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凱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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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2019年9月21日下午6時53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PW1)駕駛SU3346沿新田公路[南行方向]行車。由於交通頗為繁忙,他保持SU3346車速每小時3至5公里。SU3346突然壞車,控方第一證人於是駛往左邊第三線停靠一旁,然後召喚拖車服務。案發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100公里。

Case No.DCCC 282/2020[2020] HKDC 73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82/2020

[2020] HKDC 7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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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賴凱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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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日期: 2020年8月27日
出席人士: 黃詩詠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輝先生,由羅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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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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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的控罪。

2.被告人承認的控方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在2019年9月21日下午6時53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PW1)駕駛SU3346沿新田公路[南行方向]行車。由於交通頗為繁忙,他保持SU3346車速每小時3至5公里。SU3346突然壞車,控方第一證人於是駛往左邊第三線停靠一旁,然後召喚拖車服務。案發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100公里。

4.晚上8時07分左右,一名男子劉建雄(PW2)駕駛登記號碼JD8863的拖車到達現場。PW2叫PW1指揮交通,自己則安排拖走SU3346。PW1於是走到SU3346後面,以電筒向道路上其他司機發出警告燈號。

5.差不多同一時間,被告人駕駛SN129沿新田公路[南行方向]左邊第一線行車。當時沒有下雨,照明充足,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交通流量中等。

6.根據SN129車輛攝錄機拍攝所得,2019年9月21日晚上8:05:29時左右,SN129在新田公路[南行方向]左邊第一線行車,接著從左邊第一線轉往左邊第二線。晚上8:05:33時左右,SN129再轉往左邊第三線。

7.晚上8:05:51時左右,SN129駛過左邊第二線多部車輛後,又從左邊第三線轉回左邊第二線。

8.新田公路[南行方向]車流開始頻繁。SN129前面有一輛中型貨車和一輛旅遊巴,分別在左邊第一線和左邊第二線,左邊第三線則有一輛私家車[“涉事私家車”],與中型貨車和旅遊巴並排行駛。涉事私家車亮着危險警告燈。

9.晚上8:05:52時左右,涉事私家車減速,危險警告燈仍然亮着。

10.晚上8:05:53時左右,SN129再從左邊第二線轉往左邊第一線。由於涉事私家車落後於SN129,被告人便加快車速,從左邊第一線切入第二線,然後再急速切入第三線。

11.晚上8:05:56時左右,SN129到達左邊第三線,當時有一部中型貨車SU3346停留在SN129前面,在同一行車線出現。

12.未幾,晚上8:05:58時左右,SN129撞向中型貨車SU3346車尾。

13.2019年9月21日晚上8時30分左右,警員10557(PW3)和警員14592(PW4)到達現場,發現被告人被困SN129的司機位內。

14.晚上9時55分左右,被告人被送往屯門醫院。被告人進行檢查呼氣測試,結果為陰性。

15.在2020年2月10日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觀看案中檢獲的SN129車輛攝錄機片段,在警誡下承認車輛攝錄機拍攝到意外經過。有關攝錄影像也在法庭上播放。

16.潘嘉俊博士(PW5)檢視車輛攝錄機片段,計算出SN129的車速如下:—

 
時間[1]
 
行車線界線
歷時
(秒)
行駛距離
(米)
計算所得車速
(公里/小時)
晚上8:05:47 第1界線 - - -
晚上8:05:48 第6界線 1.30 45 125±13
晚上8:05:50 第12界線 1.47 55 135±14
晚上8:05:51 第18界線 1.65 54 118±12
晚上8:05:52 第22界線 1.12 35 112±11
晚上8:05:55 第29界線 2.39 63 95±10
晚上8:05:56 第34界線 1.82 46 91±9

17.被告人承認他在案發時的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原因是他在案發路段超速駕駛在行車線之間危險地高速穿梭,沒有適當留意路面情況,以不安全的方式超越道路上其他車輛,因而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輕判請求

18.被告人今年21歲,未婚,中六教育程度,案發時任職汽車美容師,當時月入大約$14,000。現在被告人的職業是汽車美容師及汽車維修學徒,月入大約$16,000元。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亦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

19.辯方求情表示,案發當晚,被告人收到他媽媽的來電,表示身體不舒服,被告人於是便立即從公司駕車回家。在駕駛期間,由於被告人非常擔心媽媽的情況,想快些回家照顧媽媽,因此在案發附近的路段,被告人加快駕駛的速度。辯方強調,在案發前的一刻,被告人並沒有超速。辯方亦特意指出,被告人有悔意,並希望法庭考慮包括以下要點:—

● 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被告人當日駕駛的車輛的行車狀態算是穩定;

● 案件不涉及被告人吸食毒品及藥物,亦沒有涉及酒後駕駛;

● 根據專家報告,被告人在發生碰撞前約四秒多並沒有超速;

● 當被告人見到被撞的貨櫃車的時候,他有即時剎車;

● 受害人司機亦打算不追究,他們二人亦簽了和解書,被告人已賠償受害者;

● 被告人在這案件裏面,頸部和腿部神經受傷,住了2個星期醫院;他還需要多於半年的時間才能康復;

● 除被告人外,沒有其他人受傷;

● 被告人亦寫了求情信,衷心地表示悔意,求法庭給他最後一次機會,改過自新,好好地去做人。

20.本席在聽完有關陳詞之後,認為值得考慮以社會服務令處理,遂索取有關報告。報告顯示,被告人是18歲起投身社會,有良好工作表現。他亦有支持家庭開支。報告亦顯示被告人有真誠悔意。被告人事後亦已經向對方作出賠償。感化官特別指出,被告人沒有推卸責任,這一點是對被告人有利的。最後,感化官建議被告人履行社會服務令。

結論

21.經小心考慮之後,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並不嚴重,屬於同類控罪之中較輕微的一種。本席亦接受,被告人的情況也沒有涉及其他的違規行為。

22.本席亦接納辯方的所有求情陳詞。本席滿意,被告人是滿足社會服務令的所有要求。本席已經向被告人解釋有關的命令的目的和效力,還有觸犯命令規定和再行犯罪的後果,以及法庭可以覆核這項命令的權利。

23.本席滿意,被告人明白社會服務令的意義並同意遵守。

24.基於以上,本席下令被告人接受為時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本席亦命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及須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陳永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片段所示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