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仇栩欣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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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第二被告分別都係面對一項襲擊正當執行職務嘅警務人員嘅控罪喇,控方案情嗰方面呢,主要係嚟自兩位控方證人嘅證供,喺現階段我唔打算將佢哋重複番嘞,因為都係呢兩日我哋先聽過晒。

Case No.ESCC 103/2020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12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SCC103/2020

[2020] HKMagC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東區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3號

仇栩欣(第一被告人)及勞澤乾(第二被告人) 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俊堯裁判官審理
日期: 2020年8月12日
時間:   下午12時18分
出席人士: Mr Newman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rtin Hui, SC leading Mr Peter Chiu,instructed by Messrs Ho Tse Wai Partners,代表第一被告人
Ms Olivia Tsang,instructed by Messrs Sanny Kwong & Co.,代表第二被告人

裁決理由

1.以下係法庭就住本案嘅簡短嘅口頭裁決理由。

2.第一、第二被告分別都係面對一項襲擊正當執行職務嘅警務人員嘅控罪喇,控方案情嗰方面呢,主要係嚟自兩位控方證人嘅證供,喺現階段我唔打算將佢哋重複番嘞,因為都係呢兩日我哋先聽過晒。

3.辯方案情方面,第一、第二被告呢,都係選擇不作供,亦都係冇傳召到任可嘅辯方證人嘅,咁呢個係佢哋兩位嘅權利,法庭唔會因此呢,作出對佢哋不利嘅推論。

4.喺分析呢個證供嘅時候,法庭會謹記喇,舉證責任係在於控方,控方必須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第一、第二被告人本身呢,都係冇任何嘅刑事紀錄嘅,咁法庭亦都就住呢一點呢,對自己作出咗適當嘅指引㗎嘞。

5.正如頭先所講,控方嘅證供主要係嚟自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兩位嘅警員嘅證供。咁簡單嚟講,佢哋嘅證供可以分開做三部分嘅,第一就係個事件嘅起因喇,第二就係個事件本身,即係所謂嘅襲擊嘅嗰個過程,同埋第二,就係事後,即係佢哋將呢啲被告人制伏嘅嗰個階段。

6.就住第一同埋第三,即係事前同埋事後嘅嗰啲事件呢,都係有片段,呢啲嘅呈咗堂喇,可以畀法庭做一個參考比較。偏偏就住第二點,即係所謂嘅襲擊本身,呢個事件本身呢,就係冇嘅,咁只係靠兩位證人嘅供詞去到嚟到係畀法庭去到考慮。

7.咁但係法庭睇番從第一、第三嘅呢個即係事前、事後嘅事件,考慮番兩位證人嘅證供,就住呢啲事件本身同埋將佢哋嘅證供同一啲片段比較之後喇,法庭認為係根本充斥住一啲令人憂慮嘅地方,而家呢,我會指出一啲比較重要之處。

8.先講就係事前,即係所謂事件起因嘅嗰一部分。兩位證人嘅證供不約而同都話佢哋截停被告人嘅原因呢,就係聽到前面有人講粗口嘞,鬧呢啲被告人嘞,擔心佢哋嘅安危,所以就折返,去作出勸喻,想佢哋離開,佢哋亦都強調嘞,當時嘅目的並非係因為兩位被告人係偷拍佢哋。

9.咁但係首先考慮到嘅就係所謂嘅呢啲講粗口呀、有人指責被告人喇呢啲喇,喺第一控方證人嘅嗰個證供嗰度呢,喺第一證人嗰方面嚟講喇,根本佢係完全冇任何呢方面嘅紀錄嘅。雖然佢強調過事件對佢嚟講好重要,咁但係呢,不論喺--法庭留意到不論喺佢嘅證人--嗰個警員記事冊喇,第一份嘅口供,甚至乎之後補充嘅第二份口供嗰度呢,都冇提到呢一件事。但係喇,就反而喺事隔整整一年之後呢,喺法庭上面先至首次係講出有啲咁嘅情況出現過。

10.而當然喇,法庭亦都留意到喇,係佢嘅呢啲講法,所謂雖然大家都話有講粗口,但係佢嘅呢個話所謂鬧被告人嘅內容喇,同第二控方證人今天喺庭上面所講出嚟畀法庭聽,即係話嗰啲人話佢哋「又喺度影警察」呢個咁嘅講法喇,呢個內容喇,係有所出入嘅。

11.當然,睇咗呢一個咁嘅地方之後,已經令人起疑,亦都覺得呢,要小心考慮佢哋兩位嘅嗰個證供㗎喇嘛。咁但係事實上呀,根本係不論即係控方第一證人嘅版本又好,或者控方第二證人嘅呢個版本都好喇,我哋從個片段係根本完全聽唔到佢哋兩個所提到嘅呢啲有關嘅粗口呀,鬧被告人喇,呢啲咁嘅說話。

12.相反,我哋睇到嗰個片段嗰度可以睇到喇,現場嘅氣氛;喇,根本上係大致係平靜,所有嘅人都係冇任何激動呀,或者係一啲衝動嘅情況出現嘅。咁喺呢度,我覺得呢,就根本就好似辯方頭先都喺陳詞提過喇,根本我哋見到兩位警員好似描述緊呢,就係另一個時空,一個平行時空咁嘅情況咁樣。

13.好嘞,更加重要嘅考慮就係我哋見到片段嗰度其實係清楚顯示到呢,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喺返轉頭之後第一個嘅反應呀,就係指責呢個呢啲被告人呢,「偷拍我哋」,咁而當時個態度亦都係十分輕佻,十分藐視。跟住控方第一證人就質問兩個被告人喇,「你影完未呀?」咁樣,隨即仲有所動作,好似一啲阻攔佢哋拍攝嘅動作咁樣,接住喇,嗰個片段就咁就完結咗嘞。

14.咁令人唔明白嘅就係即係根本完全冇佢哋所謂,喺呢個片段所顯示,完全冇佢哋所謂嘅嗰個勸喻嘅情況出現。而且呢,佢哋若然咁強調當時佢哋係咁即係唔介意兩個被告人係影佢哋嘅話,點解呀,又會有呢啲咁嘅我哋叫做指責嘅情況係出現呢?

15.咁再者,就係所謂嘅呢個勸喻嘅說法,加上控方第一證人之後,即係控方第一、第二證人之後所做嘅一啲嘅行為喇,其實法庭認為本身亦都係有唔合情理之處。控方第一證人同埋第二證人都就講到喇,指罵呢啲被告人嘅嗰一班人呢,其實喺再前啲,即係再往西行嘅嗰個方向嗰一度,咁所以佢哋喇,聽到佢哋喺度鬧呢啲被告人嘞,先至會回頭就係勸喻被告人離開。

16.咁但係如果,法庭考慮到嘅就係如果,第一,佢哋真係只係有心去勸喻被告人離開嘅話,咁講一句說話請佢哋走就可以喇,點解會需要又將佢哋帶到去另一個地方,甚至乎喺一個更加接近即係嗰班所謂責罵呢啲被告人嘅人士所身處嘅嗰個地方,將佢哋帶到去僑冠嘅出入口嗰度作查問呢?反而更加接近嗰啲人呢?

17.而第二,就係作為警員,佢哋唔係更加應該去阻止呢啲可能將會引發衝突嘅人?反而係即係去,即係去處理本身冇做到任何佢哋認為唔恰當嘅事情嘅兩位被告人呢?咁佢哋嘅解釋就係話因為佢哋當時得兩個人喇,所以即係人數係唔及嗰班人嘅人數多。咁但係其實我哋從片段或者佢哋證供都睇到,第一,要考慮到嘅就係兩個都係警員,而且係着住咗一啲防暴裝備嘅警員,有別於一般我哋叫做巡邏嘅警員。當時理應呀,其實有足夠嘅即係裝備去到處理呢班咁嘅佢哋形容係街坊嘅人㗎嘞。

18.咁而事後亦都可見,其實佢哋大可以呀,喺現場即刻要求增援去到處理吖,我哋見到好快其實亦都已經有其他嘅警員,根據證供,亦都係附近根本已經有其他警員在場,要處理根本並非難事。咁但係佢哋相反呢,就將被告人,兩名被告人呢,就逗留喺現場,呢個咁嘅做法呢,根本就不合情理。

19.而控方第二證人,當然喇,我亦都留意到,喺庭上面佢所作嘅嗰個示範,正如頭先許資深大律師喺陳詞亦都已經提過,佢係向前,指示呢啲被告人向前,即係去往佢身前嘅方向呢,即係離開嘅。咁但係事實上我哋大家知道,呢個最屘佢哋身處嘅嗰個僑冠大廈呢,係喺當時警員嘅後方嗰度嘅,佢呢口動作呢,根本同佢所謂想做嘅一個嘅目的呢,係並不吻合。

20.好嘞,當被問及到呢啲嘅矛盾嘅時候呢,先先我哋睇到第一控方證人呢,其實就係話其實當時因為係佢發覺到未經過呢啲被告人之前呢,其實佢已經見到有人呢,指罵呢啲被告人㗎嘞,咁當然喇,呢點亦都冇喺佢嘅證人供詞嗰度係有提及㗎喇。咁而且呢,即係佢話即係喺--即係經過之前呢,喺發現佢哋錄影之前呢,已經都發覺有人係指罵呢啲被告人㗎喇。

21.咁如果係咁樣嘅話,點解佢哋喺經過,或者之後發現到被告人錄影嘅時候,唔會馬上去截停佢哋,為佢哋安全著想,而等到之後所謂有見到有人再鬧佢哋嘞,先至去做呢件事呢?咁另外喇,佢又話喇,係因為被告人佢哋呢,係出咗爭執,有反抗,對抗,所以先會將佢哋帶到去呢個僑冠大廈嗰度。

22.咁但係一嚟,就係呢個就解釋唔到點解唔將佢哋帶離現場喇。第一,更加就係呢個睇到呢,同控方第一證人佢主問所提出嚟嘅嗰個講法並不吻合。佢當時喺主問嘅時候好清楚提到,其實喇,被告人佢哋係被帶到僑冠大廈之後喇,先至作出反抗,作出爭執嘅。

23.咁甚至乎控方第一證人其實喺作供嘅時候曾經亦都指出過,如果,佢認為如果佢哋兩個人合作嘅話呢,就會帶佢哋去到呢個新光,即係遠離呢個地方㗎喎,咁呢個講法似乎又係忘記咗嘞。曾經呢,即係頭先提到喇,佢話,另一方面又話較早時候其實亦都聽到有人鬧佢哋嘞,咁呢個做法亦都變咗係唔合理喇。

24.咁當然喇,法庭亦都留意到就係話呢啲咁嘅講法,呢啲咁嘅解釋,控方第一證人呢啲解釋呢,其實亦都同控方第二證人喺盤問底下所指出,第一、第二被告喺當佢哋去返回去勸喻佢哋嘅時候,基本上都係合作嘅呢個講法呢,係並不吻合。

25.好嘞,講完事前嘅嗰個事件,跟住就提到呢個事後嘅嗰個所謂制伏嘅嗰個情況喇。控方第一證人形容喇,佢自己知道第一被告係即係女士,又曾經喺被㩒喺地上嘅時候表示唞唔到氣呢,所以佢又係用適當嘅武力,同埋就係將佢扶起,咁即係好似係好好對待咁樣喇。咁但係從片段可以好清楚見到,根本係並非好似佢咁講呢,動作呀,或者有關行為呢,係咁溫和嘅。我哋睇到即係當第一被告人喺地上表示自己痛苦之後喇,呢個證人仍然係用個膝蓋喇,跪喺呢個第一證人嘅身上,而且有關嘅嗰個上索帶嘅動作呢,亦都係非常之粗暴。

26.考慮到當時呀,其實在場呀,我哋從片段睇到,已經有為數不少嘅着住防暴裝備嘅警員已經到咗場,第一被告人從片段睇到,亦都冇一啲嘅好激烈嘅反抗,只係作出一啲叫喊,表示自己好痛苦,好辛苦。即使呀,為咗控制呢個被告人都好喇,法庭認為有關嘅呢啲咁嘅粗暴嘅行為呢,亦都係絕無必要。

27.更甚嘅就係喇,片段明顯拍攝到呀,呢個控方第一證人呢,係喺所謂扶起第一被告人嘅時候呢,根本就並非扶,而係用手呢,箍住第一被告人嘅頸嘅方法喇,嚟到將佢拉到去牆邊嗰一度。第一控方證人就話佢本來呢,解釋本來佢係想係拉第一被告人嘅嗰個肩膊嘅啫,咁但係呢個我哋亦都從片段睇到,根本係完全唔吻合,亦都呢個解釋喇,完全係欠缺說服力。

28.就住控方第二證人喺呢方面嘅證供喇,當佢被問到呢啲就喺佢面前發生嘅事情嘅時候喇,法庭留意佢就話嘞,佢只係當時只係掛住睇住第二被告人同埋有關嘅附近嘅人群,咁冇留意到佢前方嘅呢啲發生嘅情況,咁但係法庭認為佢作為控方第一證人嘅上司,嘅隊長,呢個咁嘅講法本身已經唔合情理,咁加上,再加上就係其後其實喺盤問底下都顯示佢所形容嘅呢啲現場嘅事件,例如話直到第一被告被扶起先至有支援到場呢啲嘅咁講法喇,亦都並唔準確嘅。咁所以呢,法庭認為即係佢嘅呢個證供上呢,亦都係出現咗一啲令人係質疑嘅地方。

29.雖然佢哋兩個人喇,即係嘅就住我哋頭先講第二部分嘅事件,即係襲擊事件本身嘅嗰個證供都可以話係一致嘅,咁但係佢哋兩人喺就住頭先講,事前事後嘅呢啲事件嘅證供,充斥住頭先所提到嘅呢啲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前後矛盾,互相矛盾,甚至乎同片段不相符嘅地方。更甚嘅就係呢,佢哋兩個作供嘅時候喇,常常都係,即係法庭留意到佢哋兩個常常都係答非所問,特別就住一啲事件嘅重點,譬如可能會影響到佢哋兩個人證供嘅可信性嘅地方嘅時候喇,往往都唔直接回答問題,顧左右而言他,就要大律師喇,甚至法庭喇,多番提醒之後,佢哋喇,都仍然係並冇太大嘅改善。

30.而當片段即係明顯出現一啲同佢哋講法唔吻合嘅地方,或者當律師或者法庭向佢哋指出一啲佢哋證供上似乎看來即係並不太合理嘅地方嘅時候呢,佢哋都往往只係推搪,一係就話片段拍唔到喇,又或者好似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出現過一啲態度輕佻,控方第二證人一啲惱羞成怒嘅一啲嘅咁嘅作供嘅表現。

31.咁綜合上述呢啲咁樣嘅考慮呢,法庭認為呢兩個證人嘅證供根本完全就係不合情理,同客觀嘅證據不符,不盡不實,咁喺盤問底下作出嘅一啲解釋亦都係喇,純屬係砌詞狡辯,用一啲大話去過另一啲大話,法庭認為兩人喇,都並非係誠實可靠嘅證人,拒絕接納佢哋嘅證供。

32.咁當然,法庭即係本身拒絕接納佢哋嘅證供,其實已經就冇其他嘅證據顯示到有關嘅襲擊係點樣,如果真係有發生嘅話,係點樣發生㗎喇。咁但係完整起見喇,法庭亦都補充,就係話從現有嘅片段,我哋可以睇到,其實喇,較大嘅可能,甚至乎唯一合理嘅推論呢,我認為就係當兩個警員經過呢啲被告人嘅時候,第一控方證人,即係嗰位警員喇,留意到兩名被告人可能好似係錄影佢哋咁樣,或者喺度拍攝緊一啲事情。佢認為兩人係偷拍呢--佢自己或者同佢嘅上司,咁當佢發現到呢件事嘅時候,就馬上同佢嘅上司呢,係有一啲嘅耳語喇,之後兩人就一同回頭,其實當時嘅目的就係去制止兩個被告人呢,係偷拍佢哋,所以先至會出現我哋喺片段睇到嗰啲指責嘅言語係出現嘅。

33.咁甚至乎我哋喺片段亦都可以睇到,控方第一證人根本就係嘗試呀,去撥開第一被告人嘅電話,去阻止有關嘅拍攝。當然,之後即係所發生嘅事,片段呢,就已經係因為結束咗,我哋睇唔到究竟係發生咩嘢事,所以喇,係不得而知嘞。咁但係喇,單憑上面所提到嘅呢個法庭見到嘅片段睇到嘅事情呢,我認為兩人喇,根本亦都絕非呀,當時喺度正當執行職務。

34.咁但係無論如何喇,正如頭先所提到,兩個警員嘅證供法庭係完全拒絕接納嘅。所以喇,就住究竟有冇襲擊呢一點呢,已經係係冇任何嘅證據嘞。咁喺咁嘅基礎底下,法庭係裁定喇,控方係未能夠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兩位被告人所面對嘅控罪呢,都係罪名不成立。