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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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善慈)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和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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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61/2020 [2020] HKCA 5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6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9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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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陳善慈)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和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2.2020年5月7日,原審法官就上述兩項控罪判處申請人分別入獄15個月和3個月監禁,而3個月的判刑中的2個月要和15個月的判刑分期執行。申請人要服的總刑期為17個月。 3.申請人不服判刑,並已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申請人現要求本席批准她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4.申請人至今只服刑約5個月,即使以對申請人最有利的角度考慮案件,申請人已服的刑期不可能足夠反映申請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 5.本席不認為有足夠基礎批准申請人保釋等候上訴。本席駁回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但下令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要盡快排期由合議庭處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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