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薛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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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人利用偷來的支票,指使第一被告到銀行兌現,第一被告兩次嘗試都未能成功,第二次在銀行企圖把支票兌現時,惹起銀行職員懷疑而報警,其後遭警方拘捕。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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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3/2019 [2020] HKDC 4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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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有人利用偷來的支票,指使第一被告到銀行兌現,第一被告兩次嘗試都未能成功,第二次在銀行企圖把支票兌現時,惹起銀行職員懷疑而報警,其後遭警方拘捕。 2.第一被告在本席前承認兩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3.第一控罪指他與其他人企圖從東亞銀行偷竊屬於林女士的20萬元據法權產;至於第二控罪,則指他與其他人企圖從匯豐銀行偷竊屬於盧女士的$45,300據法權產。 4.案情透露於2019年4月8日凌晨時分,兩處位於落馬洲區的商業場所遭人爆竊,失去財物包括金飾、盧女士已簽署備用的銀行支票。 5.被告人經人介紹替一名別名「亞俊」的男子做兌現支票的差事,支票上的收款人會填上第一被告的名字,然後存入其銀行戶口又或者填上現金即時提取。支票成功兌現後,第一被告將獲得$10, 000元的酬勞。他相信那些支票是被盜的財物。 6.發生爆竊後的第三日,即4月11日,第一被告把一張面額20萬元的支票透過入票機存入其戶口,但其後被銀行告知該支票未能兌現。大約四天後在4月15日早上時分,第一被告親身到銀行嘗試兌現一張寫上現金面額為$45,300的支票,但惹起銀行職員懷疑而報警,因而東窗事發,遭警方拘捕。 7.事後警方聯絡支票戶口持有人盧女士和林女士,她們均表示支票上除了簽名屬於她們外,其餘資料都不是她們填寫的。 8.被告人現年26歲,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分別在2010年因襲擊罪及在2012年因參與非法集結而每次均被法庭判處接受感化為期12個月。 9.被告人已婚,太太在內地居住,被告人只有初中教育程度,曾任職測量員,現為燒焊雜工,月入約$17,000。 10.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犯下本案是因為家庭出現財政困難,需要金錢支持家庭的生活包括照顧母親及弟弟,所以一念之間,被壞人利用拿偷來的支票到銀行兌換。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現在非常擔心家人往後的生活。 11.被告人在其信中向法庭表示早年父親癌症離世後,須負起照顧母親及弟弟的責任,要求法庭輕判,好讓他為自己犯下的過錯承擔責任之餘,也讓他重新做人,為社會作出一份貢獻。 12.當被拘捕的時候,律師強調被告人與警方相當合作,還向警方招認他曾較早前企圖兌現一張20萬元的支票但未能成功。他否認與兩宗爆竊案有關,但表示他曾被帶往元朗區多間銀行嘗試將不同支票兌現。 13.律師說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顯示他有悔意,今次他已得到深刻的教訓。對於第一項控罪,律師陳述若沒有被告人的招認,控方將沒有證據提出檢控。 14.律師強調受害者和銀行都沒有實際損失,本案也不涉及違反誠信的犯罪行為,被告人不是主犯也沒有在事件中得到實際的利益。律師要求法庭從寬處理,使被告人可以重新做人,照顧家庭。 15.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人夥同他人一起作案,明顯事前有精心的部署,在行騙銀行過程中使用虛假文書(偷來的支票)等等。不過,話說回來,被告人在本案所犯下的企圖罪行極有可能最終都不能成功偷取金錢,原因很簡單,根據控方提供給法庭的資料顯示當時銀行戶口內沒有足夠的金錢。當然,嘗試犯下不可能成功的罪行都足以構成企圖犯罪。 16.另外,關於涉及20萬元支票的第一項控罪,若非被告人向警方和盤托出,或許控方也未能提出相關的檢控。在這情況下,本席會採用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20萬元的支票量刑起點應較4萬多元的支票為高,但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會以4萬多元的支票量刑起點作考慮)。 17.考慮過本案案情,所有求情說話,每項控罪本席均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份一,每項控罪判監10個月。 18.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二項當中2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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