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鑒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84/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y 2020.
1. 上訴人於2019年11月13日被裁定一項「未按照出口許可証的規定企圖輸出禁運物品罪」 [1] ,罰款4,000元和監禁6日緩刑12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 584/2019 [2020] HKCFI 14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8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3051號)
----------------------------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於2019年11月13日被裁定一項「未按照出口許可証的規定企圖輸出禁運物品罪」[1],罰款4,000元和監禁6日緩刑12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指上訴人在2019年6月28日,下午約5時半,經羅湖管制站前往內地,徐總關員(第1控方證人)在離境大堂搜查他的白色背心袋,檢獲兩罐配方奶粉,共重1.8公斤。當時,上訴人沒有出口許可証[2]。其後,梁關員(第2控方證人)取上訴人身份證給區關員(第4控方證人)查核出入境記錄,發現上訴人剛於同日4時半離境,因此不能得到豁免[3]。最後,案件由海關助理貿易管制主任(第5控方證人)檢取證物和作出檢控。 辯方案情 3.被告人供稱他帶水貨多年,知道24小時內只可過關一次才會豁免帶奶粉規定。當日他在「阿達」處取了一個背包,以為是化妝品和食物,沒有查看。他另外手持一個膠袋內有一對鞋。案發前幾天他曾與第1控方證人爭執過,他懷疑本案是海關人員誣陷他,因為「阿達」曾表示背包內的不是奶粉。 4.案發當日被截停後,海關人員帶他入一間房,期間從他的背包取出一個袋,內有兩罐物品放在房門口一張櫈上,沒有讓他查看。在房內逗留約一小時,期間他曾上廁所。後來,第3控方證人拿了兩罐物品帶他到另一房間,交由第5控方證人接手處理,但他不知道這兩罐物品是否在他背包取出的兩罐。 5.裁決後,裁判官批准上訴人覆核,讓他再作供和呈上一封投訴信[4]。上訴人供稱他日前曾嘲諷第1控方證人,指他捉不到賊像看更云云,他又指海關很少用「24小時內曾離境」的理由為檢控基礎,是針對他的做法。 裁斷理由 6.關於涉案奶粉是否從上訴人手持的白色背心膠袋搜出,裁判官仔細分析幾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她認為第1、3控方證人的證供吻合,兩人都指奶粉是從上訴人手持的白色背心袋搜出的,是可信證人。至於第2控方證人說是第3控方證人把奶粉帶入房,裁判官認為他對事發經過印象不深。其次,當第5控方證人警誡上訴人和處理證物時,上訴人從沒有指出奶粉不是從他的行李搜出的。 7.裁判官指上訴人在現場沒有要求查看涉案的奶粉,只顧打聽第1控方證人的名字,反應與被誣陷的情況不符。裁判官認為幾名海關人員乘上訴人過關,合謀找來兩罐奶粉誣陷上訴人實太牽強,講法不合理。 8.至於上訴人的投訴信[5],內容主要投訴幾名海關人員態度傲慢,漠視他的權利。上訴人在信內沒有指出海關人員誣陷他的詳情,裁判官認為誣陷的指控不可信。 9.裁判官指上訴人作供時隨意編造事發經過,其實,他在投訴信中已表示從他的行李搜出奶粉,但審訊時卻說以為是食品。覆核時又改稱不知是配方奶粉。裁判官指他的證供前後不一,並不可信。 10.上訴人作供時左閃右避,順口開河,裁判官也不接受他可能真誠相信那兩罐不是配方奶粉。 11.裁判官接受幾名海關人員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指出兩罐奶粉不是從他的背包搜出,當時搜查他的不是審訊時的幾名證人。他知道背包內有兩罐東西,但不知是奶粉。 13.各個證人和上訴人作供的表現,可信與否,裁判官親自觀察,應比本席準確,本席不會輕易干預她的結論。 14.上訴人在2019年7月3日下午近1時以電郵向海關投訴調查科投訴[6],信中講述有關人員的態度和調查經過,其中他在第四段描述事發經過如是說:「在房間內,初時由一名保持“中立友善的海關”獨自搜查行李。拿出兩罐奶粉放在門口桌上及向門口看不 [7]的人說“只有兩罐奶粉”便離開。」這段文字非常清楚,上訴人知道從他的行李搜出奶粉,完全與他的上訴理由不符。這信是案發後約5天發出的,上訴人應清楚記得事發經過,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理據不合理。 15.如果各證人不是處理上訴人案件的人員,投訴信又怎會有各人的名字。而且,這不是他審訊時的理據。本席不接受這理由。 16.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定罪穩妥,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黎靖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