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伙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83/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20.
1. 去年9月,暫委裁判官曾宗堯判上訴人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名成立,判監兩個月零兩星期,他不服定罪上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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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3/2019 [2020] HKCFI 15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8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8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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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去年9月,暫委裁判官曾宗堯判上訴人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名成立,判監兩個月零兩星期,他不服定罪上訴[1]。 控方案情 2.去年4月25日下午3時許,入境事務助理員在長洲大興堤路「洲際茶餐廳」廚房內發現男子伍創富,當時伍創富穿著橙紅色上衣,印有「洲際茶餐廳」字樣。調查後發現伍創富是非法入境,不可受僱,因此拘捕他。 3.稍後,控方第1證人(入境事務助理員)向上訴人調查,上訴人出示一張具名「伍創富」和他相片的香港身份證副本,由於入境處沒有此身份證的記錄,所以拘捕上訴人涉嫌「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警誡後上訴人承認負責僱用伍創富,但不知他的身份證是假的。 4.上訴人辯稱曾當漁民,後轉當廚師和經營「洲際茶餐廳」。也曾出售其他餐飲業務。伍創富是經前僱員伍小姐介紹,據聞是伍小姐堂弟,當時留意二人有交談,但表現不熟絡。他僱用伍創富前曾查看他的身份證,確定相片相符。也詢問伍創富工作經驗、住址和電話等資料。上訴人表示不懂分辨真假身份證,當時沒有理會涉案的身份證是否有「3粒星」標記和「永久性」等字樣,後來又說好似有。他沒有查詢伍創富家庭背景和與伍小姐的關係。伍創富能說流利廣東話,無任何令他懷疑的情況,所以僱用他。 原審裁斷理由 5.暫委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有良好品格。他指出辯方基本上沒有質疑控方證據,問題是上訴人可否倚靠免責辯護理由[2],這方面他會考慮整體證據。 6.對涉案身份證是否有「3粒星」標記和「永久性」字樣等等,上訴人的回應是「唔清楚」和「當時冇理,睇過好似有」,暫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態度漠不關心。對伍創富的家庭背景、與伍小姐的關係和工作經驗等等並不關注,只馬虎處理。暫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根本沒有盡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本席同意徐和中高級檢控官的陳詞,Kulemesin v HKSAR 案[3]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永成案[4]的原則適用於本案。本席完全同意高等法院郭啟安暫委法官在羅永成案[5]的裁斷,《入境條例》第17I(1A)條的舉證責任逆轉給上訴人,舉證須達「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而上訴人只可倚賴法定免責辯護理由。 8.沈士文大律師提出3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結論 9.綜上所述,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入獄服刑。
上訴人:由馬鄧律師行轉聘沈士文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