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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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蕭文達先生被控以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條及(4)條,指稱他在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作為入侵者進入了案發單位,並偷竊了現金港幣5,300元。

Case No.DCCC 171/2020[2020] HKDC 7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1/2020

[2020] HKDC 7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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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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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日期: 2020年9月15日
出席人士: 劉欣欣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昶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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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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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被告人蕭文達先生被控以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條及(4)條,指稱他在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作為入侵者進入了案發單位,並偷竊了現金港幣5,300元。

2.蕭先生承認控罪,並同意經修訂後的「案情簡述」內所載的為事實。

3.本案是一宗非常典型的爆竊案。蕭先生趁事主及其家人不備,進入了案發單位,偷取了贓物後離開。他之後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因為一時貪心而犯案,並在他身上找到剩餘的1,000元贓款。

經歷及求情

4.蕭先生現年31歲,中三學歷,從事倉務員的工作,月入10,000元至13,000元,已經離婚,和父親、兄長同住。他共有十一項刑事紀錄,其中五項和不誠實有關(如詐騙及店內盜竊),但並沒有入屋犯法的前科。他在2018年6月離開喜靈洲懲教所。

5.今天他呈交了求情信,內容大概指,他因為沉迷賭博,欠下賭債,一時歪念下犯案,現在已經知錯;父母年邁,過了工作年齡;他希望可以被輕判,儘快回歸社會,肩負起自身的責任。

6.代表蕭先生的傅昶生大律師指,蕭先生後悔、知錯,受毒癮影響,一時貪心而犯法,現在已經戒除毒癮,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輕判。他願意將剩餘的1,000元贓款歸還事主。

判刑

7.根據The Queen v. Chan Yui Man [1989] HKCU 36,這一類進入住宅犯案的案件,對於成年初犯的被告人,量刑的起點是3年的監禁。

8.蕭先生之前曾經犯事,但並沒有入屋犯法的紀錄,他表示願意歸還1,000元的贓款。

9.綜合而言,本席認為以3年為監禁的起點是合適的。他盡早認罪,可以有三分之一減刑。因此,他的刑期為2年。

總結

10.蕭先生的刑期為2年的監禁。

( 鄧少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