人稱大部份時間居於深圳,但在這情況下卻稱選擇將200多萬現金於在家人的居所內。她的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4) 內地有外滙管制,介入人則稱於深圳兌換港元完全沒文件的記錄;

(5) 介入人稱她於深圳經營具規模的裝修生意,200萬元對她而言只是少數目。可是她卻拒絕披露任何與該生意有關的財務文件;

(6) 介入人稱她交給妻子的200萬元是她的盈利。雖然有以百萬計的利潤,但她稱不用繳交任何稅款。她指工程大判已為她預先支付稅款。這說法簡直是天方夜譚。大判根本無法知她的純利。而大判如果真的為她支付稅款,也應該留下有關文件的記錄,例如︰書信、報稅表等;

(7) 雖然介入人提供的銀戶口經常有大額存款,但數天後便會有類同金額的提款。換句話說,她的儲蓄不多。雖然該銀行的結餘曾高達200萬元,但該金額對介入人並非小數目;

(8) 介入人稱2011年1月才認識妻子,但竟於4至5個月後,全無記錄下將200萬元現金交予妻子,這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9) 起初介入人稱妻子用200萬元為她購入200萬股「德普科技」。妻子亦指金利豐戶口內的股票全屬介入人。後來丈夫指出「德普科技」股票的購入價,200萬明顯不足夠購買200股,介入人和妻子才改口稱是購入105萬股;

(10) 介入人稱當時是親身將現金由深圳帶來香港,但拒絕提交其出入境紀錄;

(11) 介入人與妻子均稱後來介入人要求妻子替介入人投資300萬元,於2013年10月購入「𣪱升控股」及「環球能源資源」股票,因此後來亦將所購股票轉賬予介入人戶口。可是根據妻子提供的金利豐戶口結單,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妻子根本沒有購入「環球能源資源」的股票。而這段期間妻子的戶口內亦沒有任何「環球能源資源」的股票。兩人的證供與妻子所提供的證物不脗合。

55.基於上述的因素,本席亦不接納介入人的證供。

56.雖然丈夫的證供亦有自相矛盾,例如有否獲發小販牌照、有否賭博而引致欠債,何時誕下私生子等。可是本審訊的舉證責任在於妻子和介入人,而非丈夫。妻子及介入人不能滿足法庭購入「德普科技」股票的資金或部份資金來自介入人。法庭不接納該200萬股「德普科技」或其任何一部份屬於介入人,因此之後所得的利潤亦不屬於介入人。

57.法庭命令如下︰

(1) 介入人必須於28天內將3,271,040元存入法庭,待法庭於本案內的經濟給養審訊處置;

(2) 本審訊的訟費由呈請人及介入人各支付一半予答辯人;

(3) 有關附屬濟助的審前覆核聆訊定於2020年8 月5 日上午10 時30分在第10庭進行(預留2小時);

(4) 本命令施加罰則通知,呈請人須親身送達本命令予答辯人及介入人。

  ( 謝沈智慧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卡永利律師行轉聘鄧理桉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 親自行事

介入人: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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