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德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96/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ly 2020.
1. 上訴人被判1項「在公眾地方擤鼻涕」罪名成立 [1] ,罰款3,800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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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6/2019 [2020] HKCFI 16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9年第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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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判1項「在公眾地方擤鼻涕」罪名成立[1],罰款3,800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2.控方證據指出,去年5月21日上午約10時,控方證人(食環署助理小販主任)巡經民裕街、馬頭圍道交界附近,見上訴人在前方擤鼻涕到馬路上。控方證人行前見鼻涕在地上,於是上前截停上訴人並指出違例情況,上訴人表示自己傷風。他沒有迫使上訴人交出身份證。當時,上訴人已步離現場,所以他只向上訴人指出鼻涕位置,沒有折返取證。 3.上訴人辯稱當時只是鼻敏感,曾用手摸鼻,但沒有擤鼻涕。 4.暫委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證供可信性較高,犯法傾向較低。控方須舉證令她肯定上訴人犯法,同時這是單對單的指控,她必須小心謹慎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 5.暫委裁判官指控方證人詳細複述案發情況,清楚合理,當時他只距離上訴人約4米,視線沒有被遮擋。控方證人表現誠實可靠,沒有誇大或迴避。考慮所有證供後,接受他是可信證人。 6.暫委裁判官指上訴人先說鼻敏感,後又改稱鼻痕,所以沒有鼻涕,最後甚至說「當鼻痕」[2]。她指上訴人證供前後不一,不清不楚,沒有講出真相。她接受控方證人所講,上訴人當時擤鼻涕到地上,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人提出以下幾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8.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