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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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審法官認為案例顯示‘製造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一般應為‘販運’同等分量的毒品的1.6至1.8倍,是可以爭辯的。意思是,如果在‘製造’案中所搜獲的毒品數量極大,有關的量刑起點是否還須刻板地加高至1.6或1.8倍而光是‘販運’的話則早已被按比例拉平?視乎答案,本案的基準又應該是加高還是拉平?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50/2019[2020] HKCA 79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50/2019

[2020] HKCA 7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0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HENG Chi wai (鄭志偉)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5月29日及2020年9月1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8月26日及2020年7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9月22日

案書

1.原審法官認為案例顯示‘製造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一般應為‘販運’同等分量的毒品的1.6至1.8倍,是可以爭辯的。意思是,如果在‘製造’案中所搜獲的毒品數量極大,有關的量刑起點是否還須刻板地加高至1.6或1.8倍而光是‘販運’的話則早已被按比例拉平?視乎答案,本案的基準又應該是加高還是拉平?

2.控罪(1)的毒品在單位(一)外面的停車場被搜獲,控罪(2)和(4)的同類毒品則被發現於單位(一)和(二)裡面。在這個情況之下,控罪(1)的刑期是否應該和控罪(2)和(4)的刑期分期執行,也是可爭辯的。

3.基於上述兩個理由,我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范凱琳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