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Chi Shing v. Ip Wai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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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志成先生(「許先生」) 在2015年6月24日經 iBoss Business Consultation Limited 的介紹下與葉偉文先生(「葉先生」)簽訂了一份業務轉讓臨時買賣合約,以成交價HK$210,000轉讓一個名為「蜂移網路 BEES NETWORK 極易經營網上 WIFI 蛋租借」的業務。根據該臨時買賣合約,有關的業務沒有實體商舖,葉先生同意把業務的所有資產包括其網站、域名、及20個WIFI蛋裝置轉讓予許先生。另外,臨時合約也訂明一條附加條款,規定葉先生須與許先生再簽署為期一年的批發合約並每月向許先生租借不少於30個WIFI蛋裝置和向許先生支付HK$30,000的租借按金,若葉先生提前終止租借合約,許先生則有權沒收該按金。

Case No.DCCJ 1416/2016[2020] HKDC 3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416/2016

[2020] HKDC 3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6年第1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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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HUI CHI SHING  
   
被告人 IP WAI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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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樂豪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5月28日至30日及6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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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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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志成先生(「許先生」) 在2015年6月24日經 iBoss Business Consultation Limited 的介紹下與葉偉文先生(「葉先生」)簽訂了一份業務轉讓臨時買賣合約,以成交價HK$210,000轉讓一個名為「蜂移網路 BEES NETWORK 極易經營網上 WIFI 蛋租借」的業務。根據該臨時買賣合約,有關的業務沒有實體商舖,葉先生同意把業務的所有資產包括其網站、域名、及20個WIFI蛋裝置轉讓予許先生。另外,臨時合約也訂明一條附加條款,規定葉先生須與許先生再簽署為期一年的批發合約並每月向許先生租借不少於30個WIFI蛋裝置和向許先生支付HK$30,000的租借按金,若葉先生提前終止租借合約,許先生則有權沒收該按金。

2.在2015年7月12日,許先生和葉先生簽署了一份正式的業務轉讓協議書 (「正式協議書」)。除了上述臨時合約有所提及外,正式協議書的第3條條款和附件二述明有關業務的資產亦包含知識財產及營運系統、招牌及品牌、設備、生財工具、牌照、供應商名單和客戶名單。

3.在2015年7月13日,許先生和葉先生按照協議再簽署一份批發協議書,落實葉先生的租借合約責任。

4.許先生現在起訴葉先生沒有根據協議將所有有關業務的資產轉讓,因此向葉先生追討損失和賠償。許先生在開案時,澄清他的申索如下:

(a)  許先生指稱葉先生沒有安排將許先生註冊為互聯網域名www.y5egg.com 的擁有人。許先生認為葉先生這個舉動已經違反正式協議書。不過,許先生確認葉先生有把相關的網頁寄存系統的登入名稱和密碼交出,並能夠登入系統更改其內容。許先生也確認域名的註冊不會影響業務的正常運作,而他的網上WIFI 蛋裝置的租借業務也在約2015年10月停止營運。就這一項指控,許先生的爭論是由於他不是域名的註冊擁有人,故此他不能夠把域名出售獲利;

(b)  許先生指稱葉先生沒有將一個電郵戶口 [email protected] 的登入名稱和密碼交出;

(c)  許先生指稱葉先生沒有將另一個電郵戶口 [email protected] 的登入名稱和密碼交出。根據許先生的說法,該電郵用作註冊一個蘋果公司的帳戶 (Apple ID) 和一個 Facebook 的帳戶。許先生確認在營運WIFI 蛋租借的業務時無需利用該電郵收發電郵,他也確認在2015年7月24日葉先生已安排將有關的 Facebook帳戶的密碼重置,而重置後許先生能夠成功登入該 Facebook 帳戶;

(d)  許先生指稱雙方的買賣協議包括一個Yahoo! 廣告戶口的轉讓,而葉先生沒有按協議安排轉讓這一個業務資產;

(e)  許先生也指稱雙方的買賣協議包括一個 Apple ID 的轉讓,而葉先生沒有按協議安排轉讓這一個業務資產;

(f)  葉先生在提供供應商資料時,許先生指稱葉先生沒有把部份供應商的資料交出,包括 eMobile、DOCOMO、LG和Orange這四個供應商。除了違反正式協議書外,許先生續指由於他無法從供應商取得足夠WIFI 蛋裝置,因此也不能履行批發協議書向葉先生提供租借服務。許先生向葉先生申索HK$72,000作為批發協議書下的利潤損失;

(g)  許先生倚賴正式協議書的第12A條條款,除要求葉先生退還已付的合約金額和支付違約所導致的損失外,也申索葉先生賠償相等於已支付的合約金額的50%作為約定違約金額。

5.在他的書面開案陳詞中,許先生首次提及三個新事項。他指稱葉先生對有關的WIFI 蛋業務曾經作出失實的陳述、在簽署臨時或正式協議書的同時達成了一個附加的口頭合約、和在進行資產轉移過程中有疏忽。許先生沒有在他的申索陳述書中特別就這些事項作訴,也沒有在書面開案陳詞內解釋新增事項的原因或支持那些事項的詳情。在本席詢問下,許先生確認不會就這些事項進行申索。

6.在結案陳詞中,許先生也同意撤回有關 Yahoo! 廣告戶口的轉讓的這一項申索。

互聯網域名www.y5egg.com

7.雙方不爭議互聯網域名www.y5egg.com 屬於WIFI蛋裝置租借業務資產的一部分,也不爭議有關的註冊登記人並未轉移至許先生的名下。

8.葉先生主要倚賴的,是一封在2015年11月5日發出的電郵要求許先生在兩天內處理4個事項包括互聯網域名的轉名手續。葉先生在該電郵內寫「應該轉快完成所有事項以便日後運作。閣下一直不回應處理,已經對賣家造成十分大之困擾」。這一封電郵的收件人是 [email protected]

9.許先生否認曾經看過葉先生在2015年11月5日發出的電郵。許先生聲稱他不會使用 [email protected] 作為通訊渠道,而當時他也沒有登入該電郵戶口翻查電郵。在盤問時,許先生質疑葉先生既然未能獲得回覆,然後從申索陳述書中得知他被指控沒有為域名轉名時,為何不嘗試用其他方式例如 WhatsApp短訊去聯絡許先生去跟進問題。葉先生的回答是他知道[email protected] 是一個許先生會使用的電郵地址,在發出上述電郵後,葉先生沒有想過需要作出跟進。收到申索陳述書後,葉先生指示律師代表處理並在辯護書作出回應。葉先生認為許先生在看到辯護書後應該主動聯絡安排轉名事宜。

10.本席不相信許先生的說法。從已披露的文件顯示[email protected] 這個電郵地址最早於2015年8月被利用去處理客戶的查詢。例如在2015年9月24日的一封回覆的電郵中,一名客戶被提醒在2天內將有關的租借費用存入許先生的一個恆生銀行戶口中和提供入款通知書。在2015年11月2日,同一個電郵地址被利用去回覆一個客戶的退還裝置的問題。本席認為在相關的時候[email protected] 是許先生的一個重要的通訊渠道。葉先生的2015年11月5日的電郵僅於上述2015年11月2日的電郵後的3天發出,許先生指稱他沒有使用該電郵地址或沒有看到葉先生的電郵是難以置信的。

11.許先生同意域名註冊人的身分並不影響業務上的運作,而該業務由他接手後約3個多月便停止營運。本席相信一直以來許先生並不著重域名的擁有權,而時至2015年11月他也無實際需要成為該域名的註冊人。許先生沒有回覆2015年11月5日的電郵或主動聯絡葉先生處理轉名事宜其實不足為奇。同樣地,本席相信葉先生曾經嘗試約會許先生去處理這件事,而葉先生也沒有誘因保留域名的任何權益。許先生聲稱可以出售域名圖利,本席認為這個說法毫無事實根據。許先生從來沒有就這個申索特別作訴,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可能蒙受的損失。

12.本席裁定許先生的這一項申索不成立。

電郵戶口 [email protected]

13.雙方不爭議電郵戶口 [email protected] 是業務資產的一部份。許先生指稱葉先生沒有將該電郵戶口的帳戶資料和登入密碼交出。

14.葉先生否認這個指控。在主問下,葉先生說他於2015年7月13日相約了許先生在麥當勞餐廳一間位於太子的分店會面。葉先生記得當時許先生攜帶電腦出席,而葉先生同時將三個電郵戶口的資料包括 [email protected] 以口述形式說出,並看見許先生記下該資料。

15.葉先生的解釋是一個純指稱,並無其他證據支持他的說法。本席留意到葉先生在2017年3月13日簽署的證人陳述書中,他形容在7月13日的會面中他將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的電郵戶口、和網上銷售平台的登入方法和密碼交給許先生「使其可以即時做生意」。在他的證人陳述書中,葉先生沒有指明他在7月13日的會面中同時交出 [email protected] 的登入資料和密碼。他只是說 [email protected]這一個電郵戶口一開始已經轉讓給許先生,但葉先生沒有在證人陳述書內解釋「一開始」的意思。本席也留意到當許先生接受盤問時,葉先生的代表大律師陳志民大律師(「陳大律師」)只是一般地指出[email protected] 與上述的另外兩個電郵戶口的登入資料和密碼是同時交給許先生,陳大律師沒有指出當時的具體情況包括會面是在何處、許先生攜帶了電腦出席、或許先生在現場記下了有關資料等事項。 陳大律師更加沒有向許先生指出葉先生交出的資料的明細。

16.本席不相信葉先生有將 [email protected] 這個電郵戶口轉讓給許先生。正如許先生所承認,這一個電郵的欠缺並沒有帶來損失。既然如此,本席認為許先生無需捏造事實誣告葉先生。

電郵戶口 [email protected]

17.許先生同意 [email protected] 這一個電郵戶口與WIFI蛋裝置業務沒有直接的關係。許先生主要的爭拗其實與一個 WhatsApp程式有關。根據許先生在盤問下的說法,他與葉先生交接業務後約一星期,許先生希望得到一個工作用的手提電話。查問下葉先生擁有一部蘋果公司的iPhone手提電話,但葉先生表明該手提電話不屬於業務資產的一部分。許先生於是額外付錢購買。許先生確認當時他只是購買手提電話,而不是購買任何與業務有關的資料,也不知道他所購買的手提電話是否存有該些資料。

18.當許先生從葉先生手上取得手提電話後,許先生發現該手提電話預先安裝了一個WhatsApp的短訊應用程式。雖然許先生無需利用該WhatsApp應用程式為業務進行通訊,但是該短訊應用程式內記載著以往葉先生和客戶的訊息。許先生認為該些資料能幫助他理解市場動向和熱門國家,因而有利業務宣傳,故此許先生希望能夠獲得該些資料的備份。

19.許先生指葉先生的WhatsApp應用程式和資料備份與一個蘋果公司帳戶 Apple ID綁上,而該 Apple ID的登入電郵是[email protected]。該Apple ID是屬於葉先生的,每次WhatsApp程式進行軟件更新的時候,葉先生都需要在許先生購買的手提電話輸入密碼。因為這個原因許先生不能將WhatsApp資料的備份拷貝。許先生曾經尋求葉先生的協助,葉先生不願意把 Apple ID帳戶或其密碼交出,只是提議許先生重置手提電話至原廠設定然後再嘗試拷貝備份。許先生依照方法嘗試但是並不成功。許先生也有向蘋果公司客戶服務的職員查詢,許先生獲得的回覆是WhatsApp資料的備份在Apple ID的iCloud雲端儲存中,只有該Apple ID的用戶才有存取權限。

20.由於電郵的用戶名稱與業務名稱甚至其互聯網域名類同,許先生爭辯 [email protected] 這一個電郵屬於業務資產的一部份。 葉先生不同意,他的說法是這是一個私人電郵地址,也因為它是Apple ID的登入電郵,所以當中涉及其他個人資料例如與銀行戶口相關的資訊等。

21.[email protected] 和葉先生的 Apple ID是兩個不同的事項。許先生同意他無需倚賴這一個電郵去運作業務的網上銷售平台或其網站。許先生關注的其實是與業務有關的客戶資料。葉先生指出這些資料已經交予許先生,而許先生在盤問下也同意縱使沒有葉先生的Apple ID登入密碼許先生可以以手抄或屏幕截圖的方式將上述提及的WhatsApp應用程式內的相關訊息備份。當被問到與其要求Apple ID的登入密碼為何不直接問葉先生取得WhatsApp應用程式的訊息備份時,許先生回答他沒有想到這樣做,許先生也沒有原因相信葉先生會拒絕這一個要求。

22.本席裁定這一項申索不成立。事實上,許先生在盤問下同意在3個多月的業務營運中,他既沒有主動接觸客戶也沒對相關資料有著實際用途。

葉先生的 Apple ID

23.本席接納葉先生的Apple ID 不屬於業務買賣的一部份,這也正正是許先生願意額外付款予葉先生的原因,而當時許先生購買的是葉先生的手提電話而已,不是手提電話內記載的資料。

24.因此,本席裁定許先生的這一項申索不成立。

供應商名單

25.許先生和葉先生沒有爭議業務轉讓包括供應商名單。許先生指稱在2015年6月20日第一次會見葉先生時,葉先生提及其中eMobile、DOCOMO、LG和Orange四個供應商,並解釋每次向供應商取WIFI蛋裝置均需要增加租借數量和在合約期內不能取消已承租的裝置等事項。除此以外,葉先生解釋原有的業務也會批發WIFI蛋裝置予其他的公司,所以每個月能夠賺取約 HK$15,000的利潤。在許先生進一步的詢問下,葉先生確認在收到付款後會把供應商名單轉讓。葉先生更承諾協助許先生與供應商簽訂為期2年的新供應協議。

26.在2015年6月24日,許先生和葉先生簽署了業務轉讓臨時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的第3B條條款述明業務資產及權益轉讓內容包括供應商名單,第14條條款更被填上賣方沒有不會轉讓的資產。在2015年7月13日,雙方簽署正式協議書。同樣地,正式協議書的第3B條條款述明業務資產包括供應商名單,其附件二的第3條「資產及附加條款」的「供應商名單」一項中也被填上「Yes」。簽署正式協議書後許先生和葉先生前往麥當勞餐廳。在途中,許先生指稱葉先生突然說不能交出供應商名單,理由是他未有時間預備與供應商的協議。葉先生同時遊說許先生向葉先生拿取WIFI蛋裝置以避免不能達到供應商的取貨數量的最低要求。許先生不同意有關安排。

27.葉先生否認指控。根據他的證人陳述書,葉先生說原有的業務由始至終都只得一間名叫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的供應商,而許先生同意繼續使用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這一個供應商。葉先生反駁許先生所提及的4個供應商 eMobile、DOCOMO、LG和Orange 都不是原有的業務甚至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的供應商,由於業務所使用的WiFi 蛋裝置的數量少,該些供應商都不會願意提供服務。葉先生辯稱在2015年8月15日他以電郵方式向許先生送達Countless Coins Limited 的英文服務合約,只是許先生不願意簽署而已。 在盤問下,葉先生再解釋正式協議書所出售的只是零售業務不是批發業務。葉先生因此不承認賣方在供應商這個議題上有違約行為。

28.本席認為葉先生的說法不合情理。首先,葉先生聲稱出售的業務只是零售業務不是批發業務,和 Countless Coins Limited是出售業務的唯一供應商的這兩個指控並沒有在他的修定抗辯書中特別作訴。再者,葉先生這兩個指控都是純指稱,也與2015年6月24日簽署的業務轉讓臨時買賣合約和2015年7月13日簽署的正式協議書有衝突。該臨時買賣合約和正式協議書都被雙方加入額外的附帶條款,許先生和葉先生也有在臨時買賣合約上以書寫形式修改不同的條款然後加簽確認。這兩份文件沒有清楚交代出售的業務只是零售業務,或記錄轉讓的資產不包括批發業務的資產,相反地有關資產被定義並包括「供應商名單」。假如葉先生的指稱屬實,即是業務的資產其實是不包含批發業務資產或所謂的「供應商名單」是只有一間供應商的話,葉先生沒有理由不在兩份協議書就這些事項作出釐清又或指明轉讓業務的供應商便是 Countless Coins Limited和往後的裝置供應僅與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相關。

29.不論在葉先生的證人陳述書中或在審訊時的證供中,葉先生不否認 Countless Coins Limited原有的業務需要向批發商或供應商取得WIFI蛋裝置然後再將這些裝置出租。葉先生的另一說法是在業務轉讓後,Countless Coins Limited 仍然會先從該些批發商或供應上取的WIFI蛋裝置,安排許先生與 Countless Coins Limited簽署租借協議書,然後與許先生透過批發協議書再「反租」WIFI蛋裝置。相對Countless Coins Limited從批發商或供應商取得WIFI蛋裝置後直接將裝置出租,葉先生這個安排不僅會為他指稱的「批發業務」帶來成本的上升,也可能會為正式協議書、批發協議書和WIFI 蛋裝置的供應帶來不肯定的變數。本席認為葉先生的說法實在是匪夷所思。

30.正如許先生所說,本席相信原有的業務需從不同的批發商或供應商取得WIFI蛋裝置,而葉先生當初也有向許先生表述有關的供應商。葉先生最終只是提供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而沒有交出該公司真正的供應商名單是賣方的違約行為,也因此本席裁定許先生無法履行與葉先生簽下的批發協議書的合約責任。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31.對於因未能獲取電郵戶口[email protected]和供應商名單而導致業務上的損失而言,許先生沒有提出具體金額或證據。在申索陳述書中,許先生則申索以下的賠償和損失:

(a)  成交金額 HK$210,000 的全數;

(b)  根據正式協議書第12A條條款一筆HK$122,500的額外賠償;

(c)  HK$30,000 的顧問服務費;

(d)  HK$72,000 作為無法履行批發協議書的利潤上的損失。

32.姑且勿論上述的申索是否有依據,許先生可面對另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從2015年12月的周年申報表所見,郭若嫦女士是 Countless Coins Limited的唯一董事和股東。Countless Coins Limited 登記了「蜂移網路」和 「BEES NETWORK」作為其業務名稱。它的業務地址和公司註冊辦事處的地址也是報稱同一個地址。

33.在葉先生的證人陳述書中,葉先生說郭若嫦女士是他的太太。葉先生本人則在科學園開設公司營運一些獲得香港政府批准和資助的資訊科技項目。在相關時候,葉先生協助他的太太經營「蜂移網路 BEES NETWORK 極易經營網上 WIFI 蛋租借」的業務,尤其是資訊科技這一方面。

34.在本案中,許先生選擇起訴葉先生大可能因為2015年6月24日的業務轉讓臨時買賣合約和2015年7月13日的正式協議書都是由葉先生以賣方的身分簽署。不過上述的商業登記處文件顯示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才是業務的真正擁有人,而葉先生也確認他只是為業務提供協助。Countless Coins Limited 是一個獨立法律實體,不能與葉先生混為一談。

35.就葉先生是否一個合適的被告人這一個議題,本席邀請雙方作進一步的陳詞。

36.許先生接納他約於2016年4月為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進行公司查冊和業務名稱的查冊。許先生也同意在2017年8月收取到葉先生的證人陳述書和留意到葉先生相關的證供。許先生說他只是沒有想過起訴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37.根據陳大律師的陳詞,葉先生不爭議業務的擁有人是 Countless Coins Limited。陳大律師爭辯葉先生在簽署業務臨時轉讓買賣合約或正式協議書時同樣可以代理人身份負上個人的法律責任,並緩引不同的典籍包括 Bowstead & Reynolds on Agency和案例尤其 Stanley Yeung Kai Yung v. Hongkong & Shanghai Banking Corp [1981] AC 787 這一個案例。

38.在法律上,本席接納一個代理人在代表其委託人 (Principal) 訂立合約時可以負上個人的法律責任,但是本席不認為有關原則適用於本案。就本案而言,陳大律師同意以下事項:

(a)  2015年6月24日的業務轉讓臨時買賣合約或2015年7月13日的正式協議書均沒有條款述明葉先生會負上個人的法律責任或委託人會被免去責任;

(b)  該兩份合約也沒有條款述明葉先生是否以擁有人或代理人身份簽署文件;

(c)  正式協議書的第1條條款述明該協議書為買賣雙方協議的全部,雙方並沒有其他書面或口頭陳述構成協議的部份。陳大律師也確認葉先生沒有和不會依賴正式協議書以外的口頭陳述或協議;

(d)  在簽署正式協議書後的業務過程中,沒有證供顯示葉先生以業務擁有人或代理人身份進行業務資產轉讓;

(e)  在一般情況下,代理人不會因為代表委託人進行交易而會招致個人法律責任。

39.事實上,有關業務的互聯網域名www.y5egg.com的原有登記擁有人是 Countless Coins Limited。在整個訴訟中,葉先生從來沒有具體作訴或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他才是業務的實質擁有人或他以任何身份對許先生這個交易有著個人的法律責任。相反地,葉先生的證供明確地表示他只是為業務的運作和資產轉讓提供協助,他本人也有其他的個人生意。本席不同意陳大律師的陳詞指本案有合理基礎推論葉先生同意對交易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總結

40.縱然本席裁定在涉案的業務買賣中部份的資產並未根據正式協議書轉讓給許先生,由於業務的擁有人是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不是葉先生,和基於上述原因葉先生沒有個人法律責任,許先生的申索必須予以撤銷。本席也認為無需處理許先生的賠償或其他申索。

41.訟費方面,本席認為葉先生知道有關業務是由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擁有。葉先生一直由律師代表為本案進行抗辯,卻沒有在本案開始後任何階段提出合適的申請包括剔除許先生向葉先生的申索。最令本席驚訝的是在結案陳詞階段,陳大律師表示葉先生的立場是許先生在提出訴訟前已經知道 Countless Coins Limited 這一間公司的存在,但葉先生選擇在欠缺事實或法律根據下要求本席推論他有著個人的責任。

42.在考慮整體情況下,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下令除已作出的訟費命令外對本案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黃樂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黃約翰律師事務所延聘陳志民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