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可妍 訴 醫院管理局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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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可妍現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香港終審法院。申請人陳可妍本人缺席,由代表盧漢星向本庭作出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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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60A/1999 CACV 342/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4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215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及 CACV 36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6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28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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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0年3月16日 宣判日期: 2000年3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陳可妍現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香港終審法院。申請人陳可妍本人缺席,由代表盧漢星向本庭作出陳詞。 2. 陳可妍於本年1月29日在本庭提出上訴,當時上訴是針對張澤祐法官於1999年11月22日駁回陳可妍對龍劍雲聆案官撤銷她對賴福明醫生及洪偉嘉醫生的訴訟的決定的上訴,及任懿君法官駁回她對關淑馨聆案官撤銷她申請增加被告的決定的上訴。 3. 盧漢星代表陳可妍的陳述只是指法庭無理將陳可妍的訴訟撤銷,並且指出陳可妍的訴訟不是纏繞法庭程序。 4. 要獲得准許上訴香港終審法院,申請人就上訴必須提出理由,而該理由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例條》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的規定。第22條規定如下:
5. 陳可妍的有關上訴並不符合第22條第(1)項,因有關上訴爭議事項並非就終審判決提出。陳可妍只能在符合第22條(b)段之情況下提出申請准許上訴終審法院。但就盧漢星今日提出的理由而論,他並未能提出有何理由指涉及的問題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並頒令陳可妍須付本申請之一切有關訟費給予對方。
上訴人 :陳可妍,缺席聆訊 答辯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許偉強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