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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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罪名不成立,他提出訟費申請,並要求退還案中證物,即一把萬用刀和一個口罩予他。裁判官拒絕其訟費申請,並下令充公涉案的證物。上訴人就裁判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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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2/2014 [2020] HKCFI 17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7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56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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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罪名不成立,他提出訟費申請,並要求退還案中證物,即一把萬用刀和一個口罩予他。裁判官拒絕其訟費申請,並下令充公涉案的證物。上訴人就裁判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背景 2.2013年5月14日凌晨2時,警員目睹上訴人戴著口罩,手持一把萬用刀於身後,從深水埗黃竹街一直尾隨兩名女士至大南街一大廈。當兩名女士開啟大廈閘門時,她們因上訴人的突然出現,面露驚惶之色。此時,警員上前截停,經過一番糾纏後,成功制服並拘捕上訴人。糾纏期間,上訴人拋下手持的萬用刀。 3.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表示因為控方未能證明兩名女士的驚惶失色,究竟是因為開啟閘門時忽然瞥見有人從暗處現身,還是擔心本身的安全所致。 4.裁判官表示他信納警員的證供,即上訴人確曾戴上口罩,手持一把萬用刀於身後,尾隨兩名女士。裁判官表示上訴人當時尾隨兩名女士的情況極為可疑,故拒絕將兩項證物交還予上訴人。再者,上訴人的案情也指出此萬用刀並非屬於他的。因上訴人的行為是自招嫌疑,故裁判官亦拒絕其訟費申請。 上訴理據 5.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所作之命令並不合理。 討論 6.這宗案件在2014年2月已審結,但上訴聆訊因各種原因而延誤,直至2020年才重新處理。正如以上所述,案發時間是在2013年5月某天的凌晨時分,當時並非現在的香港,市民需在外出時佩戴口罩。上訴人當天在深宵及人跡稀少時分,選擇佩戴口罩,這不禁令人懷疑其背後目的。再加上,上訴人亦手持一把萬用刀於身後,尾隨兩名女士進入一幢大廈,而該處又非上訴人的處所。當警員上前截停時,上訴人選擇作出反抗,抗拒警員的查問,他的所作所為完全是自招嫌疑的舉動。 7.實際上,本案指證上訴人的證據是足夠的,裁判官的裁決已對上訴人公平不過。上訴人就充公令和訟費令的上訴均完全沒有理據。基於以上所述,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