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錫鴻 對 金至尊珠寶(香港)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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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不滿凌蔚璣暫委審裁官在2020年7月8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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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0/2020 [2020] HKCFI 24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0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2019年第12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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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不滿凌蔚璣暫委審裁官在2020年7月8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3.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 (香港法例第25章) 第32條的規定,除非涉及法律論點出錯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範圍的問題外,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4.申索人是被告人的前僱員。在解僱後,申索人向被告人提出多項申索。經部份和解後,本案主要涉及五項爭議,包括年薪酬金、佣金、加班費、休息日補薪及花紅。除了$1,060元的佣金外,審裁官裁定其他各項申索並不成立。申索人不滿有關的決定。 5.在本申請中,申索人的投訴主要如下:
6.很明顯,審裁官關於這兩項申索的裁決均是她在審閱了證據後所作出的事實裁決。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在此情況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這些事項的事實裁決。換句話說,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而有關的上訴亦不符合《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的規定。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