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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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1月,上訴人在裁判官劉綺雲席前承認1項「非法逗留在香港」罪,裁判官判他入獄15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 [1] 。

Case No.HCMA 73/2020[2020] HKCFI 17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3/2020

[2020] HKCFI 17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7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振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20年7月7日
判案日期:2020年7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20年7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1.今年1月,上訴人在裁判官劉綺雲席前承認1項「非法逗留在香港」罪,裁判官判他入獄15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1]

2.答辯當日,上訴人拒絕當值律師服務,裁判官向他解釋這是嚴重罪行,有判刑指引定罪必然判監。上訴人確認明白,可以答辯。他同意控方案情,也承認曾於2016年因「違反逗留條件罪」判緩刑[2]

控方案情

3.今年1月9日下午7時許,警員在荃灣聯仁街截查上訴人,當時上訴人只能出示內地身份證,他向警員承認於1月6日由深圳蓮塘游水到香港,後在荃灣一帶流連直至被捕。

4.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答辯清晰,又表示明白指控,於是裁定他罪名成立。上訴人表示沒有求情,裁判官遂以22½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7½個月,判他入獄15個月[3]

上訴理由

5.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他指曾有律師到壁屋監獄探他,並向他表示律師費約15萬,他沒錢請律師惟有認罪。本席再三追問,但上訴人只是支吾以對,又說警員誤導,又說文化水平低,不識字。上訴人同意沒有向裁判官講述以上情況。

6.他向本席求情時表示貪玩,到了市區後流連忘返。他有3個成年子女,還有80多歲母親要照顧,希望法庭體諒他的處境。

7.本席考慮了上訴人的陳述,他聲稱被律師誤導,但沒有詳情。後來更推說是警員誤導,也講不出任何詳情。當日答辯前,上訴人拒絕當值律師代表,裁判官已解釋清楚後果,但他確認不須代表。本席認為上訴人聲稱被誤導的經過含糊不清,加上他根本沒有向裁判官提及此事,更顯得不合理。本席不接受這上訴理由,現裁定答辯有效,駁回定罪上訴。

8.就判刑而言,上訴人表示貪玩才游水來港,後來更忘了回去。他聲稱要照顧年老母親,希望減刑。

9.此罪行有判刑指引,除非有充份人道理由,認罪也須判監15個月。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家人受苦並不是有力的減刑因素,現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入境條例》第38(1)(b)條。

[2]  緩刑期已完結。

[3]  女皇 訴 蘇文勁及其他人 [1989] 1 HKLR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