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可妍 訴 醫院管理局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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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可妍現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香港終審法院。申請人陳可妍本人缺席,由代表盧漢星向本庭作出陳詞。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360A/1999

CACV 342/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4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215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陳可妍
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
廣華醫院
林錦華
洪偉嘉
單富平
賴福明

___________________

CACV 36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6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28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陳可妍
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
廣華醫院
林錦華
洪偉嘉
單富平
賴福明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0年3月16日

宣判日期: 2000年3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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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陳可妍現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香港終審法院。申請人陳可妍本人缺席,由代表盧漢星向本庭作出陳詞。

2. 陳可妍於本年1月29日在本庭提出上訴,當時上訴是針對張澤祐法官於1999年11月22日駁回陳可妍對龍劍雲聆案官撤銷她對賴福明醫生及洪偉嘉醫生的訴訟的決定的上訴,及任懿君法官駁回她對關淑馨聆案官撤銷她申請增加被告的決定的上訴。

3. 盧漢星代表陳可妍的陳述只是指法庭無理將陳可妍的訴訟撤銷,並且指出陳可妍的訴訟不是纏繞法庭程序。

4. 要獲得准許上訴香港終審法院,申請人就上訴必須提出理由,而該理由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例條》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的規定。第22條規定如下:

『民事上訴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及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陳可妍的有關上訴並不符合第22條第(1)項,因有關上訴爭議事項並非就終審判決提出。陳可妍只能在符合第22條(b)段之情況下提出申請准許上訴終審法院。但就盧漢星今日提出的理由而論,他並未能提出有何理由指涉及的問題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並頒令陳可妍須付本申請之一切有關訟費給予對方。

(梁紹中) (王見秋)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 :陳可妍,缺席聆訊

答辯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許偉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