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廣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01/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ly 2020.
1. 上訴人於去年7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遵從道路標記」罪成立 [1] ,罰款2,500元,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
HCMA 401/2019 [2020] HKCFI 15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9年第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於去年7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遵從道路標記」罪成立[1],罰款2,500元,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2.現場是康莊道(南行),近漆咸道北交匯處,左一線巴士專線。當時是下午5時55分,警員(PC 14118)見上訴人駕駛的士(SA128)駛進巴士專線,該專線的道路標記訂明生效時間是上午7時至10時和下午5時至7時。警員截停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3.上訴人供稱當時他正載乘客由荔景往銅鑼灣,他由加士居道天橋駛進漆咸道北往紅磡海底隧道,他知道該段路有巴士專線,但不清楚生效時間。當時,左方巴士站旁的路牌被巴士擋著[2],他未能看見巴士專線生效時間。他續沿左1線駕的士前行經過左方一彎位路牌附近[3],路牌又被橋躉和樹枝遮擋。該段路稍後右前方應有另—路牌,他的視線再被右邊行車線的車輛擋住[4]。最後他停在巴士專線前,正想看清楚寫在路面的巴士專線生效時間,但那些字樣已部份褪色,加上後面車輛響號催促,所以他錯誤駛進巴士專線。 原審裁斷理由 4.特委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直接,沒有迴避也不猶疑,是可信證人。 5.特委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迴避問題,說法不合邏輯,不接受他的證供。特委裁判官特別指出以下幾點:
6.特委裁判官接受警員所講,當時正值巴士專線生效時間,上訴人違反有關路標的規定,沒有合理辯解,所以裁定他有罪。 上訴理由 7.原審時上訴人呈堂一些相片[6]顯示涉案路段路牌被樹木遮擋[7]和地面路標不清晰[8],警員供稱案發前曾巡察並肯定路標清晰,但呈堂相片卻顯示有關路標部份褪色和不清楚。上訴人批評特委裁判官沒有處理這矛盾,反而接受警員可信是錯誤的。
8.呈堂相片顯示巴士專線內的道路標記並不清晰[15],根據有關謄本[16],警員在宣誓下供稱道路標記清晰,兩者有矛盾。表面而言,警員有作虛假陳述之嫌,可能有刑事責任。因此,本席現將有關指控轉介律政司,由他們決定是否檢控該警員。這是基本法第63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9.以上分析已足夠駁回上訴,至於其他上訴理由不會影響本席的決定,本席不必逐一討論。不過仍希望重申以下幾點:
10.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1.特委裁判官在判刑前已充份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和經濟狀況,也知道他的交通違例紀錄,他判上訴人罰款$2,500。 12.上訴人指案發時他沒有造成阻塞和危險,道路標記近乎消失,影響駕駛者。高級檢控官呈堂的案例不適用,都是案情較重和沒有道路標記不清晰的問題,上訴人認為本案的量刑起點過高。 13.本席同意高級檢控官羅心怡的陳詞,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刑罰視每宗案件的情況而定。呈堂的判例只是參考,不應直接比較刑期。 14.特委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的背景,也詳細知道案發的始末,本席認為判刑沒有明顯過重,也沒有原則錯誤,現駁回判刑上訴。
[1] 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9(1)(b)條。 [2] 證物D1(1)。 [3] 證物D1(2-4)。 [4] 證物D1(7)。 [5] 見證物D1(1)相片。 [6] 證物D1。 [7] 證物D1(2-4)。 [8] 證物D2(2)。 [9] 證物D1(1、3、4和7)。 [10] 上訴人用語。 [11] 證物P1。 [12] 根據上訴人的講法巴士專線有四款生效時間,其中三款都包括下午5至7的時間。 [13] 證物D1(6)。 [14] 周時彬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1 HKLRD 838。 [15] 證物D2。 [16] 上訴人於2020年1月20日存檔的文件。 [17] (2016) HKCFAR 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