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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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判1項「在公眾地方擤鼻涕」罪名成立 [1] ,罰款3,800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Case No.HCMA 596/2019[2020] HKCFI 168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96/2019

[2020] HKCFI 16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9年第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歐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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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20年7月7日
判案日期:2020年7月2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判1項「在公眾地方擤鼻涕」罪名成立[1],罰款3,800元,他不服定罪上訴。

2.控方證據指出,去年5月21日上午約10時,控方證人(食環署助理小販主任)巡經民裕街、馬頭圍道交界附近,見上訴人在前方擤鼻涕到馬路上。控方證人行前見鼻涕在地上,於是上前截停上訴人並指出違例情況,上訴人表示自己傷風。他沒有迫使上訴人交出身份證。當時,上訴人已步離現場,所以他只向上訴人指出鼻涕位置,沒有折返取證。

3.上訴人辯稱當時只是鼻敏感,曾用手摸鼻,但沒有擤鼻涕。

4.暫委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證供可信性較高,犯法傾向較低。控方須舉證令她肯定上訴人犯法,同時這是單對單的指控,她必須小心謹慎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

5.暫委裁判官指控方證人詳細複述案發情況,清楚合理,當時他只距離上訴人約4米,視線沒有被遮擋。控方證人表現誠實可靠,沒有誇大或迴避。考慮所有證供後,接受他是可信證人。

6.暫委裁判官指上訴人先說鼻敏感,後又改稱鼻痕,所以沒有鼻涕,最後甚至說「當鼻痕」[2]。她指上訴人證供前後不一,不清不楚,沒有講出真相。她接受控方證人所講,上訴人當時擤鼻涕到地上,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人提出以下幾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a.  上訴人指在2019年3、4月間,他在紅磡街市與一名身材跟控方證人差不多的男子碰撞,因而爭執,他懷疑此人是控方證人。這指控在原審時已提出過[3],控方證人斷然否認,暫委裁判官必已考慮過。這指控沒有證據基礎,巧合而不合常理,本席不接受這上訴理由。

b.  上訴人批評控方沒有檢取鼻涕作證物,對他不公平。他又否認當時只有一張紙巾。控方證人當時穿著制服,約在前方4米,他不會在這情況仍擤鼻涕到地上。他又指控方證人態度惡劣,迫他出示身份證。

c.  本席認為以現場情況,上訴人正想離開,態度不合作,檢取鼻涕有一定難度。就算檢取了,也很難確定是上訴人擤的,尤其是上訴人否認擤鼻。

d.  至於其他批評,上訴人在原審時已指出過,暫委裁判官必然考慮了。本席認為根本問題是兩位證人是否可信。

e.  這是單對單的情況,暫委裁判官明白必須小心考慮控方證人的證據。她親自觀察兩位證人的表現,由她決定證人是否可信比較適合。她知道有關法律原則,也謹記控方負責舉證,本席看過原審謄本[4],相信她正確處理證供。她最後決定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本席認為合理,沒理由干預。

8.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條例第4(1)(a)條。

[2]  上訴文件冊第30頁B-K行。

[3]  上訴文件冊第24頁Q行至25頁E行。

[4]  上訴文件冊第17-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