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及另一人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林鄭月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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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20年8月3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Case No.HCAL 1595/2020[2020] HKCFI 195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595/2020

[2020] HKCFI 19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5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請人 郭卓堅  
第二申請人 陳潔冰  
   
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  
  林鄭月娥女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20年8月14日

判決書

1.在日期為2020年8月3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及「司法覆核申請批准書」。關乎特首林鄭月[娥]女士錯誤決定,「會造成香港政制危機」。法庭應發出禁制令和司法覆核批准書,禁止改基本法規定4年改成違憲5年」。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要求法庭頒發下列命令。及司法覆核批准書。有關下列案件。立法會任期按基本法規定為4年,不能加多或減少」。

3.本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是建基於一個假定,就是特首曾經作出決定,把本屆立法會的任期由4年更改為5年。但是,沒有證據顯示特首曾經作出這樣的決定。故此,本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是建基於一個沒有根據的假定。

4.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