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柏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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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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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2/2019 [2020] HKDC 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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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於2019年7月13日晚上約10時54分,被告人經上環港澳碼頭出入境管制站打算離境,在海關離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 3.經搜查後,海關人員在被告人穿著的內褲裏發現一個膠袋,內有54膠袋,載有一些粉紅色固體,思疑為危險藥物。 4.被告人因此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他由於欠債,於是同意為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將上述載着粉紅色固體的膠袋帶往澳門,他在信德中心接到上述膠袋後,將其放進他的內褲裏。完成交收後被告人將會收到酬金,但金額未定。 5.經政府化驗師檢驗,證實上述固體共重9.8克,內含6.05克可卡因,市值為港幣13,900元。 6.被告人現承認,在有關時間他知道涉案物品為危險藥物,他亦承認事發時他正在販運涉案的危險藥物。 被告人背景 7.被告人現年18歲,未婚,接受教育至中四,事發時與父母及一位妹妹同住,但父母在上年離異,當時法庭將被告人的管養權判予父親,妹妹則由母親管養。 8.被告人完成中四後,曾任職水吧學徒,月入約港幣8,000元,事發前被告人準備報讀職業訓練局一個為期3年的計課程,可惜由於本案被捕,未能成事。 9.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不過曾接受一次警司警誡及一次因盜竊被判簽保守行為命令。 輕判請求 10.辯方陳詞指被告人非常年輕,犯案時更只有17歲,心智尚未成熟,結果被別人利用犯下嚴重錯誤。被告人現在非常後悔,亦有深切反省,希望法庭可給予他機會改過自身。 11.被告人的父母及家人均有為他撰寫求情信,在眾人眼中被告人的本性善良,只是由於成長環境的困難,令他誤入歧途,各人均請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12.辯方陳詞指,基於被告人的年紀,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較着重被告人的更新,事實上被告人早已計劃重投校園,辯方懇請法庭可輕判被告人,讓他早日重過新生。 判刑考慮 13.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級法院對販運不同類型的危險藥物早已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本庭必須跟隨。 14.根據案例R v Lau Tak Ming[1992] HKLR 370及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所訂下的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監禁2至5年。本案涉及的可卡因重6.05克,若單純以算術計算,判刑起點應約為監禁44至45個月。 15.在量刑時,法庭慎重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特別是他的年紀及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法庭認為,上述情況必會令被告人服刑較身體正常的成年人較困難。此外,法庭亦注意到被告人父母及其他家人出席了聆訊,顯示他們均關心及支持被告人,法庭認為,家人的關護對少年罪犯改過自身尤其重要。 16.被告人只得18歲,法庭要將如此年輕的被告人判處頗長刑期的監禁,是令人傷感的決定,法庭衷心希望,被告人能在這事件中汲取教訓,服刑完畢後他依然非常年輕,只要有決心及努力,必定可追回失去的時間及機會。 17.本案涉及一定的國際元素,不過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及危險藥物的份量,法庭決定不就這點作任何加刑。 18.法庭在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被告人個人背景及辯方的陳詞,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為監禁42個月,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故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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