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旭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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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周旭麟( “ D1”)、第二被告人周旭輝( “ D2”)否認一項共同控罪,他們被指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他們二人於2019年6月6日,於香港九龍牛頭角福淘街「東九龍文化中心」的建築地盤,意圖使胡漢聲( “ PW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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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8/2019 [2020] HKDC 8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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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第一被告人周旭麟(“D1”)、第二被告人周旭輝(“D2”)否認一項共同控罪,他們被指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他們二人於2019年6月6日,於香港九龍牛頭角福淘街「東九龍文化中心」的建築地盤,意圖使胡漢聲(“PW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方案情簡述 2.PW1在地盤工作時與另一崗位之D1因小事口角及動武,D1離去,本席稱之為“第一階段”。幾分鐘後,D1聯同兄長D2各執一支鐵通回來襲擊PW1,造成PW1嚴重傷害,本席稱之為“第二階段”。 3.D1和D2在警誡供詞各自承認用鐵通打過PW1。 辯方案情簡述 4.D1和D2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他們在庭上就一般事項作供,大致上是說D1告知D2謂被人毆打,D2無暇放低工作時使用之鐵通便走過來,見到D1被PW1用鎚仔攻擊,於是用鐵通企圖打落PW1手執的鎚仔以營救D1,卻誤中PW1的頭一下,他放下鐵通徒手營救D1,不知何人也用鐵通打中PW1的頭,D1從來沒有拿過鐵通在手,遑論用來打過PW1。 控方的證供 5.控方於審訊中傳召了以下六名控方證人:
特別事項 6.控方申請將D1和D2的警誡供詞呈堂,D1挑戰書面會面記錄的自願性[1],D2挑戰補錄口供和書面會面記錄[2]的自願性,原因是警察也沒有解釋《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的內容給D1和D2[3],這些警誡供詞都是警察捏造和恐嚇及誘導D1和D2說出的[4],D1和D2最終被迫簽名確認不知甚麼內容的會面記錄。 7.本席以交替程序處理上述事項,控方傳召PW3至PW6出庭作供,D1和D2選擇自辯,沒有辯方證人,本席信納PW3至PW6的證言,並不信納D1和D2的證言,裁定反對不能成立,批准控方將D1和D2的警誡供詞呈堂為正式證物[5]。 PW1的說法 8.PW1在2019年6月7日1158時的會面記錄P8的說法是:第一階段,D1踢甩風機插蘇(沒說多少次),他與D1口角,越罵越激烈,同事分開他們。第二階段,D1帶D2來,D1用鐵通打他的頭一下,D2又用鐵通打他的頭一下,他隨即用開工的鎚仔打返D1的頭和D2的身體,當時情況太亂,記不起打了他們幾多下,也記不起被D1和D2打了幾多下。 9.PW1在2019年8月1日1630時的證人口供P9的說法是:第一階段,D1踢甩風機插蘇兩次,他與D1口角,越罵越激烈,同事分開他們。第二階段,D1和D2一同來到,D2問他做咩攪佢啲兄弟。D2用手箍住他的頸,D1就用鐵通打他的頭兩下,他感到頭暈及流血,仍未能擺脫D2,他用身上帶著開工的鎚仔擋開D1的鐵通,期間鎚仔打到D1的頭和身體,D2從後用鐵通打他的頭,他亦用鎚仔擋開D2的襲擊,打到D2的身體數下,不知多少下。約半分鐘後,有數名地盤工人分開他們三人。 10.PW1在2020年8月10至11日庭上的說法是:第一階段,D1踢甩風機的插蘇先後兩次,他與D1口角,D1捉住他的衣領,他用雙手打D1的手,打鬥少於一分鐘,同事分開他們。第二階段,D2問他”做咩搞我兄弟”。D2用鐵通打甩他(PW1)頭上的安全帽,接著打在他的頭皮上,他用左手揮動鎚仔在身前擋格,D2也有用鐵通打他的頭。有兩次被人從後箍頸,他不知該人是D1或D2或其他人,D1和D2用鐵通打他的頭至少五至六下,他揮動鎚仔在身前擋格。幾十秒後,PW2和其他工友們上來分開他們。 11.他在庭上說P8和P9沒有特別提到一些環節的詳情,原因是警長8015當時沒有仔細地問他。他並解釋其實要依賴其證人口供來重拾記憶說出當日發生的事情。 12.PW1的右枕骨頭皮有三處裂傷,包括兩處各6厘米長的裂傷及一處1厘米長的裂傷,合共縫了13針;他的右後手肘及左手腕觸痛。 PW2的說法 13.PW2在庭上的說法是:第一階段,PW1因D1踢甩風機插蘇而對罵,他(PW2)與其他工人分開他們,這個階段不足一分鐘完結。幾分鐘後是第二階段,他聽到嘈吵和打鬥聲,望向PW1的位置,見到D1和D2各執一支鐵通(看似P1),D2並在PW1右後方箍住PW1,PW1的頭在流血,PW1像是暈倒和界乎站與坐之間。D1也在流血(PW2沒說哪兒流血),站在PW1面前很近,PW1執住一支鎚仔,他記不起PW1的手部動作,附近的工人手上沒有鐵通,此時PW2與其他人上前分開D1、D2和PW1。 辯方的證供 D1的說法 14.D1在2019年6月6日在補錄口供[6]的說法是:他不小心踩到PW1的電掣,PW1用拳頭打他塊面同心口,他便還手用拳頭打返PW1,分開一陣後,PW1用鎚仔打他的頭幾下。 15.D1在2019年6月7日會面記錄P13的說法是:在第一階段,他不小心踩甩PW1的電掣,被PW1大罵,雙方對罵激烈,PW1用拳打他塊面約兩下,有工人分開他和PW1;在第二階段,他找他的哥哥D2,他們在地盤不知哪兒執支鐵通返去PW1工作的地方,再找PW1理論,他與PW1又再罵過,他踢PW1左腳一下後,PW1便用鎚仔打他的頭兩下,他用鐵通打返PW1的頭一下,他(D1)感到頭部流血,他就好驚,身旁的工人開始分開他們,當時好混亂,他不知打了多久,他見頭部流血,便立即放低鐵通用手按頭止血。 16.D1在2020年8月17至18日庭上的說法是:在第一階段,他不小心踩甩PW1的電掣,被PW1大罵,PW1打他塊面和心口各一下。他用右拳推開PW1,PW1用右臂箍住他的頸將他撳低,很多人走過來,PW1放手,有人將他(D1)扶起離開去一角落休息,那兒見不到PW1,他(D1)的面和心口發紅,他打電話給D2,謂被人打,不能工作。三至五分鐘後是第二階段,他走到PW1面前與PW1理論,踢PW1的左腿一下,PW1用鎚仔打他的頭一下,左手高舉鎚仔勢要打他(D1)的頭,他(D1)伸高雙手去捉PW1執鎚仔的左手,此時他看見D2出現在前面1至2米外,D2衝前用鐵通打PW1,他(D1)不清楚D2的鐵通打在PW1身體哪兒。D2叫PW1放開D1,PW1不理會,繼續箍住他(D1)的頸和用鎚仔打他(D1),D2走到PW1後面箍住PW1的頸,此時三人前面有一支不明來歷的長形硬物打在PW1的頭上,他們三人各自鬆手。他從來沒有鐵通在手,遑論用來打PW1。 17.D1的前額有一處3厘米長的裂傷、右胸發紅、右大腿擦傷及後頸觸痛。他在P13說在第一階段PW1打過他塊面兩下,在庭上說PW1打過他塊面和心口各一下(PW1只承認打過D1的手去鬆開D1執著他(PW1)的衣領的手)。至於他的“右大腿擦傷及後頸觸痛”,他沒有說過是PW1所造成。 D2的說法 18.D2在2019年6月6日警察記事冊P16的說法是:PW1先打他的弟弟(D1),所以他去攞鐵通打PW1。 19.D2在2019年6月7日會面記錄P19的說法是:他見到D1便問D1是否被PW1欺負,D1突然衝去PW1方向,PW1用鎚仔打D1的頭,他(D2)便用鐵通打PW1的頭,接著是三人扭在一起互打,情況太混亂,他記不起他們三人點樣打、打幾多下、或打邊個位。 20.D2在2020年8月18和20日庭上的說法是:他(D2)見到PW1便問:“邊個搞我細佬?”D1衝前踢了PW1左腳一下,PW1站在D1左後方用右臂箍住D1的頸,左手高舉鎚仔勢要打落D1的頭上,他(D2)便用鐵通想打PW1的左手,卻誤中PW1的頭頂,於是他(D2)放下鐵通走到PW1右後方用左臂箍住PW1的頸,同時用右手嘗試去捉PW1執鎚仔的手,此時有一支不明來歷的長形硬物打落PW1的頭頂。他們三人各自鬆手。 21.D2的手肘有一處1厘米的裂傷及左大腿後有一處擦傷,他說手肘是被不明來歷的長形硬物打到,他沒有說過左大腿的傷是PW1所造成。 結案陳詞 22.控辯雙方提交結案陳詞。 D1和D2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3.D1和D2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他們固然沒有干犯本案的傾向性,此外本席考慮他們就有關本案所作出的證供之可信性時,也須採取較有利他們的觀點。 D1是否可信可靠的證人 24.比對D1在不同時段的說法可見:其一,他在庭上說PW1有箍住他的頸(這點在補錄口供/會面記錄P13均沒有提過,本席並不相信PW1有這動作)。其二,他在庭上說在第二階段PW1用左手高舉鎚仔勢要打落他的頭上,於是他伸高雙手嘗試捉PW1執鎚仔的左手(這點在補錄口供/會面記錄P13均沒有提過,本席並不相信PW1有這動作)。其三,他在庭上說與PW1理論和開始動武之後D2才出現(但是他在P13說他和D2在地盤不知哪兒執支鐵通返去PW1工作的地方,再找PW1理論,本席並不相信D2是在他與PW1在第二階段動手之後才出現)。其四,他在庭上說D2有用鐵通打PW1(本席相信這點)。其五,他在庭上說有一支不明來歷的長形硬物打落PW1的頭上(這點他在補錄口供/P13均沒有提過,本席並不相信這物件和動作曾經出現)。 25.本席認為其補錄口供/P13/其庭上的證言並非事實的全部。 D2是否可信可靠的證人 26.比對D2在不同時段的說法可見:其一,他在庭上說他用來打PW1的鐵通是前往開工時順手拿來(但是他在警察記事冊P16說因PW1先打D1,所以他去攞鐵通打PW1,本席並不相信他是往開工時順手拿著鐵通)。其二,他在庭上說PW1有箍住D1的頸(但是他在會面記錄P19沒有提過這點,本席並不相信PW1有箍住D1的頸)。其三,他在庭上說有一支不明來歷的長形硬物打落PW1的頭上(但是他在P19沒有提過這點,本席並不相信這物件和動作曾經出現)。 27.本席認為P16/P19/其庭上的證言並非事實的全部。 PW1是否可信可靠的證人 28.辯方陳詞第9段指PW1在會面記錄P8和證人口供P9沒有提及在第一階段有郁手和身體接觸,本席認為這陳詞並不完全準確,原因是他在P8和P9已提過雙方對罵激烈時要由工人分開,由於PW3沒有特別問他有否動手或為何工人要分開他倆,他沒有主動說出詳情。本席認為在第一階段他有否與D1有郁手和身體接觸這事畢竟與他在第二階段被襲擊一事沒有直接關係,由於PW3沒有特別問,所以 PW1在P8和P9沒有說出詳情,本席認為這不損PW1的證言的真確性。 29.辯方陳詞第10段指PW1在P9說被D2箍頸和D1用鐵通打頭時只是擋,這跟他在庭上所說的不同。本席不同意這陳詞,他在P8和P9也說有用鎚仔打他們。 30.辯方陳詞第11段指PW1在P8和P9沒有提到被人箍頸的動作,而在庭上的示範又再三更正。本席認為他在庭上的示範動作更正程度不大,並一致反映他走不得而被打。他說P8和P9沒有特別提到一些環節的詳情,原因是警長8015當時沒有仔細地問他,本席信納他這說法,警長8015確是沒有問他為何不走開,他走不開其實是因為被人箍頸走不得。他並在庭上解釋其實要依賴其證人口供來重拾記憶說出當日發生的事情,本席認為他對箍頸的動作記憶不深亦屬合理,因為他記憶的重點不是細述如何被人箍頸,而是被人箍頸結果走不得,所以被鐵通打到頭。 31.辯方陳詞第12段質疑PW1在庭上所說的事發經過不會造成D1和D2的傷勢。 32.本席了解D1的前額有一處3厘米長的裂傷、右胸發紅、右大腿擦傷及後頸觸痛。PW1在P9說用左手執鎚仔擋格D1的鐵通時打到D1的頭和“身體”,本席認為PW1與D1面對面時,PW1左手執著的鎚仔確有可能打到D1的額頭和右胸,造成D1的額頭裂傷和右胸發紅。至於D1的“右大腿擦傷及後頸觸痛”,他並沒有說是PW1所造成。 33.D2沒有說其傷勢是PW1所造成。 PW2是否可信可靠的證人 34.辯方陳詞第14段指辯方對PW2的證言沒有大的挑戰,本席亦信納他的證言為真確可靠。 PW1、D1、D2的傷勢 35.PW1的右枕骨頭皮有三處裂傷,包括兩處各6厘米長的裂傷及一處1厘米長的裂傷,合共縫了13針;他的右後手肘及左手腕觸痛。PW1說被鐵通打至少五至六下,用鎚仔擋格,期間戴著的安全帽被擊落,頭部流血;本席認為他的頭皮應是被鐵通擊中三次,造成三處裂傷。他不知道他的右手肘及左手腕的觸痛從何以來。 事發過程 36.綜合上述的分析,本席認為事發過程如下:在第一階段,D1與PW1打罵,D1心有不甘,告知D2謂被人打;在第二階段,D1和D2各執一支鐵通一同來到在PW1工作位置聯手襲擊PW1,令PW1的頭裂傷流血,期間PW1用鎚仔擋格和打返他們, D2也有箍住PW1的頸,三人後來被PW2與其他人上前分開。 結論 37.本席認為PW1從來沒有箍過D1的頸或主動襲擊過D1和D2,D1和D2無須自衛[7],D2也無須救D1,D1和D2只須離開,D1和D2傷害PW1是有意圖導致PW1身體嚴重受傷。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控罪全部元素,D1和D2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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