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賢青 對 陳國忠 t/a 忠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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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4年12月30日工作期間受傷,向僱主申索僱員補償,而答辯人(即僱主)一直沒有參與聆訊,法庭亦已登錄非正審判決,在此只是處理補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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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2861/2016 [2020] HKDC 8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6年第28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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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償額之評估 --------------------- 1.申請人於2014年12月30日工作期間受傷,向僱主申索僱員補償,而答辯人(即僱主)一直沒有參與聆訊,法庭亦已登錄非正審判決,在此只是處理補償的金額。 月薪工資的計算 2.根據申請人的證據,申請人是於2014年9月3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從事泥水雜務清拆裝修等等的工作。雙方以口頭形式協議,申請人日薪為港幣$850,加班費為每小時港幣$160。 3.至於工資的發放,答辯人通常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過數形式, 每半個月發放之前半個月的工資。申請人也解釋,他有時是自己購買了材料,所以答辯人也會以現金支付尾數。 4.申請人也向法庭展示一份他手寫的開工紀錄,裡面有詳盡的資料,例如日期,開工地點,工作性質,加班時間,發薪金額等等。申請人在庭上也能對這些資料提出非常詳盡的解釋。 5.本席接納答辯人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強積金或報稅,所以沒有這方面的記錄。 6.綜合以上的證據,本席認為申請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申請人於2014年9月的工資是港幣$17,905,10月為$28,915,11月為$20,720,12月為$23,590。 7.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1)(b)列出的每月報酬額計算方法,本席接納申請人的月薪應為: HK$(17,905 + 28,915 + 20,720 + 23,590) / 119 x 30 = HK$22,973.95。 病假 8.於2014年12月30日,答辯人派遣申請人(當時是42歲)拆卸花槽,申請人用電鋸清理植物時,因電鋸滑落而割傷左手中指及無名指。 9.根據明愛醫院急症室及其他醫學報告,申請人於當日入院,於翌日接受左手中指血管及神經線修補手術,出院後亦接受物理治療,但直至意外後約三個月,他左手中指知覺仍然沒有太大改善,左手的抓拿力度比右手亦有明顯下降。 10.申請人也向法庭出示病假紙,顯示主診醫生向他批出由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24日(共85天)的病假。這些病假有醫學報告支持,本席認為是合理的。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 11.表格九列明申請人永久喪失0.75%的賺取收入能力,申請人對此沒有爭議。 醫療費用 12.本席接受申請人醫療費用的收據,裁定醫療費用支出為港幣$767。 總結 13.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的補償:
命令 14.本席判決補償金額為HK$79,710.35,至於訟費方面,本席判決申請人訟費包括已保留訟費須由答辯人支付,如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申請人: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的黃殷殷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