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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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黎緯迅)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控方指申請人在2018年3月28日侵入西營盤屈地街屈地大廈7樓(該單位)B室,並在該處偷竊受害人饒小姐兩封共有800元人民幣的利是。

Case No.CACC 358/2019[2020] HKCA 68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58/2019

[2020] HKCA 6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5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黎緯迅
(LAI WAI SHU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0年8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8月5日

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黎緯迅)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控方指申請人在2018年3月28日侵入西營盤屈地街屈地大廈7樓(該單位)B室,並在該處偷竊受害人饒小姐兩封共有800元人民幣的利是。

2.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受審。2019年11月29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在同日判處他入獄3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控方案情

3.該單位內分隔成A、B、C和D四間套房,而饒小姐在案發時是租住B室。該單位有一道共通的大門,住客要擦卡才能進入該單位。大門左邊是A室;右邊走廊兩邊是B和D室,而走廊盡頭是C室。案發時,A室空置,而B、C及D室都有住客租住。

4.根據饒小姐的證供,案發當天,她工作完返家時發現該單位的大門打開。她探頭內看時發現B室房門亦是打開,而室內亮着燈。饒小姐聲稱目睹一名男子將她的兩封利是(分別是500元和300元人民幣)放進後褲袋。該名男子發現饒小姐時隨即關上B室房門,並走出該單位及關上大門。

5.饒小姐和該名男子在大門外對質,雙方經過一輪對話後,該名男子離開。事件驚動警方後,饒小姐發現她放在B室內抽屜的兩封利是不翼而飛。

6.饒小姐未能辨認出涉案的男子,但屈地大廈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申請人進出大廈的情況。

7.申請人被拘捕後接受警員的查問。申請人指案發當天他打算在屈地大廈內找一套房居住。申請人指他尾隨別人進入屈地大廈後發現升降機失靈,故步行上樓,並發現該單位大門打開。他進入該單位後發現內有數間套房。申請人表示為了查看房間的間隔,他逐一嘗試該些套房的門鎖,並發現B室的房門沒有上鎖。他打開B室的房門,發現內有傢俬、床和其他雜物,故意識到B室有住客。申請人聲稱他隨即關上B室的房門,但饒小姐卻同時返回,並問他為何可以進入她的房間。申請人回應時說房門沒有上鎖。

8.申請人表示饒小姐說普通話,故他不能聽得清楚她所說的話。其後,饒小姐表示要找業主,申請人則選擇離開,原因是他認為別人不會相信他的說話。

9.申請人有解釋他要找套房居住的原因。申請人有觀看過涉案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並確認他在案發當天晚上約8時36分尾隨別人進入屈地大廈,並行樓梯上樓,並在約8時48分離開大廈。

10.申請人力稱是在不知情下打開該單位B室房門,但他否認有進入過房內搜掠。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證供

11.申請人承認他有進入過屈地大廈及該單位,並打開過B室的房門,但他否認有進入B室內,更否認有在內偷竊。作供自辯時,申請人表示他剛找到在上環工作的差事,故打算找一間近工作地點的“劏房”租住。

12.申請人表示為了避免支付經紀佣金,故自行根據大廈外牆貼有的招租廣告尋找合適的“劏房”。

13.申請人指他進入屈地大廈後,沿樓梯逐層觀察。他走到該單位時發現大門打開,於是進入該單位,他先扭動D室和C室的門鎖把手,發現它們都上鎖。但他扭動B室的門鎖時能成功開啟房門。申請人指他看見房內的擺設後意識到有人在B室居位,故立刻關門。但當他轉身準備離開時,遇到饒小姐,並和她對話。申請人指饒小姐操普通話,故兩人溝通有困難,而為了避免誤會,他選擇離開。

14.申請人有傳召一友人以支持他要在西區找“劏房”居住的說法。

原審法官的裁決

15.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證供,並認定他不可能是到該單位“睇樓”。原審法官認定饒小姐的證供合情合理,亦是真確。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以入侵者身分進入B室,目的是盜竊而他亦確有取去饒小姐的兩封利是。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6.申請人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有出入,而饒小姐的證言比她在案發後所作的供詞更仔細。他認為饒小姐並非是一名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而她聲稱看到的事情亦不合邏輯。申請人力稱沒有證據證明他有犯罪的意圖。申請人強調向饒小姐錄取證人供詞的警員都沒有指饒小姐有說過目睹他將“利是”放入後褲袋。  

裁決

17.本席已詳細考慮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證據。

18.申請人指自己前往該單位,目的是找“劏房”居住的說法全不合信。正常租住屋宇的租客,不可能在未獲得業主的同意下,私自進入屋宇,並嘗試打開屋宇內不同房間的門。如申請人真的是無辜地前往該單位,他不應會和饒小姐在對話沒有結果前選擇離開現場。  

19.饒小姐沒有任何動機說謊誣告申請人,而她的證供亦是合理和可信的。申請人指饒小姐說謊誣告他是沒有基礎支持。

20.本案的裁決全建基在事實的裁決。原審法官有權否定申請人的證供,並接納饒小姐的證供。原審法官亦有解釋為何警員沒有詳細記錄饒小姐指看見申請人將利是放入後褲袋一事不影響饒小姐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原審法官的分析是合理的。  

21.根據饒小姐的描述,申請人明顯是未獲得他人同意下,私自闖入該單位後再打開B室的房門入內。申請人明顯是意圖在內盜竊,而根據饒小姐的說法,申請人更成功取去饒小姐放在抽屜內的兩封利是。

22.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3.申請人沒有指為何針對他的三年判刑是明顯過重。

24.無論如何,上訴法庭就入屋犯法罪有明確的量刑指引。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即使犯案者是初犯,量刑基準是三年監禁。原審法官的判刑符合有關的判刑指引。

25.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可爭拗的論點。因此,本席亦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