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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9/2020
[2020] HKCFI 15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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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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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Liza L S L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栽植大麻植物(Cultivation of cannabis pla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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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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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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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引言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種植大麻植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9(1)及(5)條(控罪一),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二),被交付本法院判刑。他在本席席前確認控罪,並同意控方所提供的案情摘要。
案情
2018年11月19日,警方人員到新界八鄉打石湖村一座三層高的村屋,進行反毒品行動。該村屋自2018年6月1日起,為被告人所租用。警方人員叫門後,由被告人應門,警方人員進入屋內調查,發現該村屋每層面積約有七百平方英呎,全都種植了大麻。
警方人員搜獲合共十二盆大麻植物,總重量為1,291.1克;八百三十三棵已收割的大麻,總重量81,207.6克;以及大麻幼苗,共重345.1克(控罪一)。
此外,警方人員也發現一個膠袋裝有370克草本大麻,及另一個膠袋裝有7,430克植物,內含1,570克草本大麻(控罪二)。
警方人員又在屋內發現一百二十五包肥料、四十五支太陽燈、四十個變壓器、七個時計、十把風扇、十把抽氣扇、三罐石油氣、三台二氧化碳製造機、三十九桶養料溶液、一個月曆及三個無線電話等等。
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方承認租住上述村屋以種植大麻,屋內的大麻都是他的。
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向警方承認,以每月26,000元的租金租住涉案村屋種植大麻,並獨自在那裡居住。他說,是他自己從互聯網上學識如何種植大麻,又從淘寶購得種植大麻的用品和材料。他說,他種植大麻的目的是為自用及出售,但在被拘捕之前還未有收獲。他承認將村屋改建,包括裝上電錶和太陽燈,又用抽氣扇使二氧化碳流通,並會按日期為大麻淋水和施肥。
就控罪一,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專家的意見,涉案村屋是大麻的種植場,各個房間內設有燈泡、通風喉管、電力供應計時器、風扇、空調。房間內的牆壁貼有反光物料,增加室內光線。村屋內的大麻生長狀況良好。專家認為,屋內的設備是專為種植而設立。
根據政府化驗師的意見,大麻的生長周期約為四個月,即是說每年可以有三造收成。以八百四十五株大麻計算,大麻葉及大麻花的年產量可達301.4公斤。又將上述的大麻葉及大麻花風乾,用以製成草本大麻,轉化比率約為百分之十五。因此,政府化驗師估計,本案草本大麻的年產量達45.21公斤。若以2018年11月的平均零售價每克港幣294元計算,本案草本大麻的年產量總零售價約為港幣13,288,800元。
至於控罪二,此控罪涉及合共1,940克草本大麻,當時零售價格約為港幣2,293,200元。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現年38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學五年級。他已婚,育有一子,兒子現年11歲。被告人曾任職壽司師傅,但後來失去固定工作,靠做散工過活。自2018年6月起再沒有工作。
刑事定罪紀錄方面,被告人在2018年4月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案底,被判罰款1,500元。他有濫用大麻的習慣。
求情理由
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強調,被告人被捕之後一直與警方合作,而且於第一時間認罪。李大律師指,被告人現在真誠感到後悔,並得到家人支持。本席有詳細閱讀過求情文件夾內被告人的各項修業證書和被告人自己及他的家庭成員所寫的求情信。
關於被告人的背景,李大律師陳詞說,雖然被告人接受的教育程度不高,但他畢業後努力不懈,並得到前僱主送往日本深造廚藝及進行文化交流。被告人又持續進修,參與各項關於食物安全及衛生的課程,最終由學徒晉身成為壽司師傅,曾在不同的日式餐廳工作了十五、六年之久。但好景不常,因為生意不景,被告人在2017年下半年被解僱,作為一家的家庭支柱,這對被告來說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後來,被告人在一家日式餐廳找到一份兼職,但在2018年1月又再被解僱。面對重重壓力及挫敗感,被告人在別人影響下沾染大麻,並且成癮。雖然被告人其後有在壽司店及地盤做兼職,但自2018年6月起再沒有尋找工作。最後,他被介紹為一位陳姓的男子種大麻,報酬是每個月25,000元及免費獲得大麻供應。由始至終,被告人是單獨在涉案的村屋內種植大麻,為期約有五個月。
量刑
就「種植大麻植物罪」,其最高刑罰是入獄15年,並判處第6級罰款(即港幣100,000元)。
量刑方面,在律政司司長訴張勁光一案,上訴法庭綜合不同司法管豁區,包括香港、英國和新西蘭的判例,認為判刑的主要考慮因素是種植大麻場所的估算年產量及要考慮其他加重罪責因素。上訴法庭並指出,雖然大麻葉及枝的活性成份(大麻效力)相比大麻花是較低,但大麻葉及枝絕非全無商業用途或價值。在一般情況下,種植者亦不會將有價值的大麻葉和枝完全拋棄。因此,在估算涉案種植場的年產量時,須同時顧及大麻花和大麻枝葉。上訴法庭採用下級法院的處理方法,即是先估算涉案栽植場每年能生產草本大麻的重量,並以該估算為基礎。根據AG v Tuen Shui Ming按定下的量刑指引定出刑其後,再以草本大麻較大麻精的大麻效力較低而扣減不多於1年的幅度,來決定量刑基準,然後考慮其他有關因素,定出最終判刑。
在該案,上訴法庭指出,大麻年產量為27,209克。根據Tuen Shui Ming案的量刑指引,量刑基準會是高於四年半監禁,減去涉案大麻是草本大麻而非大麻精,量刑基準亦會是高於三年半監禁。答辯人租用該鐵皮屋作居住及種植大麻植物,亦有裝置溫度計控制栽植區的溫度及濕度,以促進大麻植物生長。而大麻收成後,他更會出售大麻產品。因此,上訴法庭認為答辯人是集栽植者、經營及籌劃者於一身。上述加重罪責因素可將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推高至不少於4年。
在HKSAR v So Kim Yi & others(HCCC 399/2018),該案第一被告是在三個不同的地點經營大麻種植,總年產量為46.6公斤,與本案的相若。法庭以8年監禁作為第一被告的量刑起點。然而,他的角色比本案的被告人重,有負責招募同案第三被告,為他進行工作。該案第三被告人涉及在一個地點種植大麻,年產量為13公斤,法庭以5年監禁作為他的量刑起點。
在HKSAR v Touray Edrisa(CACC 124/2010),上訴人販運30公斤草本大麻。上訴法庭認為,以6年作為他的量刑起點是合適的,本席沒有忽略該案有跨境因素這加重罪責的考慮。
回到本案,本席詳細察看涉案種植場的照片,認為以它的大小,在那裡發現已收割和未收割的大麻數目多達八百多株,以至各項種植設備和材料等等,它雖不算大型,但也有相當規模,而且顯然是經過一番策劃才能籌建成的。本席注意到,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內獨自承擔所有罪責,並冇提及有其他人的參與,但是基於涉案村屋的月租達兩萬多元,而且室內的設備投資所費不少,相信不是被告人能獨自承擔的。因此,本席接受李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所說,被告人接受別人招募,以自己的名義租用涉案的村屋,獨自在那裡經營和打理整個種植場,前後約有五個月。根據同意案情,涉案種植場年產量達45公斤,其總零售價值超過港幣13,280,000元。本席認為,被告人就控罪一的適當量刑起點為7年監禁,因認罪減去三分之一的折扣,降至56個月監禁。
至於控罪二,涉及的合共1,940克毒品,若然全是大麻精的話,根據Tuen Shui Ming案的量刑指引,量刑起點為16個月監禁。考慮到涉案的是草本大麻,而非大麻精,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減去因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降至4個月監禁。
李大律師已經盡力為被告人提出各種可能求情的理由,然而本席認為被告人除了及早認罪之外,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整體原則
至於總刑期方面,考慮到控罪一和控罪二有緊密的事實連繫,而且控罪二的毒品是控罪一的成果。因此,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基於以上,本席判處被告人合共入獄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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