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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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蕭文達先生被控以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條及(4)條,指稱他在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作為入侵者進入了案發單位,並偷竊了現金港幣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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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1/2020 [2020] HKDC 7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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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背景 1.被告人蕭文達先生被控以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條及(4)條,指稱他在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作為入侵者進入了案發單位,並偷竊了現金港幣5,300元。 2.蕭先生承認控罪,並同意經修訂後的「案情簡述」內所載的為事實。 3.本案是一宗非常典型的爆竊案。蕭先生趁事主及其家人不備,進入了案發單位,偷取了贓物後離開。他之後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因為一時貪心而犯案,並在他身上找到剩餘的1,000元贓款。 經歷及求情 4.蕭先生現年31歲,中三學歷,從事倉務員的工作,月入10,000元至13,000元,已經離婚,和父親、兄長同住。他共有十一項刑事紀錄,其中五項和不誠實有關(如詐騙及店內盜竊),但並沒有入屋犯法的前科。他在2018年6月離開喜靈洲懲教所。 5.今天他呈交了求情信,內容大概指,他因為沉迷賭博,欠下賭債,一時歪念下犯案,現在已經知錯;父母年邁,過了工作年齡;他希望可以被輕判,儘快回歸社會,肩負起自身的責任。 6.代表蕭先生的傅昶生大律師指,蕭先生後悔、知錯,受毒癮影響,一時貪心而犯法,現在已經戒除毒癮,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輕判。他願意將剩餘的1,000元贓款歸還事主。 判刑 7.根據The Queen v. Chan Yui Man [1989] HKCU 36,這一類進入住宅犯案的案件,對於成年初犯的被告人,量刑的起點是3年的監禁。 8.蕭先生之前曾經犯事,但並沒有入屋犯法的紀錄,他表示願意歸還1,000元的贓款。 9.綜合而言,本席認為以3年為監禁的起點是合適的。他盡早認罪,可以有三分之一減刑。因此,他的刑期為2年。 總結 10.蕭先生的刑期為2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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