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滿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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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滿祥先生就審裁官在2019年12月6日就梁先生向警務處處長(第一被告人)以及利少傑(第二被告人)作出的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的判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45/2019[2020] HKCFI 24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5/2019

[2020] HKCFI 24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45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45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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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梁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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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20年6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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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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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滿祥先生就審裁官在2019年12月6日就梁先生向警務處處長(第一被告人)以及利少傑(第二被告人)作出的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的判決提出上訴。

2.梁文亮審裁官在該判決裡裁定梁滿祥先生對兩位被告人的申索沒有任何勝算,所以撤銷了梁滿祥先生的申索。

3.梁文亮審裁官所持的理據主要是指,梁滿祥先生的申索是有違一事不能二審的法律原則,本案的背景是梁滿祥先生原先向三位被告在另一件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2017年第13254號裡向三名被告申索有關於梁先生所擁有的一個物業廁所被破壞的損害賠償。在那個聆訊裡,梁先生傳召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作為證人,這一位證人是當日梁先生在發現他所擁有的廁所被破壞之後報警,到該處調查的警員。

4.梁滿祥先生指稱,在審訊時見到該名警員與該案的被告人曾經傾談,而梁滿祥先生指,該名警員在傾談之後曾經修改他的記事冊的紀錄,亦因而質疑他是否作出一些假證供。

5.正如梁文亮審裁官所提出,梁滿祥先生亦向魏審裁官,即處理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13254號的審裁官投訴過該名警員作出這樣的行為。最後,魏審裁官在審訊後,裁定梁先生針對第三被告人勝訴,亦命令第三被告人向梁先生作出賠償。但是魏審裁官判定,因為梁先生並沒有接納第三被告人當時提出的一些建議以避免訴訟,所以命令梁先生須要就訟費負責。

6.梁先生當時就魏審裁官的判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在暫委法官梁俊文席前處理。梁法官就梁先生的上訴,只是針對審裁官發出的訟費命令發出上訴許可,而其他部分不給予上訴許可。換句話說,即是有關魏審裁官就損害賠償那一部分的命令,梁法官並沒有給予上訴許可。

7.而梁法官在正式上訴聆訊之後裁定梁滿祥先生上訴得直,判定小額錢債審裁處須要再處理有關梁滿祥先生作出訴訟訟費方面的數額問題。在梁法官判決後,梁滿祥先生與第三被告就訟費方面達成協議和解,所以並沒有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再就該案訟費作出處理。

8.在這個背景之下,梁文亮審裁官認為,今次在本案裡,梁滿祥先生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申索的訴因以及相關的賠償是與梁先生當時另一件剛才提及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所需要處理的一樣,所以有違一案不能二審的原則。

9.本席同意梁文亮審裁官的看法,因為這件案件,正如剛才的背景所見,有關警員與第一件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的被告人傾談方面,其實梁先生已經向魏審裁官作出過投訴。魏審裁官達至他的判決時,理應已經將相關的投訴考慮在內,而最後魏審裁官亦判處梁先生就賠償方面勝訴。

10.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理由相信魏審裁官所作出的賠償數額是因為第二被告人(即警員李先生)與該案被告人傾談之後受到了任何影響。在這情況下,魏審裁官作出的命令,包括他的損害賠償命令以及訟費命令,都已經經由高等法院於上訴時作出處理。

11.就訟費方面,雖然高等法院命令發還重審,但梁先生亦與第三被告達成了和解。在這情況下,梁先生就他的洗手間被破壞這件事所蒙受的損失其實已經在他展開的法律程序中處理妥當。因此,我同意梁文亮審裁官的看法,就是如果再容許梁先生以同一個損失向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即警務處處長以及警員李先生)提出訴訟是等同一案二審。本席認為,梁文亮審裁官的判決並沒有出錯。

12.再者,梁先生就本案的申索基礎是指稱警員作為一個民事案件的證人與該案裡其中一個與訟人(即第三被告人或他的代表)作出交談,而修改關於他的紀錄。撇除這個環節已經在魏審裁官席前處理過,本席亦看不到法律上,容許這一個訴因成立,而要求第二被告人或他的僱主警務處處長就梁先生在他的民事訴訟裡面任何損失負上責任,這亦是在本席認知下沒有一個法律基礎作出申索。在這情況下,梁先生針對梁文亮審裁官的這個判決上訴,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勝算。因此,本席不能容許梁先生繼續提出上訴,所以不給予一個上訴許可。

13.梁先生要求法庭除了考慮勝算之外,考慮其他的例如公眾利益或是否有需要就某些法律程序的爭議點容許上訴許可。就這案件來說,相關的法律並沒有爭議性,沒有價值就其他的理據容許梁先生上訴。

14.至於梁先生所指有警員作出妨礙司法公正或假證的嫌疑,正確的途徑應該是,如果梁先生認為適合,可以去投訴該名警員,而並非是以這一個訴訟的形式去處理。

15.本席否決梁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