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71/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ugust 2020.

1. 本案之被告人謝田於是次聆訊中,經審訊之下,被裁定就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本席就在此案所作之事實之判定中詳細道出,在這裡不再重複。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371/2019[2020] HKDC 72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71/2019

[2020] HKDC 7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7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田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0年8月18日
出席人士: 李國威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文渭先生,由Tang, Leung, Li & Tsang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欺詐罪 (Fraud)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人謝田於是次聆訊中,經審訊之下,被裁定就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本席就在此案所作之事實之判定中詳細道出,在這裡不再重複。

2.簡單地說,被告人在2008年4月至16年8月期間,在一所錶帶製造廠工作同時,私下設立另一公司,並向錶帶廠的客戶訛稱自己的公司其實是與其僱主是同一公司,對方可以把訂單交予其公司;然後再轉由其公司交給錶帶廠生產,藉此可以解決交貨延誤及兩間公司員士不和的問題。錶帶廠的客戶信以為真,在這大約八年之內,把九百六十七張錶帶訂單交予被告人所設之公司,而被告人就將有關之訂單交予其僱用的公司生產。本來錶帶廠的客戶自己設有公司處理此等事項;但該附屬公司的運作亦有成本,但這並不是被告人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訛騙其僱主,以謀取其客人利潤。

3.於審訊期間,本席亦得知被告人與其僱主的關係:其僱主是一名儒商設立;當其僱主將錶帶廠註冊成為公司之後,慷慨的把一部分股份轉給被告人以及其他工人。被告人因此得到機會營運錶帶廠。被告人的行為雖然不算是嚴重違反其僱主的信任,但依然有損道義上。但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此等行為至多只是利用其身分向人行騙,並不屬於違反誠信,所以就有關違反誠信之案例並不適合。

考慮

4.本席考慮到被告人行騙的時期有八年之多,而涉及之單據是九百六十七張,購貨額值69,325,700元,單價分別是三百多萬元。本案無清楚之證供顯示錶帶廠的客戶實際上的損失為何:因為錶帶廠本身亦有附屬公司處理此等業務。本案不但不是一般的違反誠信案件,同時案情亦比較特別。但無論如何,被告人出身這錶帶廠,而這錶帶廠的原本主人亦慷慨地把股份分配,被告人的行為是違反道德,但這個法庭並非道德的審判之所,只可以按案情而判刑。

5.此等案情並無相類的案情可以參考,作為判刑之準則,但考慮到犯案的年份之長與及涉及之金額,本席認為合理的量刑為兩年監禁。

求情因素

6.被告人61歲,在此之前,並無干犯其他刑事控罪。此外,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亦提供十多封求情信,都是來自他家人、教會牧師等等人士。

7.本席接納被告人除了在是次犯案失德之外,他跟其他大部分在香港的成功人士都一樣,克勤克儉、工作多年,子女亦長大成材,他本人亦有宗教信仰,受到其同事的讚賞及認同。被告人本身也是股東之一,而其年事亦長,所以本席認為,在此階段處予立時監禁對社會大眾或被告人都沒有任何之好處或者需要,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應處以監禁,但可以酌情緩刑。此外,被告人多年所得百多萬,本席認為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應該予以罰款。

8.就是次判刑,經過上述之考慮之後,本席認為被告人應處兩年監禁,緩刑兩年。兩年之內要是被告人干犯其他控罪的話,除了新的控罪之外,得就這兩年監禁服刑。

9.此外,被告人得罰款400,000元,十四日之內付。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