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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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及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上訴人承認前者但否認曾使用偽造身份證。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2個月即時監禁,與其他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43/2020[2020] HKCFI 232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43/2020

[2020] HKCFI 23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14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 2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柴志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0 年8月27日
判案日期: 2020 年8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 年9月10日

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及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上訴人承認前者但否認曾使用偽造身份證。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2個月即時監禁,與其他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2.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另外,他在放棄刑罰的上訴後,現希望重新再提出。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警員21607於2020年1月30日接報到達一足部按摩院「足美健」處理一宗糾紛,警員截查上訴人並要求他出示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上訴人出示了他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並承認在香港逾期居留,警員遂向「足美健」的東主控方第二證人林女士調查。期間,林女士向警員出示一份職位申請表,表示上訴人在應徵時向她出示一張姓名為「黃錦葉」的香港身份證。林女士核對該身份證上的相片跟上訴人的樣貌一致後,便聘請了上訴人。「人事登記辦事處」資料顯示該身份證屬偽造。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表示他是內地居民,於2017年初使用往來香港通行證來港探望妻子,於2017年4月到達「足美健」應徵,希望尋找一些「使費」。上訴人表示應徵時,他沒有填寫任何表格,亦沒有出示香港身份證。上訴人於往後的3年,間斷地在「足美健」工作。

5.上訴人承認當警員向他查問時,他向警員表示「我係行使假證,我知張假身份證在2017年4月購自深圳一位不知名人士,用了150港幣,用完掉咗」。上訴人承認他曾作出這招認,但是他只是編一個謊話出來,因為警員向他指出職位申請表上的相片與其身份證副本上的相片一樣,更表示「不是你是不可能」。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林女士謊話連篇,她是完全知道上訴人是黑工,實非法僱用傭工,裁判官不應接納她的證供。

討論

7.上訴人指林女士實非法僱用黑工,不單深知他的身世,更以現金支付薪金予他,也沒有替他報稅。另外,林女士對員工相當刻薄,訂下不少苛刻的規矩,工作環境惡劣。

8.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訴人應徵時有否出示偽造的身份證。根據警員的證供,上訴人當時向他承認涉案的偽造身份證是他在深圳購買回來的,當應徵完畢後,便將之棄掉。至於他為何這樣告訴警員,他的解釋是順應警員的問題,虛構一個答案出來而已。就此,裁判官在聽畢證供後,拒納上訴人所述,信納有關的招認是上訴人自願作出,並給予充分的比重。本案因此單憑警員的證供,已經足夠將上訴人定罪。

9.至於上訴人講及苛刻及惡劣的工作環境,這都並非本案重心所在。無                論如何,上訴人也在按摩院斷斷續續工作長達3年之久。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也明確道出她接納林女士講及上訴人前來應徵工作時的情況。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並沒有作出任何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的地方,本席不會作出干預。

10.更重要的是,本席有機會看過應徵表格上,上訴人的相片和偽造身份證副本的相片,兩者雖然並非一樣,但樣貌極為相似。假若硬說林女士因為需要聘用上訴人,替他準備了兩款不相同的相片,而雙方過往似乎又素未謀面,這實在有點匪夷所思。

11.上訴定罪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12.上訴人原也就刑罰提出上訴,但因法律援助申請被拒,去信法庭表示取消刑罰的上訴。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要求就刑罰提出上訴,本席拒絕。

13.據上訴人所述,當懲教署的福利官通知他,其法律援助申請被拒時,他徵詢後者意見,對方表示上訴人法律知識淺薄,上訴成功的機會應該不高。上訴人聽畢後,接納有關的建議,通知法庭放棄上訴。換言之,上訴人放棄上訴完全是在知情及清楚考慮下作出的,他並沒有被任何人誤導,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批准其申請。

14.更重要的是,就上訴人使用偽造身份證取得工作而被判處的22個月即時監禁,這刑罰完全是根據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一案所訂下的量刑指引而作出,本案在沒有特別的情況下,裁判官需跟從有關的指引,亦沒有對上訴人作出任何不公的地方。上訴人就所有控罪僅被判處同期執行的22個月的即時監禁,已是公平不過。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謝汝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