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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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在2019年11月17日,已經90歲的控方證人 楊 先生以及被告都是住在九龍牛頭角樂華南邨喜華樓。控方證人和被告並不熟悉,只知被告是街坊。被告與控方證人在案發日期前並沒有金錢糾紛或其他瓜葛。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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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1/2020 [2020] HKDC 4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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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9年11月17日,已經90歲的控方證人楊先生以及被告都是住在九龍牛頭角樂華南邨喜華樓。控方證人和被告並不熟悉,只知被告是街坊。被告與控方證人在案發日期前並沒有金錢糾紛或其他瓜葛。 3.在案發日期約正午時份,控方證人獨自行到樂華南邨奐華樓地下外,並且遇上被告。控方證人與被告交談。被告突然用手推控方證人上身,使控方證人向後跌在地上。被告繼而用手從控方證人身上的左前衫袋取出大約港幣$121元及一包香煙。控方證人叫「唔好搶我錢」。被告把香煙擲回控方證人,並轉身離開。被告被其他途人截停。被告把所搶來的港幣放入其身上的背包內。 4.大約12時15分,警員到達現場作出調查,在被告背包內搜到上述港幣。 5.控方證人因感到頭暈,被送往醫院檢查。醫生證明控方證人的頭有少許受傷,但沒有瘀傷,不需要作出任何跟進治療。 求情理由 6.本席在今天開庭收到辯方的書面求情理由。被告現年40歲,內地出生,小五程度,2004年結婚後來港定居。被告的丈夫今天亦在法庭支持被告。辯方撤銷他在書面求情理由第8段首兩句的陳詞,只留下「受害人並沒有受到嚴重傷害」。辯方說被告是因為毒癮發作而犯案,而不是因為吸食冰毒後才神智不清地犯案。辯方亦說被告實質是搶去$60元,而不是控罪所列出的$121元,那$61元是被告自己的。受害人並沒有金錢損失,而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器。被告坦白認罪,並感到後悔,承諾不會犯案。 7.辯方亦呈上特區訴古國偉等 [2012] 4 HKLRD 563的案件作為法庭參考,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8.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現在仍然因為她在2019年12月的定罪在戒毒所服刑。 判刑 9.40歲的被告從2009年4月開始總共有10項定罪,最近的定罪在2019年12月2日,被告因為盜竊和管有毒品罪而被判入戒毒所。辯方告知法庭被告仍在服刑,這亦表示本席的判刑自然會影響被告現有戒毒所的判刑。 10.本案有不少不清楚的地方。在本席查問下,控方未能確切知道辯方的版本是否屬實,即是說被告從受害人只是搶去$60元,而不是$121元。事實上,本席看不到為何受害人的前衫袋會有$1元硬幣。本席亦不知道被告犯案時是因為吸食冰毒後所影響,還是因為毒癮發作而犯案。辯方說被告是毒癮發作才犯案。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器,但案情指被告是推了受害人一把,使受害人向後倒下,從受害人的前衫袋搶去金錢。本席認為辯方的版本可信性較高,即是說被告是搶了受害人$60元,而不是$121元。畢竟本席認為被告是搶了受害人金錢,數額並不是$121元。但本席認為控方並不需要修訂控罪,因為$121元肯定是包括$60元。 11.一般而言,誠如前述古國偉一案來看,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是3年左右。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她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不會因為被告的前科而加重她的刑責,被告並沒有相同的搶劫定罪。 12.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可視為搶奪式的盜竊(theft by snatching)和搶劫罪行。辯方說被告在犯案時毒癮發作,亦記不起或不知道她如何犯案。搶奪式盜竊的判刑並沒有判刑指引,但被告是承認搶劫罪,本席亦在法理上應該以搶劫罪作為判刑的基礎。 13.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包括被告犯案時的精神狀態,涉案的金額是$60元至$120元之間,受害人最後並沒有金錢損失,亦沒有受到太大的傷害。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18個月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減刑三分一,判被告入獄12個月。 14.由於被告現在仍在戒毒所服刑,這亦表示本席會撤銷被告現在戒毒所的頒令而判被告入獄12個月。 15.由於本案的性質,本席認為不需要再索取戒毒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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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