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昌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16/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ly 2020.
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及一項較輕微的使用非良好及可使用的車輛配件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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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6/2019 [2020] HKDC 5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16號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7月10日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建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Using a vehicle with fitting other than in good and serviceable condition)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以及一項較輕微的使用非良好及可使用的車輛配件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9年3月15日早上6時05分左右,被告駕駛的士(車牌KC1077)沿牛頭角道西行第一線往旺角方向行駛。當的士到達九龍牛頭角道與福淘街交界附近的行人過路處時,車輛交通燈是綠色。82歲死者陳興從涉案的士的右邊拉著手拉車橫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到。案發時路面微濕,交通流量稀疏。 3.救護員到達現場,發現死者仍然清醒。死者頭部及四肢受傷,送院救治。 4.警員到達現場調查,被告在查問下聲稱案發時車輛交通燈號是綠色,但一名行人突然從右邊行出來。他聲稱一直望著前面,因此沒有留意到右手邊的行人。 5.被告在警誡會面時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6.根據死者兒子所述,死者患有高血壓,需要定時診治和服藥。死者在意外之前可以慢行而不需要拐杖,健康也沒有大礙,死者亦沒有厭世跡象。 交通意外重組報告 7.警方撿獲涉案的士的車輛攝錄機作調查用途。政府法證化驗師審視車輛攝錄機所拍的片段,得出以下意見:-
死者的醫療報告 8.在醫院,醫生檢驗死者,診斷為:格拉斯哥昏迷指數15/15、面部擦傷、四肢力量0/5、腹部鬆軟,以及頸椎、胸及骨盆X光顯示沒有骨折。臨床診斷為脊髓受傷。死者於是送往外科部治理。 9.2019年3月15日,死者送往外科部,醫生的診斷如下:-
10.根據屍體剖驗報告,死者的死因看來是:-
涉案的士檢驗 11.汽車檢驗主任檢驗涉案的士,發現司機座位安全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座位安全帶的自動回卷功能受到妨礙,織物帶被附加夾子夾著及安全帶回卷移動被附加夾子限制。 車輛攝錄機 12.涉案的士的車輛攝錄機於06:02:41時初次拍攝到死者,而他當時在第二條行車線並接近行人過路處的位置。他當時正向行人過路處移動過馬路,並於06:02:45時出現在涉案的士前方。 有關草圖及其他報告 13.案發地點行人過路處寬約8米,而死者於距離行人路5.6米的位置被涉案的士撞到。 14.運輸署工程師證實,案發時案發地點的交通燈運作正常。 求情理由 15.辯方在其英文求情陳詞中提及英國案例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香港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林兆棠 [2009] 5 HKLRD 601。辯方在庭上亦提及律政司司長 訴 潘永基一案 [2007] 1 HKC 289。 16.辯方呈上六封求情信。辯方說被告感到懊悔,但被告並沒有超速,亦不是衝紅燈,只是在關鍵時刻缺少了專注力,導致這悲劇發生。 17.辯方說本案死者是在行人過路處被撞到,但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有別上訴庭在林兆棠一案相關罪行沿用的判刑起點。 18.辯方就第二項罪行懲處的罰款金額並沒有任何陳詞。就停牌令的懲處,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判刑當日為停牌令計算日期的開始。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9.這宗交通事故亦是另一宗沒有人想發生的事情。82歲的死者平白地使他在世的壽命被縮減,68歲的被告亦要面對他平生最嚴重的刑事檢控和懲處。被告有46年駕駛經驗,做了20年專業的士司機。 20.被告從1980年2月至2007年4月總共有3項較輕微的定罪,全部都以罰款了事。被告在2011年8月完成駕駛改善課程,以求扣減即將滿分而引致停牌令的處分。由於10年時限,控方所提供的定額罰款紀錄只能夠由2013年6月開始計,被告總共有12項紀錄,有2項不小心駕駛。被告在2017年2月再次修讀駕駛改善課程。 21.被告在2018年6月有一項和本案第二項控罪相同的罰款,罰款$320元。 22.本案的死者在被撞倒後四日終告不治。報告指死因看來是支氣管肺炎及缺血性心臟病,而非直接前因是創傷性脊髓壓迫造成不動性。辯方並不爭議因交通事故所引致死者死亡的成因,這當然是有別於死者因交通意外直接死亡的情況。 23.從的士車內的錄像儀(MFI-1)及相關截圖(MFI-2第九及第十張相片)被告在相關時段的行車交通燈已經轉了綠燈,但被告理應看到死者在行人路中間的位置(見MFI-2相片冊第九張相片)。在死者被撞倒時,死者已經橫過了行人馬路約三分之二的位置。當時路面濕滑,天色昏暗,是早上6時許。死者緩慢地橫過馬路,但在有關的交通燈行人過路處,被告駕駛汽車的方式自然是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士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以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被告的駕駛方式是顯而易見的危險[有關定義見第36條(4)]。 24.被告現年68歲,香港出生,已婚,是家庭支柱,健康良好。 25.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深感悔疚,對死者及其親屬致萬分歉意。被告的妻子說丈夫因意外而感到懊悔、內疚,因一時疏忽而引致死者及其家屬不可挽回的傷痛。被告的大女兒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塑造她人生觀最重要的人,被告作為父親,希望女兒能夠為人善良、貢獻社會,父親樂觀積極的態度深深感染她。女兒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被告的二女兒在求情信中說父親為人友善,痛愛家人,是家庭支柱,希望能夠得到輕判。被告的三哥說被告就事件很自責,對死者及其家人感到難過。被告的同行司機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6.誠如前述,這是一宗悲劇,嚴重傷害兩個家庭。從紀錄來看,死者大有可能緩慢地因周遭寧靜無人,而不理會行人交通燈紅燈而橫過馬路。就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因為被告以往的刑事紀錄以及十多項定額罰款紀錄而加重被告的刑責。本席同意本案被告的駕駛態度縱然屬於危險類別,但並不是最差劣及十分不負責的一種。 27.上訴庭屢次說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會引致嚴重後果,可以致命,因此有需要判處阻嚇性懲處,阻嚇其他駕駛者不要進行危險駕駛的行為。 28.另一方面,法庭亦需要考慮事件導致有人死亡的不幸結果(見特區訴梁朝宇CAAR 5/2011)。在前述林兆棠一案,上訴庭亦指如果碰撞地點在行人過路處發生,則這是判刑的加刑因素。在特區訴 Park Myung Hwa [2004] 3 HKC 564,在該案有關的交通意外導致兩名路人死亡,但法庭仍然判該案上訴人3個月監禁。該上訴案是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上訴人有其特殊的求情情況,而案情是由於上訴人因為和的士相撞,以致其車輛打轉再撞死兩名以及撞傷一名在安全島上的路人。當然,這宗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並不是判刑的案例指引。 29.本席認為對一個從沒有入獄的人而言,判處監禁已經是一項沉重的懲處。綜合本案各項因素,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9個月為起點,本席因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6個月。本席相信被告是真誠悔疚,亦有妻子、女兒強大的支持,因此本席酌情再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4個月。 30.另外本席亦頒下停牌令,涵蓋所有車輛類別,為期5年,停牌令以今日判刑開始計算。被告亦需要在法例訂明的時段自費完成有關的道路駕駛改善課程。 31.就第二項控罪,這是被告第二次干犯,因此本席判罰款$500元。本席相信辯方同意這筆款項由被告的保釋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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