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可妍 訴 醫院管理局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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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現在需要審理兩宗上訴案,分別是CACV 342/99及CACV360/99。由於兩上訴案的上訴人都是陳可妍,而答辯人同是醫院管理局、廣華醫院及醫管局醫生,本庭將兩上訴案一併審理。上訴人早已獲通知於今天出席法庭進行她的上訴,但她沒有到庭,因此本庭在她的缺席下進行聆訊。上訴人日前來信申請禁制令,但申請與CACV 342/99及CACV 360/99兩上訴案無關,來信另一目的是要求本庭押後聆訊今天的上訴,以便她可以聘請律師,不過聆訊日期早已定出,而聆訊日期通知書亦早已送達上訴人,本庭認為並無理由將今天的聆訊押後。

Case No.CACV 360/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42/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4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215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陳可妍
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
廣華醫院
林錦華
洪偉嘉
單富平
賴福明

___________________

CACV 36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6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28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陳可妍
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廣華醫院
林錦華
洪偉嘉
單富平
賴福明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0年1月21日

宣判日期:2000年1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現在需要審理兩宗上訴案,分別是CACV 342/99及CACV360/99。由於兩上訴案的上訴人都是陳可妍,而答辯人同是醫院管理局、廣華醫院及醫管局醫生,本庭將兩上訴案一併審理。上訴人早已獲通知於今天出席法庭進行她的上訴,但她沒有到庭,因此本庭在她的缺席下進行聆訊。上訴人日前來信申請禁制令,但申請與CACV 342/99及CACV 360/99兩上訴案無關,來信另一目的是要求本庭押後聆訊今天的上訴,以便她可以聘請律師,不過聆訊日期早已定出,而聆訊日期通知書亦早已送達上訴人,本庭認為並無理由將今天的聆訊押後。

2. 上訴人陳可妍於1998年12月起訴醫院管理局、廣華醫院、林錦華醫生及單富平醫生,指稱她在廣華醫院住院期間,得不到治療,反而被施酷刑,導致她的『骨折嚴重遲緩愈合』,精神受折磨。又導致她有心臟病。她指醫院當局與林醫生及單醫生合作隱滿她的真實傷勢,製造假醫生報告,訛稱她並無骨折。所以她要求法庭對被告(即答辯人)作出懲罰性的賠償命令(檔案編號HCA21590/99)。

3. 其後申請人又於1999年2月15日以差不多相同理由,再起訴醫院管理局、廣華醫院、林錦華醫生、單富平醫生、洪偉嘉醫生及賴福明醫生,要求賠償三億多元(檔案編號HCA2816/99)。上訴人在她的索償聲請書中指她因被人襲擊受嚴重傷害,身體多處骨折及骨裂,被送入廣華醫院救治。但她在住院期間,非但得不到治療,反被虐待,被施酷刑。其後更被趕出醫院。後來她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醫院管理局指使診所強行送她入精神病院。她指稱該四名醫生共同製造假傷勢報告,假X光照片,保護兇手。而警方反而憑假証據,控告她傷人罪。

4. 1999年3月1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振權法官命令將兩案合併審理,而上訴人須於5月18日或以前將有關申索賠償的陳述書及醫學報告送達各被告及提交法庭存檔。上訴人於7月14日將經修訂的索償陳述書送達各被告。該修訂索償陳述書內容與她前所提交者大致相同。她在修訂索償陳述書中再次指稱廣華醫院醫生雖然確實知道她於1997年1月3日被五名凶徒襲擊,嚴重受傷,但並無為她止血或止痛,反而命令警員用鏈把她鎖住。令她腦部受震盪而產生後遺症,以致她經常頭暈、頭痛、心跳、眼花。此外,她又說:『醫生並無按照實情寫在驗傷報告內,更無及時作出醫治,以致她的骨拆無法愈合』,並且在數日後,於1月7日,命令她離開廣華醫院。其後她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當她在油麻地賽馬會診所要求重新驗傷及治療時,被診所醫生強行送入葵涌精神病院,而她並無患精神分裂症。上訴人在該陳述書對林錦華及單富平兩位醫生有以下的指控:

『由于林錦華醫生為了案情需要,而將我各處骨折創傷全部抹去,于是單富平醫生亦是出于案情需要,而為陌生凶徒馬淑儀在頭上虛構11公分長一條刀痕,并表示有X光片,傷及見骨,基于醫生集體作假,于是六個差人集體作假口供,而五名凶徒有足夠理由成為控方証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由于醫生、差人、凶徒狼狽為奸,于是前律政司馬富善對我作出惡意檢控,控告我傷人17A條 ...』

5. 她要求的賠償金額共達三億二千多萬元。

6. 1999年8月13日各被告申請撤銷上訴人在索償陳述書中對洪偉嘉醫生及賴福明醫生之訴訟,理由是上訴人並未在修訂陳述書中披露訴因,以致兩人無從就該訴訟提出抗辯。各被告又於8月17日向法庭申請命令上訴人提供索償陳述書詳情。要求上訴人提供的詳情有26項之多。

7. 被告的申請原由聆案官何志賢審理,但上訴人認為由聆案官何志賢審理會對她不公平。由於上訴人多次在押後聆訊的日期和排期當日不到庭及因颱風關係,審理一直延遲至1999年10 月14 日才由聆案官龍劍雲審理。結果聆案官龍劍雲批准撤銷上訴人對賴福明醫生及洪偉嘉醫生的訴訟。並下令上訴人就各被告於1999年8月17日提出的詳情要求,在七天內,提供答案送達各被告。

8. 上訴人對此兩項判決不服,上訴原訟法庭。1999年11月22日原訟法庭張澤祐法官判決,駁回她對龍法官撤銷她對賴福明醫 生及洪偉嘉醫生訴訟的命令的上訴。就提供詳情方面,張法官命令上訴人在七天內就張法官所裁定為正確之要求提供答案。上訴人對張法官之判決不服,上訴本庭。

9. 張法官就撤銷訴訟方面有以下裁決:

『原告人在索償書沒有清楚列明訴因,但其內容是涉及醫療疏忽及惡意檢控。原告人指醫生妨礙司法公正。

在索償書中,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對賴醫生及洪醫生的指控。在法庭上原告人指他對賴醫生的指控是根據賴醫生在1997年10月9日給她的信。原告人曾向申訴專員投訴醫管局。專員將該投訴轉介給醫管局。賴醫生代醫管局行政總裁覆函,信內提到原告人在1997年1月3日醫生發現她的傷勢,包括前左額有血腫。原告人指血腫應該是在右面,不是在左面。

本席認為如果賴醫生的確在信中把血腫的位置倒亂,亦不能構成對賴醫生的訴因。原告人指如果賴醫生及早覆函給專員,她便不需要受到刑事檢控。檢控之權在於前律政司,這和賴醫生的信扯不上任何關係。賴醫生亦沒有在刑事案件中作證或提交任何文件。這封信的內容和妨礙司法公正根本是沒有關連。原告人對賴醫生的指控的確沒有訴因。

關於對洪醫生的指控,原告人依賴洪醫生在1998年4月4日寫關於她的醫療報告。原告人指洪醫生和林醫生一樣,「把她的各處骨折創傷抹去」。本席認為原告人對洪醫生的指控亦沒有任何訴因。洪醫生亦沒有在刑事案件中作供,或提供任何醫療報告。這和被告人在索償書中指1997年1月3日廣華醫院沒有治理她的傷勢及後來醫生作假證供,而令她受到惡意檢控一事完全無關。這醫療報告亦和妨礙司法公正一事也沒有關連。因此原告人對洪醫生的指控亦沒有訴因。』

10. 在要求索償陳述書詳情方面張法官就每項要求作出詳細考慮,在26項要求中,柵除5項不適用的要求。最後只命令上訴人提供21項答案。

11. 上訴人於上訴通知書中提出的理由,是楊振權法官已判她上訴得直。她稱楊法官宣布只要她清楚列出訴訟原因,索償陳述書及醫生報告,就可以出庭,進行公開審訊。而龍法官判她的訴訟被撤銷,是下級法官推翻上級法官的判決,這樣做是顛倒法制。而張法官駁回她的上訴也是顛倒法制。

12. 上訴人又指張澤祐法官不准許她在庭上錄音是恐怕他的顛倒案情手法有証可對。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不斷指責賴福明醫生以醫生資格及代表醫管局蓄意隱瞞她的骨拆傷勢,為廣華醫院醫生集體作假醫療報告,保護凶徒逃避法律制裁。而曾審理她的案件的法官包括龍劍雲法官、何志賢法官、張澤祐法官、關淑馨法官和任懿君法官等一起包庇醫生集體作假報告。就要求提供索償書詳情方面,上訴人指各被告要求她提供的索償詳情是無需要的,因為這些詳情已在她提交法庭的檔案內。她稱要她提交詳情的目的,是掠奪納稅人金錢和敲詐她的訟費。

13. 上訴人上訴通知書中的其餘陳述都是針對法官的肆意咒罵和充滿蔑視。

14. 本庭已詳細閱讀上訴人的索償陳述書。本庭同意張法官的結論,即是索償陳述書 並無指控賴福明醫生及洪偉嘉醫生的訴訟原因。兩位醫生當時都不是廣華醫院醫生。雖然賴醫生代表醫管局就上訴人向申訴專員的投訴函覆,上訴人並未在索償陳述書中提出這事如何與她的所指稱的廣華醫院醫生作假報告,疏忽照顧她等事有關。上訴人也沒有在索償陳述書中說明她對洪醫生的指控是什麼。她在庭上向張澤祐法官提出的洪醫生在1998年4月4日寫的醫療報告亦不能構成起訴洪醫生的訴因。上訴人是無足夠証據或理由可以指出張澤祐法官行使酌情權作出的判決是不合理或沒有法律依據。

15. 上訴人稱楊振權法官已裁定她上訴得直,這是她誤解楊法官的命令。楊法官命令上訴人將索償陳述書等法律文件在正審前送達對方及存交法庭,目的是要使案件在正審時,審訊可妥善進行。他的命令並不是上訴結果。

16. 上訴人於1999年10月29日發出傳訊令狀申請增加被告,但她未在該申請列明她擬增加的被告人名字。她只列出:

『......現將此復診的無良醫生,現告上法庭,(不包括五官科醫生),有份作假的醫生,4月23日有記錄復診醫生;

...... 將此無良X光醫生,放射科醫生現告上法庭全個放射科有份作假的醫生(4月23日復診的骨科(外科)醫生)』

17. 1999年11月9日聆案官關淑馨頒令撤銷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隨即上訴。她在上訴通知書中稱洪醫生與Dr C M Ho,林醫生與Dr Tung Wai Kit合謀作假醫療報告。上訴被原訟法庭任懿君法官駁回。上訴人指任法官並未容許她把証據呈堂。她稱她為該上訴而存檔的文件中有該兩醫生的名字,即『Thro Dr Tung Wai Kit 及Thro Dr C M Ho』。因此她的申請有她擬增加的被告的名字。不過她沒有以誓章支持她這點說法。

18. 本庭認為上訴人未能在申請中確定她擬增加的被告是何人及其身份。申請是無理據支持的。所以任法官的裁決是正確無誤。

19. 本庭經考慮她的一切書面陳述及檔案文件及聆聽答辯人代表大律師的陳述及考慮答辯人所存檔的一切文件後,基於以上原因駁回上訴,並命令上訴人須支付一切有關此兩上訴的訟費。

(梁紹中) (王見秋)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 :陳可妍,缺席聆訊

答辯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許偉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