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 訴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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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8月3日,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要求覆核建議答辯人自2020年2月至7月28日豁免約29萬海員免檢疫進入香港的決定,並要求法庭頒令,建議答辯人的行政決定錯誤,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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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596/2020 [2020] HKCFI 19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5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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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2020年8月3日,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要求覆核建議答辯人自2020年2月至7月28日豁免約29萬海員免檢疫進入香港的決定,並要求法庭頒令,建議答辯人的行政決定錯誤,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2.申請人在他的「誓章」中,指稱建議答辯人在處理新冠疫情時行為失誤,導致新冠肺炎在香港第三波爆發,造成今天全港各界都蒙受到嚴重的損失。 3.在黎同志 v 香港郵政署長 (CACV 134/2011,2012年1月6日),上訴法院指出:
4.司法覆核的範圍並不包括監督政府部門或官員的行政表現,或有沒有作出行政錯誤的決定,也不包括裁定有沒有官員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 5.決定那一類入境人士應該接受檢疫並不是法律問題。當行政機關作出相關的決定時,並不是純粹由公共衛生的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相關的考慮點也包括經濟,社會及其他的因素。法庭並沒有權力,也不是適當的機關去作出這等決定。 6.就本案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建議答辯人所作出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完全不合理的、或是在作出決定的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式。 7.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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